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大学字〔2010〕3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助学政策,完善学校帮困助学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费减免是学校针对部分因特殊原因导致缴纳学费有困难和按国家政策规定应予减免学费的学生而实行的一项资助措施。
第二章 减免对象与减免条件
第三条 学费减免对象为我校在籍全日制本科生中符合减免条件的学生。
第四条 减免条件: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革命烈士子女;
2.父母双亡,无经济来源的孤儿;
3.国家“西部开发工程”资助对象的学生(按教育部规定执行);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无违法违纪处分;
(三)学习态度认真,勤奋刻苦;
(四)无吸烟、酗酒等不良生活习性;
(五)生活节俭,无铺张浪费或奢侈行为。
第三章 申请时间、程序及所需资料
第五条 学费减免事宜每学年办理一次,一般在每年的10-11月份进行,由学校组织学生统一申请。
第六条 申请学费减免的学生,根据申请人的类型不同分别向其所在学院提交以下资料:
(一)革命烈士子女或孤儿:
1.第一次申请学费减免的学生,需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比如父母烈士证书,父母死亡证明等,证明材料需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及以上级别的政府或民政部门签字盖章方为有效;)
2.曾经申请过学费减免并获批准的学生,只需提交书面申请;
(二)获得“西部开发资助工程”资助的学生:
1.第一次申请学费减免的学生,需提交其所在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出具的受资助文件或受资助证书的原件及减免学费的书面申请;
2.曾经申请过学费减免并获批准的学生,只需提交书面申请即可。
第七条 学院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者,学院按以下方式处理:
烈士子女或孤儿,学院只需将其申请材料送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即可;
获得“西部开发资助工程”资助的学生,学院还需为其提供以下资料连同其申请材料一并送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一)申请人在校期间基本表现的书面鉴定;
(二)上学年成绩单;
(三)成绩排名表(成绩排名以班级、年级或专业排名均可)。
第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院提交的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复审合格者在校园网上公示一周,公示期内无异议者即办理具体减免手续。
第四章 减免原则与减免额度
第九条 减免学费原则上不限定人数,由学校根据申请人数和申请金额酌情决定;
第十条 学费减免额度根据申请人的类型不同实行不同的标准:
(一)革命烈士子女或孤儿,实行全额减免,即以学费的实际金额为标准;
(二)获得“西部开发资助工程”的学生,按照政策规定按以下标准减免:
大一学生全额减免,即以学费的实际金额为标准;大二至大四学生根据其成绩排名情况确定减免额度:成绩排名在30%以内的全额减免;成绩排名在31%—70%以内的减免一半;成绩排名在71%及以上的不予减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南大学字(2005)25号)关于学费减免相关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