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发布者:左思发布时间:2017-09-11浏览次数:2786

中南大后字〔2017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公寓管理,维护正常学习和生活环境,确保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全国高校标准化学生公寓创建指导标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制度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本科生、硕士博士研究生、留学生、交换生以及短期进修、培训学员等。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学生公寓管理由校学生工作部(以下简称学工部)、研究生工作部(以下简称研工部)、宣传部、团委、后勤保障部、保卫部、各学院(含国际教育学院)共同负责管理。后勤保障部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学生公寓内的日常管理与服务。

第四条 学校将人才培养融入学生公寓日常管理,将思想教育与管理制度相结合,形成学生自我管理与各学院、相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相结合的格局。建立学生公寓自律组织,在校级管理协调机构领导下有效参与、监督学生公寓管理工作,实现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第五条 学校对学生公寓管理的经费投入应能够保证学生公寓正常管理服务运行,并随着每年住宿人数规模和服务内容变化进行调整。学生公寓管理相关部门应根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编制预算,年初有预算,年终有决算,建立成本核算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

第六条 学工部、研工部职责

1.每年520日前,向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提供首义搬南湖学生人数(含男女比例)及住宿建议方案;招生结束后,每年820日前,向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提供新生入学人数(含男女比例)及住宿建议方案。

2.根据学生公寓勤工助学岗位的需求,负责安排勤工助学学生。

3.负责制定本科生公寓熄灯断网制度。

4.配合对学生公寓进行检查、考核和评比。

5.对违反学生公寓管理办法的学生,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和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七条 宣传部职责

1.负责学生公寓文化建设,学生公寓楼宇命名、学生公寓区公告栏、宣传栏、橱窗的管理。

2.负责利用新媒体、广播等载体,宣传公寓安全管理及应对突发事件等方面的知识,引导学生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3.负责统筹各相关部门做好学生公寓安全文明宣传教育工作。

第八条 校团委职责

1.负责督促学生会、研究生会,做好学代会、研代会对学生公寓管理的意见和建议收集整理,并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反馈。

2.负责制定并完善《学生公寓检查评比办法》。学生在公寓内的表现与个人、寝室、班级、院系等相关评优资格挂钩,并纳入综合测评、品德鉴定、推优评先及奖学金评定等工作范畴。

3.负责成立并管理各片区(社区)学生公寓自我管理委员会,各楼栋设楼长、各楼层设层长、各寝室设寝室长。学生公寓自我管理委员会定期组织楼长、层长和寝室长检查寝室日常管理和安全,检查在校学生住宿情况,收集反映学生意见,配合做好学生公寓功能房的日常管理。

4.定期组织各学院对学生寝室进行检查、考核和评比;每学年对优秀学生公寓自我管理委员会及成员、楼长、层长、寝室长及寝室进行评比表彰。

第九条 各学院职责

1.新生报到时,按照学校提供的房源落实本院学生的住宿安排,并提供志愿者服务。

2.指定专人管理公寓信息化系统并及时更新学生住宿信息。

3.配合校团委对学生寝室进行检查、考核和评比,配合做好本院学生公寓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各班级辅导员、学生干部不定期检查学生寝室的防火安全、清洁卫生等,并公布检查结果,与班级考核、学生综合考核挂钩,对违反学生公寓管理办法的学生给予批评和教育。

4.及时发现和处理学生公寓日常管理中出现的问题,配合实施学生公寓熄灯断网制度、协助公寓管理人员对违规现象进行批评教育并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

5.引导学生积极开展公寓文化活动,互相关心、团结友爱,营造良好公寓文化氛围。

6.负责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及时处理本学院学生公寓突发事件。

第十条 保卫部职责

1.负责制定《学生公寓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我校学生公寓安全设施、安全责任、安全制度、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评价考核等管理规定,建立预防为主、防控结合、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2.负责学生公寓安全设施、消防器材的配备,及时对设备、器材进行维修、维护。

3.负责学生公寓的防火安全及突发事件的处理。接到报警后应在第一时间派人赶到现场,及时处置学生公寓发生的突发事件,并及时报告上级,将最终处理结果向有关部门通报。

4.定期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学生代表对学生公寓的消防设备及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督促整改。

5.协同后勤保障部对学生公寓管理员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和专业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并组织协调学生参与消防演练。

第十一条 后勤保障部职责

1.负责制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2.负责学校标准化学生公寓硬件建设、维修维护。

3.负责学生公寓房源的分配,及学生入住、调换、退宿的管理。

4.配合做好学生公寓信息化建设。

5.负责学生公寓管理人员的聘用与管理。

6.负责学生公寓的日常管理、物业管理。

7.负责学生公寓功能房的管理、商务管理。

8.负责保障学生公寓水电正常供应。

9.配合做好对学生公寓的安全检查以及学生公寓内各项考核评比工作。

10.配合本科生公寓熄灯断网制度的实施。

第三章 住宿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公寓中心)具体负责统筹协调全校各类学生公寓的日常管理、服务和住宿安排。

