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发布者:左思发布时间:2017-09-11浏览次数:808

中南大团字〔201712

  

为规范学生社团管理行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学生社团管理机制,保障学生社团合法权益,促进和保障学生社团积极健康发展,繁荣校园文化生活,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依据《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暂行办法》、《高校共青团改革实施方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章程》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社团是由学生在共同兴趣与爱好的基础上,自愿结合在一起的按照社团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是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团体。学生社团工作要纳入学校学生工作的整体规划当中,学生社团要本着“为学校教育服务,为学生成才服务”的指导思想,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载体和“第二课堂”的作用。

第二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学生社团须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积极响应习近平总书记“争做六有大学生”的号召,坚持立德树人的理念,团结和凝聚广大学子,按照自愿、自主、自发原则,善用网络技术和新媒体,开展主题鲜明、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线上和线下课外活动,繁荣校园文化,培养在校大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升综合素质,促进其成长成才。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学校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利。学校宣传、学工、教务、科研、保卫、后勤等部门要在活动场所、活动时间等方面为学生社团开展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四条 学校设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学生社联)管理和服务学生社团,在中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委员会领导(以下简称校党委)、共青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团委)指导下全面负责学生社团工作。学生社联必须有严密的组织机构、健全的管理机制和明确的规章制度,学生社联在各学院学生会指导设立社团部管理和服务基层学生社团,学生社联主要负责人由学生会负责学生社团工作的同学兼任。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五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实施登记和年检制度。成立学生社团,须每年九月份向学生社联提出申请,经学生社联审核,并由学生社联报校团委审批、注册,校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六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须具备以下条件: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有利于学校校园文化的建设与发展;

()有明确的社团章程、规范的组织结构以及内部的详尽发展规划;

()有完备的会旗、会徽等社团标志;

()具备一定的群众基础,拥有一定数量的成员(5人及以上,原则上不超过200人,若超过200人的需报学生社联,由学生社联报校团委审批);

()与现有社团相比存在明显的自身特色;

()具备开展社团活动的基本条件;

()社团负责人无处分记录;

()有唯一挂靠单位,有挂靠单位的书面意见;

()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指导教师,有指导教师的书面意见。若指导教师为校外人员,须有该单位党组织出具的意见书,并由学生社联报校团委统一备案、定期审核。未经审核,社团不得聘请校外人员担任指导老师;

()成立涉外(境外)背景的学生社团,除办理以上规定的登记注册手续外,须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同意,并报校党委批准。

第七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的程序: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的学生成立筹备小组,开展各项筹备工作并即时向校团委、学生社联报备;

()向学生社联提交成立学生社团申请书;

()确定学生社团的挂靠单位以及指导老师,并将其挂靠单位申请材料及时上交到挂靠单位处;

()筹备小组在学生社联工作日时间内向其提交成立学生社团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申请材料务必真实有效);

()学生社联在受理申请7个工作日内,经常委会讨论,以书面形式做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答复,并公示;

()由学生社联将核准登记社团报请校团委审批,确定进入新成立社团答辩推荐会的社团名单;

()学生社联组织召开新成立社团答辩推荐会,通过民主投票形式产生新社团;

()通过答辩大会的学生社团在校团委登记注册,并由学生社团负责人自行到校党委宣传部备案;

()由校团委、学生社联发给《学生社团登记证书》。载明学生社团的类别、级别、指导老师以及挂靠单位。

第八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时,须提交的材料包括: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社团成立申报表》;

()学生社团章程;

()社团发展规划(须包括社团成立的意义与目的、社团定位及社团短长期活动安排等);

()社团负责人简历及所在单位党团组织的书面鉴定;

()社团挂靠单位的书面意见、拟聘请的指导教师的个人简历及其书面意见(个人简历须由社团挂靠单位或指导教师所在院系党委或团委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其他必要材料。

第九条 学生社团章程须包括以下内容:

()学生社团名称。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学生社团性质、宗旨;

()组织结构设置;

()社团资金来源及财务管理办法;

