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大学字〔2010〕3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规范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发放及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经办银行向全日制高等学校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的无需担保的人民币贷款。具体为我校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银行为中国银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支行。
第二章 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领导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党委副书记担任组长,成员由财务处、学工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研工部、各学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全校学生贷款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研究生部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院(研究生部)国家助学贷款相关工作的落实。
第三章 贷款对象与贷款条件
第六条 申请贷款的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
第七条 申请贷款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大一新生或研一(博一)新生;
(四)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五)学习刻苦,能正常完成学业;
(六)家庭经济困难,本人及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费;
(七)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学校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按申请用途使用贷款并按规定履行还贷义务;
(八)有符合条件的见证人推荐;
(九)符合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贷款或停止续放款:
(一)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或行政处分、处罚者;
(二)因违犯校纪校规,受到学校或学院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三)中途退学,或被校方开除或取消学籍者;
(四)出国留学或定居者;
(五)必修课两门及两门以上重修者;
(六)在外租房者;
(七)非因专业学习需要而拥有电脑者;
(八)具有吸烟、酗酒等不良生活习性者;
(九)生活奢侈、铺张浪费者;
(十)其它违反贷款管理相关规定者。
第九条 以下情况一旦查实,取消贷款资格,贷款已发放者,追回贷款,并且按照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收取利息:
(一)不符合贷款条件,利用虚假证明,骗取贷款;
(二)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三)其他有违国家、学校和银行助学贷款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贷款时间与申办程序
第十条 学校每学年组织一次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一般在每年新生入学后的9-11月间。
第十一条 学生按照学校规定的申请时间向所在学院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原件;
(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原件;
(三)《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原件;
(四)诚信承诺书原件;
(五)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借款人学生证复印件;
(七)父母身份证复印件;
(八)中国银行卡复印件;
(九)遇有休学、保留学籍等情况时,需提供学校关于休学或保留学籍等文件的复印件。
第十二条 各学院在收到学生的申请材料后,即对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学生提供以下资料并连同学生申请材料一并送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一)学生品行证明;
(二)贷款介绍人在学生贷款审批表相应位置签名并提供介绍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填写申请贷款学生汇总表。
第十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送交的学生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并复审,最后将复审合格的学生申请材料送交经办银行。
第十四条 经办银行对收到的学校推荐的学生申请材料进行最后审查,于一定期限内将审查同意发放贷款的学生名单反馈给学校,然后由学校与银行统一组织学生办理有关借贷手续。同时,经办银行将不同意办理贷款的学生名单及理由也及时通知学校,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回复相关学生。
第五章 贷款比例、贷款额度与发放方式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按用途可分为学费贷款(包括住宿费)和生活费贷款,目前我校经办银行只受理学费贷款。学费不超过6000元的,以学费的具体数额为标准,超过6000元的,最多只能贷6000元。
申请贷款的学生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全日制在校学生总人数的20%。
第十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分学年发放的方式进行。即学生在大一或研一时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原则上申请人必须一次性申请所有在校期间的学费贷款(年限以国家规定学制时长为标准),即本科生必须申请四年学费贷款、研究生必须申请三年(若学制为两年半或两年者,则只能申请两年半或两年的学费)学费贷款。学生如果想要放弃某一学年的贷款,只需填写一份针对该学年的弃贷申请即可,其他学年的贷款不受影响。
第十七条 银行每学年发放一次贷款,自第二年起发放的贷款我们称之为“续放款”。每次续放款发放以前,学生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针对该学年度贷款的借据;
(二)上一学年度的成绩单。
未提交借据或者成绩单者,视为放弃当年的贷款;成绩不合格者,停发当年的贷款。
第十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由经办银行按学年直接划入学校指定账户,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将贷款缴扣学生学费。在贷款下发以前,学生已缴纳当年学费的,由学校财务部门在一定期限内按照相关手续退还学生。
第六章 贷款利率、年限、还款方式及贷款的展期
第十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100%由财政补贴,借款学生毕业后的利息由本人全额支付,从学生毕业当年的7月1日开始起算。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不上浮,不计复利。
第二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最长贷款期限为10年(其中含在校期间的4年),即贷款必须在毕业后6年内还清。
借款人必须在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起开始偿还贷款利息,在毕业后的24个月内开始偿还贷款本金,最迟不超过24个月。具体还款事宜,在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中明确。
第二十一条 借款学生在毕业离校60日前,应通过学校与经办银行制订还款计划,签订《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未与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的学生,学校不予办理毕业手续。
第二十二条 毕业当年继续攻读学位的学生,可向经办银行申请办理展期贷款并签订《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展期协议》,展期期限以学生所继续攻读学位的学制时长为限,展期内实行国家财政贴息。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借款期限内,可以随时申请部分或全部还款。在毕业前偿还的贷款,学生本人不用支付利息,毕业后提前还款的,对提前偿还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该部分实际使用天数计收利息。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肄业、结业、休学、退学、被开除学籍的,在离校之前需与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并自学籍异动手续办理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对于休学的学生,当其复学后,其复学手续办理完毕的当月1日起恢复财政贴息。学生因转学、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而离开学校的,需在离校之前结清已发放贷款,否则学校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当借款学生死亡时,由学生所在学院向经办银行出具相关证明材料,银行根据证明材料对已发放贷款进行核销。
第七章 贷后管理与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贷后管理工作由学校与银行共同完成,各自根据自身的特点履行贷后管理职责,共同完善还贷约束机制与风险防范机制,最大限度地降低国家助学贷款风险。
第二十七条 学校贷后管理机构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与各学院(研究生部)组成。
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在借款人毕业离校时,负责将借款人情况、借款人去向及联系方式通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在就业报到的有关证件中载明国家助学贷款相关信息。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建立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用档案,并将银行反馈的学生还贷情况告知各学院及学生家长。
各学院、研究生部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培养学生诚信意识,建立学生信用档案,保持与借款学生的经常联系,督促学生及时归还贷款本息。学校设立专项奖励基金,定期组织开展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奖励工作,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成绩突出的学院或个人进行奖励。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每年至少与经办银行联系一次,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借款人应在15个工作日内与经办银行联系:
(一)家庭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工作单位等情况发生变化;
(二)出现失业、重大疾病等危机贷款安全的情况;
(三)借款人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
(四)发生其他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对蓄意逃废银行债务,不履行还款责任的借款人,经办银行和学校将采取以下措施:1.依法对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2.将其违约行为载入学校个人信用档案及全国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任何一类新的贷款业务;3.对违约学生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入学前家庭地址、毕业学校、毕业后就业单位及违约行为等及时通过媒体和上报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网予以公布。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中南大学字(200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