第十三条 学生住宿管理:

1.学生住宿需严格遵守本办法。相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对公寓楼内发生的问题及时报告和处理。

2.学生应当在学生宿舍集体居住。除患有严重疾病且需家人陪读照顾完成学业者外,均不允许申请退宿而在校外住宿。符合在校外住宿条件的学生,须提交个人申请并由学院批准同意,报公寓中心备案。

3.住宿学生必须按公寓中心统一安排的房间和床号住宿,未经批准不得将房间和钥匙擅自调换、转借他人,不得顶替他人入住,更不得将房间转租。学生住宿调整需经学院批准并报公寓中心备案。

4.自觉爱护公共卫生和设施,尊重公寓管理员的劳动。

5.严禁在公寓内经商、推销、发放小广告和递送外卖等。

6.严禁在走廊和公寓内存放有异味的物品,禁止在公共区域乱扔垃圾。

7.本科生公寓按照学工部的要求严格执行熄灯断网制度。

8.学生公寓执行早晨6:30开门,晚间23:30关门。学生不得早出晚归,因特殊原因需提前外出或晚归的同学应向公寓管理员提出申请,酌情处理。

9.不得欠缴住宿费,必须在交齐住宿费后才能安排住宿。

10.学生公寓实行大件物品出入登记制度。大件物品应凭物主的身份证或校园一卡通等有效证件进出楼栋。

11.首义搬南湖学生必须办理“离寝室通知单”,经所在学院和公寓中心审核通过后方可在南湖校区安排住宿。

12.博士生公寓按每间2人安排住宿,不得带家属入住。全日制博士生住宿年限为4年,非全日制博士生住宿年限为2年,对逾期未办理退宿的博士生房间进行清退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住宿安排:

1.安排原则:男女生原则上实行分区分楼居住。不具备分楼条件的,在符合安全规范的条件下设置隔断,分段管理。

2.学校宿舍安排顺序为学院-专业-班级,学生网上点房须在相应的学院房源范围内进行选择。

第十五条 学生入住:

1.在册统招本科、硕士、博士新生办理入住时,本人携带入学通知书、身份证和住宿缴费发票到所分配公寓楼登记,经管理员核对姓名、性别、学院、年级、学号、身份证、房间号无误后方可入住。

2.复学、转专业调整寝室、出国交换生、中途转学到我校等类别的在册学生办理入住的相关流程:①本人填写“住宿申请单”,由所在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签字、盖章;②携带住宿申请单到公寓中心办理住宿安排,由公寓中心分管领导签字、盖章;③携带住宿申请单到校财务部缴纳住宿费用,获取住宿缴费发票;④本人携带身份证、住宿申请单、住宿费缴费发票到所分配公寓楼登记,经管理员核对姓名、性别、学院、年级、学号、身份证无误后方可入住。

3.来我校进修、培训等校外的学员入住学生公寓,需相关部门书面报告后勤保障部,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公寓中心按流程安排入住。

4.其它因特殊情况需入住学生公寓的人员,需提交书面申请,报后勤保障部分管领导审批后,公寓中心按流程安排入住。

5.未经后勤保障部审批,严禁私自入住学生公寓。如有违反,经查实,学校将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退宿:

1.毕业生退宿:学生毕业时,可以寝室或班级为单位,集中办理退宿手续。

2.因结业、退学、转学、出国等原因离校学生,应按规定及时办理退宿手续。

3.患严重疾病且需家人陪读照顾而申请退宿获批者,应按规定及时办理退宿手续。

第十七条 退宿流程及处理:

1.学生退宿需本人填写“退宿通知单”,公寓管理员对寝室设施、家具、宿舍卫生等审查合格,并签字确认后,公寓中心在“退宿通知单”上签字盖章。

2.退宿学生确因特殊原因需在校继续居住一段时间的,需本人申请,学院同意,并报公寓中心批准,方可继续住宿,时间不得超过一周。

3.学生在退宿手续办理完毕后,应于三天内离开寝室并将个人物品搬离宿舍,违者由公寓中心强制搬出。

4.学生应该办理但未办理退宿手续且超过一周的,视为已经自动离校。其宿舍内物品因维修、打扫、宿舍另作它用等原因造成损失的,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十八条 寒暑假留校住宿:

1.寒暑假确需留校住宿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同意盖章后,送交公寓中心备案,方可留校住宿。

2.寒暑假留校住宿的学生需服从学校统一安排,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派专人协助公寓中心做好留校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3.寒暑假留校住宿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生公寓管理制度。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学生在公寓必须严格遵守《学生公寓安全管理规定》,各部门齐抓共管、各司其职,维护学生公寓的正常秩序,确保公共财产、学生人身及财产安全,共建“平安公寓”。