()社团管理层的产生方式、职权范围、任期及罢免程序;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会员入会资格及程序;

()章程的修改程序;

()其他应当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十条 经批准设立的学生社团,给予一学年考核期。考核期满,学生社联向符合规定的学生社团颁发《学生社团注册证书》,正式注册成立。未完成转正的社团颁发《学生社团登记证书》。

《学生社团登记证书》和《学生社团注册证书》是学校颁发的用于证明学生社团合法身份之用的证件,内容包括学生社团的类别、级别、指导老师以及挂靠单位等,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登记证书》和《学生社团注册证书》应由社团负责人妥善保管。如有遗失或内容更改,须及时向学生社联声明。《学生社团登记证书》和《学生社团注册证书》不得涂改、转让、出借,不得超出本社团权利的行使范围。

第十二条 若社团在申请成立的过程中出现以下任何一项情况者,校团委和学生社联将不予以审批:

()社团申请材料不足者;

()不满足社团申请成立条件任何一项者;

()在申请成立社团的过程中发现其相关材料有弄虚作假者;

()其他违反校团委和学生社联有关规定者。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自我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社团的内部管理运作须严格按照本办法和社团章程进行,同时接受校团委的指导和学生社联及其挂靠单位的监督。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须建立团支部,团支部须接受上级团组织的领导,认真贯彻上级团组织的决议,针对社团团支部成员开展团日活动,积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团支部设支部书记一名,支部委员若干名,原则上支部书记由具有团籍的社团负责人(含会长、副会长等)兼任。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社团的章程行使职权。学生社团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本社团会员大会,接受会员的监督,积极听取会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由民主选举产生,全权负责社团工作。学生社团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下设秘书处、宣传部等若干必要部门。社团管理部门设置应遵守科学合理、高效运行等原则。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修改社团章程,应经过学生社团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人数表决通过,并交由挂靠单位分团委或学生社联报校团委,校团委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须建立社团档案,由专人负责档案的收集和整理。社团档案须包括以下内容:社团基本信息、社团章程、组织机构设置、会员登记表、社团刊物及新媒体平台概况、社团活动记录、社团财务报表、社团奖惩记录、社团发展规划等,能客观、综合反映社团上一学年的整体建设与发展情况。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原则上每学年换届一次。学生社团主要干部的产生、卸任、交接须严格遵循公平公开原则,依照相关制度进行,报挂靠单位分团委批准后生效;挂靠单位为校团委和学校其他二级职能部门的,报校团委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招募会员,须在学生社联统一安排下进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招募。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有权出版内部刊物,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须在挂靠单位及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进行,并报校党委宣传部进行批准及备案。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联在校团委指导下全面负责学生社团工作,主要行使下列职能:

()学生社团的登记、注册、变更、注销及档案管理;

()学生社团挂靠单位、指导教师信息核实和资格审查;

()学生社团活动的审批及跟踪考核;

()学生社团负责人的培训;

()学生社团的年度考评;

()学生社团的财务审查;

()监督学生社团的各项活动开展并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

()维护广大学生社团成员的权益,对优秀学生社团进行奖励和对违规学生社团作出相应惩处;

()就学生社团问题投诉的受理、调查和处理;

()对学院学生会社团部的工作指导、监督、考评;

(十一)其他需要由学生社联管理的学生社团问题。

第二十四条 挂靠单位分团委在校团委指导下负责挂靠在其单位的学生社团工作,主要行使下列职能:

()学生社团的登记、注册、变更、注销及档案管理;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信息核实和资格审查;

()学生社团活动的审批及跟踪考核;

()学生社团负责人的培训;

()学生社团的年度考评;

()学生社团的财务审查;

()监督学生社团的各项活动开展并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

()维护广大学生社团成员的权益,对优秀学生社团进行奖励和对违规学生社团作出相应惩处;

()就学生社团问题投诉的受理、调查和处理;

