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寒暑期社会实践实施办法

发布者:左思发布时间:2017-09-11浏览次数:3467

中南大政字〔201713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共青团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精神,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社会实践主要是指在每年寒暑假期间,由学校、学院集中组织的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含“第二课堂”学术科研、创业实践、志愿服务、社会观察、基层调研等活动。

第三条 组织开展社会实践是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融入大学生实践育人全过程的重要方面,是引导广大团员青年坚持理论学习、创新思维与社会实践相统一,坚持向实践学习、向人民群众学习的重要途径,能够培养提升团员青年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和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促进团员青年全面成长成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社会实践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校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开展。组长由分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本科生、研究生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员由各有关职能部门、学院党委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校团委,校团委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学院成立院级大学生社会实践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本学院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开展。

第五条 校团委负责指导、协调各学院、学生组织开展团队社会实践,社会实践的安全教育,以及校级社会实践立项、结项、评优表彰工作。各项具体工作分别由校团委组织部、各学院团委(团总支)及有关学生组织等组织实施。

学院团委(团总支)负责本院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实施,落实相关工作安排,加强对社会实践活动的过程管理,指导学生认真填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登记表》、完成社会实践报告,开展学院社会实践表彰;利用社会资源,加强社会实践基地建设等工作。

第六条 参与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指导教师可由学院专任教师或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担任。

第三章 内容形式和工作要求

第七条 校团委根据上级党、团组织有关要求,积极围绕思想政治教育、形势政策教育、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关注热点的主题和要求,结合我校学生专业特点和学生实际,确定当年度社会实践主题,发布社会实践选题。

第八条 各学院团委(团总支)、有关学生组织根据当年度社会实践主题,结合实际,积极组织学生围绕主题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有意愿申请校级、院级项目立项资助的学生可根据学校、学院团委的工作要求进行项目申报,并邀请指导教师对团队(项目)进行指导,经评选推荐程序后参加校级、院级立项评审。其他由学生自主开展的社会实践项目,可由各项目团队自行实施。

第九条 校团委在校级立项评审工作中,参照学术科研评审机制,加强对学生的学术诚信教育,引入查重检测系统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资格检测;通过检测的项目将进入专业评审环节,由校内外专家对立项申报书进行评审,对选题立意、项目方案设计、前期资料准备等方面逐一打分,综合各项评分结果确定立项公示名单。

院级社会实践项目由各学院负责评审立项。

第十条 校级立项公示名单需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三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生效。对公示有异议者,经领导小组重新审核确定。

第十一条 寒暑假期间,获得校级立项的社会实践项目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实施。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校团委对各立项项目进行中期和结项考核,对于考核不合格者,取消相关立项资助资格。

获得院级立项的社会实践项目,由各学院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各团队实践过程中,要注意积累有关素材,写好实践日记,积极与新闻媒体联系,撰写新闻报道材料,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学校、学院团委。活动结束后要及时做好总结工作,通过主题汇报、座谈分享、评比表彰等方式,进一步深化社会实践活动的成果。

第四章 实施管理和工作保障

第十二条 校团委对获得校级立项的社会实践项目,给予相应资助经费,鼓励学院对相关项目提供配套经费支持。

获得院级立项的社会实践项目,由学院给予相应资助经费。

其他由学生自主开展的社会实践项目,由学生自筹经费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校团委将为校级立项团队(项目)就当年度的社会实践工作进行政策解读,开展学术诚信教育,对成员思想状况、实践技能、经费资助、安全常识、宣传和新媒体综合运用等方面的工作进行培训指导,并为成员统一购买保险并签订《安全承诺责任书》,提供部分实践活动物资。

获得院级立项的社会实践项目,由学院负责相关项目实施管理,并提供相应物资支持。

第十四条 社会实践完成后,所有学生均需填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登记表》,经学院审核认定后,学生可获得相应素质学分。学院应将上述材料及时装入学生档案。

第五章 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校团委在社会实践活动结束后,进行总结表彰工作,设立以下奖项:

()暑期社会实践

1.优秀组织奖(不超过6个)

2.优秀社会实践队(不超过30支)

3.优秀实践成果(论文或调查报告)(不超过40篇)

4.优秀指导老师(不超过10人)

5.社会实践先进个人(若干名)

()寒假社会实践

1.优秀组织奖(不超过6个)

2.优秀实践成果(不超过30篇)

3.社会实践先进个人(若干名)

第十六条 结项评优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结项评优申请。各立项团队按照当年度寒暑期社会实践活动通知要求,以学院(或挂靠指导单位)为单位,提交结项评优材料。

由学生自主开展的社会实践项目,也可参照当年度寒暑期社会实践活动通知要求,经学院评选推荐后,向校团委提交评优材料。

()重复率检测。校团委将申报材料按照社科类、经管类进行分类后统一进行重复率检测,检测合格者进入专业评审程序,不合格者取消作品及作者的所有评优资格;同时凡有1项或1项以上材料涉嫌抄袭(重复率超过一定比例)的学院,直接取消“优秀组织奖”评选资格。

检测软件和重复率标准,以当年度寒暑期社会实践活动通知要求为准。

()评议公示。校团委将根据专业评审结果,结合实践活动开展情况,综合确定结项及评优名单,并进行公示;同时,将根据上级团组织评优表彰工作安排,择优将优秀团队(项目)、成果及先进个人向上级组织推荐。

()校团委将对当年度寒暑期社会实践工作进行总结表彰。

1.对获奖的社会实践项目、先进个人及学院进行表彰;

2.组织开展大学生社会实践优秀成果报告会暨总结表彰大会;

3.编印《寒暑期优秀社会实践成果集》;

4.组织优秀实践团队(项目)及个人经验分享活动;

5.其它总结表彰形式。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执行,由共青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