第二十条 学生公寓安防管理

1.学生公寓管理人员有权检查进出公寓人员的证件,如发现非住宿学生或可疑人员,有权询问和检查,被查人员须主动配合管理员的询查,不得无故阻挠。

2.非本公寓住宿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公寓区,公寓管理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学生寝室。因公务、维修等人员需进入公寓时,必须出示证件或相关证明,经登记后,由学生公寓管理人员带入。

3.公寓的“种子”钥匙只在应急维修、检查时使用,不得交给学生自行开门,更不得交给他人使用。

4.不得擅自进入异性公寓,因公务或特殊情况需进入者需持有公寓中心开具的证明,并由公寓管理员做好相关登记。

5.住宿学生不得擅自留宿非本公寓人员,严禁留宿异性。

6.禁止在公寓内酗酒、赌博及传播反动、淫秽物品等非法活动。

7.发现偷盗破坏、受人骚扰等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报告保卫部门并保护好现场,以便相关部门取证。

8.学生应做好公寓内防火防盗工作,离开公寓时,要锁好门窗、保管好钥匙并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

第二十一条 学生公寓消防管理

1.寝室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含洗衣机、桶装水座)和酒精炉、蜡烛等明火设施设备,严禁存储易燃易爆危险品,禁止私拉电线和充电无人看管等现象。

2.公寓管理员每日进行学生公寓安全隐患检查和消防巡视,每周检查应急灯、灭火器,确保功能良好,留存检查记录。熟练使用消防器材,掌握突发事件疏散、逃生、自救的常识、程序和技巧,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3.学校定期举行学生公寓消防安全演练。每年对公寓管理人员及学生进行一次以上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

4.楼道、消防通道不准存放任何物品,保证通道畅通,爱护消防设备。消防器材存放在明显且方便取用的位置,不得覆盖遮挡。

5.学生公寓治安、消防、自然灾害等各类突发事件应有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对各类预案进行演练,并有记录。应急预案要有可操作性,责任到人。

6.学生公寓应建设消防中控、烟感报警、视频监控、电子门禁、智能限电、安全疏散电磁门系统等多项管理系统为一体的信息化安全管理平台。

第五章 水电管理

第二十二条 每栋公寓楼有水电计量装置,用水、用电实行分楼计量。有节水、节电措施。每室独立配置电表,有水电消耗记录。水电限额使用。

第二十三条 学生公寓用电,研究生、本科生按每人每月8度核定(免费)用电量。全年按10个月计算,分两次配送。超出核定电量的用电由学生自行购买。

第二十四条 公寓内禁止私拉乱接电线,严禁使用自配的空调、电暖气、电热毯、电熨斗、热得快、电热杯、电热水瓶、电炉、电磁炉、电饭锅等大功率电器。离开公寓应关闭电器设备电源。

第六章 设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 网络管理

学生在公寓内使用校园网应自觉维护网络设备,增强网络道德规范,维护网络文明,自觉抵制不利于社会稳定、不利于公共道德的信息发布与传播。

第二十六条 家具管理

1.公寓中心负责学生公寓内家具配置和管理工作。

2.住宿人员应爱护使用室内家具、设备和各种用品,不得擅自增减、拆卸,更不得损坏、丢弃。

第七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公寓内的表现与个人、寝室、班级、院系等相关评优资格挂钩,并纳入综合测评、品德鉴定、推优评先及奖学金评定等工作中。

第二十八条 每月组织各学院对学生公寓进行检查、考核和评比,开展“文明公寓”评比活动;每学年对优秀学生公寓自我管理委员会及成员、楼长、层长、寝室及寝室长进行评比表彰。

第二十九条 学生住宿违纪处理:

根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学校对违反公寓管理规定的下列行为,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处分:

1.擅自调换房间或床位;

2.未经批准在校外住宿;

3.擅自在公寓内留宿他人;

4.在公寓内留宿异性;

5.出租床位给他人;

6.在公寓内从事各种经商活动;

7.在公寓内吸烟、喝酒、赌博;

8.霸占、藏匿、盗窃公私财物;

9.故意毁损、破坏公私财物;

10.吵闹叫喊、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

11.违反作息制度,不服从管理人员管理;

12.无理取闹,侮辱、殴打管理人员;

13.无端动用或破坏消防器材;

14.燃点蜡烛、焚烧物品、使用明火;

15.使用大功率电器,乱拆、乱接电线;

16.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17.在公寓楼观看反动、色情音像制品及书刊;

18.在有关部门组织的专项检查中评定为不合格;

19.随地吐痰、乱贴、乱刻、乱画、乱扔废弃物、乱倒饭菜,破坏公共卫生;

20.学生有违反学生公寓管理办法的其它行为。

以上行为造成财产损失、人身伤害者,除给予处分外,还要负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对未履行职责的相关部门或责任人,依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对造成重大事故的责任人,依法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施行。学校原制订的关于学生公寓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学校后勤保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