()其他需要由分团委管理的学生社团问题。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年检的形式为网上年检,学生社团负责人须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30个工作日内,通过线上形式向学生社联递交上一学年社团档案资料和挂靠单位意见(业务指导单位意见),并上交《学生社团注册证书》,待学生社联审核通过之后,可在学生社联重新注册并更换新证。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不得私自雕刻印章,凡需要盖章证明的,统一加盖挂靠单位或学生社联印章。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有权在发生纠纷时向学生社联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联和挂靠单位每年对学生社团开展定期考核,并予以适当的奖惩。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联每学年开展项目资助活动,对符合资助要求的学生社团给予资金支持。挂靠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对学生社团给予资金、物资支持。

第五章 学生社团的转正制度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新成立学生社团,向其挂靠单位提出转正申请:

()开展活动已满一学年,且未违反宪法、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学生社联章程、社团管理条例和社团自身章程的,或受过处分但积极改正的;

()一学年内除会员大会及干部例会外,举办活动次数不少于5次的。其中,活动次数以递交到挂靠单位或学生社联的活动申请表数目为准;()一学年内除会员大会及干部例会外,举办活动次数不少于5次的。其中,活动次数以递交到挂靠单位或学生社联的活动申请表数目为准;

()一学年内社团活动质量评分不得低于规定数值的,其算法是将每月活动质量得分总和除以月数;

()一学年内的财务得分不低于规定数值;

()社团会员人数不少于5人;

其中,有一定的媒体报道、获奖记录或建立起本社团网络、纸质媒体等平台的优先转正。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转正程序

()要求转正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学生社团,在挂靠单位的监督下,举行社团会员大会,由会员就转正决议投票表决。其中,必须有三分之一会员以上到场,且赞成票数不得少于有效票数的三分之二。

()符合转正条件的学生社团的负责人,须在转正决议通过之日起一周内,向学生社团的挂靠单位提交转正申请书,并附上有关材料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1.学生社团会员大会关于社团转正的会议纪要;

2.本学年主要活动及财务状况概要;

3.转正缘由及发展规划;

4.其他相关符合转正条件的文件,如获奖证明的复印件,媒体报道材料等。

5.指导老师的意见与建议。

()挂靠单位做出予以转正或不予以转正的决议,并报校团委、学生社联处备案,同时发放《学生社团注册证书》或《学生社团登记证书》。

第三十二条 已经转正的学生社团,应继续贯彻本社团宗旨,更好的为广大会员服务,积极建设本社团。未转正的学生社团,继续给予一学年的考核期,连续两学年未转正的社团将强制注销。有不符合校团委、学生社联以及挂靠单位相关规定行为的,追究该学生社团负责人及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学生社团的财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学生社团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校团委的指导、学生社联和社团挂靠单位的监督管理。学生社团须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使用校团委统一发放的账本和固定资产登记册,有清楚完整的账务记录,并保留原始凭证。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须由专人管理社团内部的日常经费开支,并将财务负责人的相关信息告知学生社联及挂靠单位。财务负责人负责财务的记录、统计与核对,定期向学生社联和挂靠单位汇报,定期向社团会员公示。挂靠于学校其他二级职能部门的学生社团还须将挂靠单位负责财务管理的老师信息上报学生社联。

第三十五条 各社团的固定资产,凡是本社团经费购置者,其所有权、使用权归社团自己所有。学生社团的资产应登记造册,妥善保管,不得私自挪用。因活动需要而购买的设备,应记入本社团固定资产帐目,并报学生社联和挂靠单位备案。所有固定资产都应做好管理与移交,损坏须照价赔偿。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经费的筹集主要由社团自筹,包括会员会费、捐赠、赞助等方式获得的资金或实物。也可以经校团委、挂靠单位拨款等合法渠道获得。

第三十七条 学生社团可依据相关规定,结合本社团具体情况,经社团内部民主决策,报学生社联批准同意后收取一定会费,报告校团委审核后进行公示,并应写入社团章程,最高额度不超过50/人。除收取会费外,学生社团不得再向会员收取其它费用。如遇特殊原因确需收取额外费用的,经挂靠单位审核批准后方可收取。

