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校正常的就业秩序,维护学校声誉,规范毕业生就业行为,促进毕业生诚信择业、充分就业,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及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和就业协议书均由学校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根据学校实际和教育部制定的格式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其他单位及个人均不得复制、复印、翻印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和协议书。
第三条 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和就业协议书发放对象为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非定向(委培)毕业研究生和本科毕业生(以下统称毕业生)。
第四条 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及就业协议书由学校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在毕业生就业工作启动前(每年11月)统一发放到各学院(部)。
第五条 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是毕业生综合素质的文字证明,是毕业生求职的重要材料。推荐表每人一式三份,毕业生应按要求认真如实填写,各学院(部)应严格审查并根据毕业生个人特点填写推荐意见。经学校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签章后的就业推荐表为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的正式凭证。
第六条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合同的文书和学校制定就业方案、签发《就业报到证》的依据。就业协议书每人一套,每套一式四份,经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和毕业生所在学院(部)各存一份。
第七条 毕业生应妥善保管就业协议书,不得转借、伪造、复印、涂改,否则无效。
第八条 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和就业协议书因印刷质量或破损等情况而不能使用的,可持原件到学校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申请更换。
第九条 毕业生因就业协议书遗失申请补发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毕业生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填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毕业生补发就业协议书申请表》,陈述遗失经过,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所在学院(部)就业办公室或导师签署意见;
(3)所在学院(部)分管毕业生就业工作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
(4)学校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受理毕业生补发申请,并将申请补发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名单在学校就业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天,如无异议,凭用人单位接收函予以补发,并在补发的就业协议书备注栏注明“遗失补发”。
毕业生如以遗失就业协议书,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重新取得就业协议书后被查实原就业协议书已与用人单位签约者,学校将其户口和档案转至其生源所在地,不再负责其就业事宜,且由此所产生的后果由毕业生自己承担。
第十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意见后,应当签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统一印制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并由用人单位或毕业生在签订协议后的15个工作日内寄(或送)至学校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进行鉴证登记。
第十一条 就业协议书签订的一般程序:
(1)毕业生填写个人基本情况和应聘意见;
(2)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并在协议书上注明可以接收毕业生档案的部门名称、地址(有人事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填写用人单位地址,无人事档案保管权的单位应填写其委托保管档案的单位如某人才市场、人才交流中心、人才服务中心等)和户口迁入地址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3)用人单位进人如需经主管部门同意则应盖有主管部门公章;就业单位所在地的人事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当地规定办理;
(4)毕业生所在学院(部)登记;
(5)学校就业指导服务中心鉴证登记,并列入就业方案。
如需学校先鉴证盖章的须提供用人单位书面有效接收函。
第十二条 毕业生因升学、出国等不参加就业者和因录取公务员等原因不需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应在提交升学、出国及录取公务员材料时将就业协议书退回学校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第十三条 就业协议书一经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即生效,具有法律效力。全体毕业生均应树立契约神圣、诚实信用的意识,慎重签署就业协议,严格履行就业协议,自觉维护学校声誉和自身信誉。
第十四条 毕业生因解除就业协议申请补发新的就业协议书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毕业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毕业生解除就业协议申请表》;
(2)原签约单位出具同意解除就业协议的书面公函;
(3)拟签约单位出具接收函;
(4)毕业生所在学院(部)签署审查意见;
(5)学校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审批,收回原就业协议书,补发新的就业协议书,并在新就业协议书备注栏注明“第×次解除协议补发”。
第十五条 定向生、委培生按定向或委培合同就业,不发放就业协议书。
第十六条 就业协议书上交截止时间为每年5月30日,在规定时间未上交就业协议书且未办理人才储备或户档托管手续的毕业生,学校将其户口和档案转回生源所在地。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