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10-27浏览次数:2471

为表彰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和表现突出的毕业生,鼓励在校学生秉持“博文明理 厚德济世”之校训,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开拓创新,激励广大学生积极进取,努力成为社会需要的优秀人才,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第一条  评选对象

全日制普通本科应届毕业生。

第二条  评选条件

1.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3.在校期间至少获得一次校级二等及以上奖学金;

4.学分绩点不低于3.0,且必修课程因不及格重修不超过1门;

5.积极参加各项文体活动,身体健康,并达到体育锻炼标准

6.在校期间荣获校级(含)以上“优秀团员”、“模范团干”、“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精神文明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者,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7.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报学校单独审批,不占用学院推荐计划:

  (1)由学校推荐并获得省级及以上“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者;

  (2)由学校组织参加省级及以上各类竞赛或其他重要活动,获得国家级二等奖(含)或省级一等奖(含)以上者;

  (3)非西部生源到西部地区和基层就业者;依据国家政策选聘到村任职工作者;参加“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者;参加“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三支一扶’计划”者;

当年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者;

5)其他经学校认定取得突出成绩者。

第三条  评选比例

学院推荐的优秀毕业生比例不超过毕业生总人数的25%

第四条  评选程序

1.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提出申请;

2.毕业班辅导员(班主任)组织班级同学民主评议,确定本班推荐名单,报学院评议小组;

3.学院评议小组确定本院推荐名单,并在本院范围内公示;

4.学生工作部复核、公示;

5.提交学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审核。 

第五条  表彰奖励

1.优秀毕业生于每年11月份评比,12月份表彰,由学校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2.被评为“优秀毕业生”的学生在离校前出现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者,学校将取消其“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并收回物质奖励。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