第三十八条 社团经费必须用于社团集体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侵占、私分或挪用。对于违反规定的,视其恶劣影响程度,校团委和挂靠单位将追究社团负责人责任并报学校给以相应的纪律处分。学生社团应制定严格的经费管理制度,并且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财务制度,学生社团应每学期向全体成员公布经费使用情况。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接受社会企事业单位资金、实物的捐赠或者争取物资赞助,须报请挂靠单位审批、备案,并向本社团全体会员公开。任何学生社团未经校团委同意,不得擅自以学校或学生社团名义在社会上拉动或接受赞助。

第四十条 挂靠于校团委的学生社团,其会费由学生社联代收代管;挂靠于学院和其他二级职能部门的学生社团,其会费由对应的二级单位进行管理。

第四十一条 挂靠于校团委的学生社团会费每学期末结算一次,账户内会费余额为零后不得使用下一学年会费来填补本学年资金空缺,学生社团会费支取完后活动经费须自理,并及时向学生社联通报本次活动经费来源及有效凭证或证明;挂靠于其他二级单位的学生社团的会费结算问题由其相应挂靠单位决定。

第四十二条 挂靠于校团委的学生社团可预支会费,预支金额不得超过活动预算金额的50%或招新会费总额的30%(即预支上限取两者中的较小者),差额在活动之后予以报销;挂靠于其他二级单位的学生社团的会费预支问题由其相应挂靠单位决定。

第四十三条 财务审查以“账账相等,账实相等,账证相等”为原则。挂靠于校团委的学生社团将以学年为周期进行审查,学期会不定期进行。挂靠于其他二级单位的需每月审查一次,审查内容包括账本、票据、账目明细表、账户余额。

第七章 学生社团活动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生社团举办活动须遵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并按照相应的规章程序进行,不得在学生中散布违背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学生社团活动须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和学生的培养发展目标开展,鼓励和提倡学生社团开展积极向上、丰富多彩、富于开拓精神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以盈利为目的的纯商业性活动。原则上企业、社会机构不得在学校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除学校特定需要,并经校党委批准的以外,学生社团不得以企业及任何特定校外机构或个人冠名。

第四十七条 学生社团开展活动,须向挂靠单位提出申请,取得批准后方可开展,挂靠校团委和其他二级职能部门的学生社团须向学生社联提出申请;不得私自开展校团委、学生社联和挂靠单位未审批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学生社团原则上不得开展跨地区的活动,如有特殊情况须持挂靠单位的书面意见到学校团委、保卫部备案,由学校团委上报团省委、省民政厅,取得批准后方可开展。学生社团活动,要有完备的预案,并按照活动申请流程处理。在校外举办、参加学生社团活动须按照涉外活动申报,参与的学生会员须向专职辅导员提出申请,经辅导员同意并填写安全承诺书,以确保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在校内举办学生社团活动但涉及校外人员的,须提供涉外人员相关资料,并按照涉外活动申报,经挂靠单位及校团委审批通过后方可开展。

第四十九条 支持学生社团网络化管理和信息化平台建设。学校为学生社团提供师资、活动场地、器材、设备等方面的支持,为学生社团对外交流搭建平台。

第五十条 学生社团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利向挂靠单位、学生社联和校团委进行反馈。

第八章 学生社团的处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 学生社联对挂靠于校团委和学校其他二级职能部门的学生社团进行监督和违规审查,挂靠单位分团委对挂靠于该单位的学生社团进行监督和违规审查。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社团,学生社联经校团委批准后,有权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处取消下一年度综合表彰、学生社团活动资助项目及其他评优的申报资格;挂靠单位分团委批准后,有权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处取消下一年度综合表彰、学生社团活动资助项目及其他评优的申报资格:

()学生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反校纪校规、学生社联章程、学生社团管理条例和社团自身章程,情节严重产生较大影响的;

()自身管理不当,经挂靠单位或学生社联指导后仍未改善并对会员权益造成较大损害的;

