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鼓励学生勤奋学习、报效祖国,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选拔优秀毕业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对象为当年应届毕业的、全日制普通教育的在籍学生。
第三条 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评为优秀毕业生:
1、受党、团、行政处分者;
2、考试或考查课有不及格者。
第四条 除符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先进班集体、优秀学生评定办法》中优秀学生的基本条件外,在校期间应至少获得1次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服从国家需要,自觉遵守就业政策,就业态度端正。
第五条 同等条件下,荣获校级或校级以上优秀团员、模范团干、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精神文明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的毕业生优先考虑。
第六条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当年应届毕业生总人数的20%。
第七条 在学校先进班集体、优秀学生评审委员会的领导下,学校优秀毕业生评议组由党政负责人领导,成员包括有关单位负责人和各学院、部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各学院、部评议小组由相关人员组成,分管学生工作的书记担任组长。
第八条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表彰程序:
1、每年11月下旬,由各学院、部毕业班辅导员(班主任)根据班级实际情况,组织全班同学民主评议、推荐,确定本班候选人名单,报各学院、部评议小组;
2、各学院、部评议小组根据各班推荐名单,按规定条件和比例,审定本学院、部优秀毕业生名单,组织填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后,连同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表(复印件)于12月上旬前送学生工作部(处);
3.学生工作部(处)将名单和材料汇总后,报学校优秀毕业生评议组审批后,在毕业典礼上进行表彰,颁发荣誉证书。
第九条 参加学校组织的、并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一等奖的学生,可不受比例、条件限制,附有关材料、证明,经所在学院推荐,报学校批准、评定。
第十条 评选中弄虚作假或评上后到离校前出现不符合评选条件者,受到党、团、行政处分者,学校将取消其资格,收回证书。
第十一条 研究生部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评选比例、标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校学生工作部(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