()年度活动审查中显示举办活动(除会员大会外)且报学生社联或挂靠单位备案不足1次的;

()年度财务审查分数低于规定数值的;

()其他有必要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形的。

第五十三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生社联经校团委批准后有权对其做出强制注销的处理、挂靠单位分团委批准后有权对其做出强制注销的处理:

()学生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反校纪校规、学生社联章程、学生社团管理条例和社团自身章程,情节恶劣,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自身管理不当,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进行非法活动而未予以有效阻止,造成严重后果的;

()进行盈利性活动,即利用学校资源为商家做宣传、讲座等,导致会员信息外泄甚至当场收取各种名目费用的,或从赞助中抽取回扣,不听劝阻者;乱收会费,且屡禁不止,或有严重财务问题的;

()学生社联或挂靠单位向校团委反映情况,提出注销社团的要求,且经核实该情况确实存在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恶性竞争,故意中伤、诋毁其他社团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决议解散,报校团委或挂靠单位分团委批准的;

()学生社团在新学年招募新会员人数少于5人的;

()年度举办活动(不含社团会员大会、例会)且报挂靠单位备案少于1次的;

()有其他须注销社团的事由的。

第五十四条 学生社团的处理程序: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程序:

1.学生社团有本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所列情形的,挂靠单位作出处理决定后,将处理决定报至学生社联,学生社联结合社团综合考查结果制作《学生社团预处理决定》并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至相应学生社团会长;

2.对学生社团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须在收到后三日内向学生社联提交申诉意见书并附证明材料,逾期视为接受处分;

3.学生社联须在收到申诉书后三日内召开主席团会议,就申诉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并做出撤销处理或驳回申诉的决定并报校团委批复后发布《学生社团处理决定》进行公示。

4.对学生社团处理决定不服的须于公示期内向学生社联提交申诉意见书,学生社联组织召开社团大会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最终处理决定;

5.学生社团处分记录于社团档案。

()强制注销程序:

1.挂靠单位或学生社联将有强制注销事由的社团上报校团委;

2.经校团委批复同意后下发正式的注销决定,被强制要求注销的社团,从注销决定下发之日起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社团活动,须配合挂靠单位或学生社联完成财务清算工作,财务清算工作完成10个工作日内,应向学生社联上交《学生社团登记证》或《学生社团注册证》,进行注销登记;

3.学生社团注销完成后,由学生社联上报校团委备案,并予以公告;

4.已经被注销的学生社团,不得再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任何形式的活动,否则将追究该学生社团负责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章 学生社团挂靠单位

第五十五条 学生社团挂靠单位指学生社团的直接负责单位。学生社团根据其社团性质挂靠到与其相关的二级单位处,挂靠单位直接指导挂靠学生社团的业务。挂靠单位分为校团委、学院以及其他二级职能部门三个类别。

第五十六条 学生社团挂靠的单位须确定一名主要领导干部具体负责学生社团管理工作。

第五十七条 学生社团挂靠关系建立程序:

()学生社团根据其社团性质选择与其相关的二级单位作为准挂靠单位;

()学生社团与学生社团准挂靠单位协商得出建立挂靠关系的协议;

()学生社团挂靠单位需在协议达成后一周内向学生社联递交建立挂靠关系的声明;

()学生社联报校团委批准后挂靠关系正式建立。

第五十八条 学生社团挂靠关系解除程序:

()学生社团挂靠单位与学生社团双方协商得出解除挂靠关系的协议;

()学生社团挂靠单位需在协议达成后一周内向学生社联递交解除挂靠关系的声明;

()学生社联报校团委批准后挂靠关系正式解除。

第五十九条 学生社联每年对学生社团年检时,审查社团与挂靠单位的挂靠关系,强制解除不合理、不合规的挂靠关系。

  

第十章 学生社团负责人

第六十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指学生社团会长。学生社团负责人须在校团委领导、学生社联及社团挂靠单位指导下开展社团管理工作。

第六十一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遵纪守法,在校期间未受任何处分;

()有为学生社团工作的热情和愿望,熟悉本社团业务;

()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协作精神,能处理好社团的各项事务;

()未在其他学生社团担任社团主要负责人。

第六十二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经所在社团任用后,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职务,不得中途离职,因违纪撤销、免职和特殊情况者除外。学生社团负责人在管理社团期间出现违规违纪行为,校团委、挂靠单位、学生社联有权对其进行口头警告、通报批评、撤销职务等处分。

第六十三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被撤职或因故离职后,学生社团在挂靠单位监督下进行内部民主选举产生代理会长。代理会长以一个月为考核期,若通过考核则可正式就任社团会长。如未能产生新学生社团负责人,则社团在学生社联监督下进行重组。

第十一章 学生社团成员

第六十四条 凡具有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均可根据兴趣、爱好、专长等自愿申请加入学生社团。

第六十五条 学生社团成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如期足额缴纳会费;

()热爱学生社团,积极参加社团活动,自觉维护社团利益;

()发挥专长,推动学生社团发展;

()遵守学校及本社团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社团管理。

第六十六条 学生社团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参加所在学生社团各类活动,

()参与所在学生社团重大事项的讨论和决议;

()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参与评优表彰;

()监督所在社团及其管理人员的工作;

()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

()对所在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按照章程自由退团(会)。

第六十七条 学生社团对于违法、违背社会公德、违犯校规纪和社团章程等行为的社员,有权对其除名,情节严重的,移送学校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违反法律的,交送司法机关处理。学生社团成员权益受到损害时,可对社团管理运作向学生社联进行投诉,学生社联将于受理投诉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二章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六十八条 学生社团变更挂靠单位、指导教师、名称或社团类别,须首先向挂靠单位及指导教师申请核实,挂靠单位和指导教师批准后,须提前一周向学生社联提出申请,由学生社联常委审核并上报校团委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变更登记。

第六十九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向学生社联申请注销登记: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分立、合并的;

()学生社团被责令解散或注销的;

()已完成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使命宗旨的;

()其他特殊原因。

第七十条 学生社团在提出注销申请后,学生社联收缴其《学生社团注册证书》,并按相关规定对其财务状况进行清查。

第七十一条 学生社团须自清查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学生社联办理注销登记。

第七十二条 学生社团注销后的剩余资产按下列办法处理:

()按该社团的会费余额平均到每个会员(会员人数以招新时社团上交的会员登记表上的人数为准),若超过5元的,则由该社团挂靠单位出示通告通知会员到指定地点领取所退会费,领取时间为从公布社团注销起的两周内,会员应带上一卡通或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到其挂靠单位指定的地点领取所退会费;

()若所退会费不足5元或会员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剩余的会费,则由其挂靠单位公示说明,费用收归挂靠单位管理,用做社团发展资金。

第七十三条 学生社联须在学生社团变更或注销登记办理完成后的3个工作日内作出公示。

第十三章 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七十四条 校团委统筹安排学生社团考评工作,并由学生社联负责具体实施。

第七十五条 学生社团实行定期考评制度。每学年学生社联依据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对全校所有学生社团进行星级评定。学校共青团工作“五四”综合评优期间,学生社联对符合要求的学生社团及个人(含指导教师)评选出“红旗团支部”、“十佳社团(含提名奖)”、“新锐社团”、“优秀社团指导教师”“优秀社团负责人”、“社团活动先进个人”等奖项并予以表彰;

第七十六条 学生社团有以下情形者,由学生社联或挂靠单位提出书面报告,校团委视其情节分别予以警告、严重警告、强行注销等处罚: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

()开展与学生社团宗旨不符或损害会员利益活动的;

()开展以盈利为目的的纯商业活动的;

()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年检或年检审核未通过的;

()在各项监督考核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一学期内公开活动不足三次或无一次会员大会的;

()违规收取社团费用的;

()有严重财务问题的;

()私刻社团公章的;

()学生社联主席团认定的其他违规情况。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生效。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属共青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