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发布者:左思发布时间:2017-09-11浏览次数:5810

中南大团字〔2017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代表(以下简称“学代表”)由各学院民主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凡取得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不包括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在察看期间的本科生),不分民族、性别、宗教信仰,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条 本会任务:在召开学代会期间,学代表充分发挥代表的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附议权、表决权;在学代会闭会期间,校学生会主席团行使大会职权、执行上级组织的指示和学生代表大会的决议,在任期内组织开展各项服务于学生广大群体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条 代表资格

学生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方能参加学代表的选举: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始终坚持科学发展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持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管理制度,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坚持和维护民主集中制,秉承民主作风,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学生同学;

()能够顾全大局,密切联系学生群体,能如实反映学生群体的意见和建议,能正确行使学生民主权利和监督权利;

()具备爱国主义观念,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

第四条 学代表选举办法

()学代表应按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以及湖北省学生联合会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通过选举产生。各学院代表的名额由校学生会根据各学院学生总数按比例进行分配,经各院学生会组织召开本院学代会进行选举,报校学生会审查通过,即获得校级学代表资格。

()学代表产生程序

1)各学院产生院级学代表。各学院根据学院学生人数等实际情况,确定本院代表人数,并将名额分配到班级。按照分配的名额,自愿报名并以班级为单位进行选举,学院代表候选人名单以班级为单位报送学院学生会。学院经过充分酝酿协商,确定本院学代表;

2)各学院学生会组织召开本院学代会,选举产生校学代表。各院依据学校分配给学院的学代表名额,经充分酝酿,确定学代表候选人,组织召开本院学代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出校级学代表。代表得票数须超过到场代表总数半数(含半数)才能当选。选举出来的代表将在全院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天,各个学院将选举结果写成书面报告,连同选举的原始材料(如选票,签到表等)送到校学生会备案;

3)校学代会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经审查通过的,获得正式代表资格;不符合规定程序或不具备代表选举资格的,应由所在学院重新进行选举。

()各院选举出的校级学代表中,非校、院(系)级学生干部的学生代表不低于百分之六十;男性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四分之一,鼓励少数民族学生竞选学代表,少数民族学生代表占代表总数比例大于等于少数民族学生占学院学生总数比例。

第五条 学代表缺额原则上不予增补。如确因工作需要应当增补的,经各院10名代表推荐,由各院学生会召开全院学生代表大会按有关程序增补,并报校校学生会主席团批准。增补后的学代表总数不得超过本院本届学代表名额。

第六条 学代表资格的取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学院提出意见,经大会主席团批准,终止其学代表资格,并在下一次学生代表大会上做出说明:

()学代表任期届满的;

()因健康原因无法履行代表职责的;

()学代表经罢免程序被罢免的;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由于学代表本人原因不再适合继续担任代表职务的,在学代表正常任期(一年)届满之前,可强制终止其学代表资格:

1)履职民主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

2)无故缺席学代会或连续两次无故缺席一切应当参加的代表活动;

3)每个学期参加的代表活动次数少于该学期实际开展的代表活动总数的一半或每学期出席的代表团会议次数少于该学期所应该举行的代表团会议总数的三分之二的;

4)有严重的滥用权力、渎职或其他严重违背学代表权利义务规定和行为标准要求或与学代表身份严重不相符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罢免学代表的相关事宜,由校学代会资格审查与监察部负责主持。被罢免的学代表本人在被罢免后一周之内,有权向资格审查组提出书面申诉。

()在校学生会主席团关于学代表民意测评中,不合格票数超过三分之一,经校学生会主席团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学生代表大会制度的;

()本人因特殊原因辞去代表职务,且经学代会批准的;

()因工作需要或因其他原因,取消其代表资格的。

第七条 学代表履行以下职责或享有以下权利:

()听取和审议学生会工作报告、学代会提案工作报告,通过和修订学生会章程等制度文件;

()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

()参与在学代会上关于学生学习、生活、发展等问题的讨论和决策;

()对学代会、学代会务委员会贯彻上级学联组织指示精神、决议及对学生代表大会决议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学生会主席团的工作进行评议;

()根据有关规定,对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及学生会各个职能部门人员的思想作风、工作方法等情况进行监督;

()对校学生会内部建设、学生管理、组织发展及各个学院学生会发展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所在各个学院涉及学生发展方面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学代表应承担以下义务: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正确行使代表权利,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自觉与上级党团组织保持高度一致,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不得参加和支持违反组织原则的一切活动;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时时处处争做学生的表率;积极参加学生会组织的各类活动,不断积累、更新知识,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

()模范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及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积极向所在学院学生组织宣传学生代表大会精神,支持、监督广大学生贯彻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做出的决议和决定;

()深入基层,密切联系广大学生群体。加强与所在学院学生的联系,收集、了解学生学习、生活等各方面情况及学生的意见和要求,按程序向学生代表大会及时如实反映,提出建议、意见。对议案的落实情况及时向广大学生进行通报;

()维护所在学院学生的正当权益。定期向学院学生会、校学生会汇报履行代表职责的情况,自觉接受所在学院学生会的监督。

第九条 学代表履行职责,必须接受所在基层单位学生同学的监督和评议。学代表履职民主考评机制是学代表履行职能是否合格,及其是否始终符合学代表标准进行信任投票的民主考评制度,是学代会监督学代表履职的根本机制,原则上一年举行一次。对学代表履职民主考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团

第十条 学代会代表团是学代表在任期内参与学生事务活动的一种组织形式。在学代会召开期间,学代表以代表团的形式参加会议;在学代会闭会期间,学代表以代表团为单位组织开展活动。

第十一条 代表团原则上以学院为单位进行划分,校学生会主席团也可视实际情况与工作需要将两个以上学院的代表划归一个代表团,并有权进行适度调整。

第十二条 各代表团设团长一人,副团长一至两人,代表团团长、副团长由学院推荐,学生会主席团审查,经该代表团全体成员选举产生。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在校学生会主席团领导下,负责主持各代表团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各代表团设立一个常务工作小组,由团长、副团长及其他小组成员组成。常务工作小组除团长、副团长以外的成员,原则上由代表团全体成员民主互推产生。常务工作小组具体职责有:

()接受团长、副团长领导,全面开展代表团日常事务;

()负责代表团会议会务工作;

()负责接收、汇总、整理、保管学代表闭会期间提出的日常议案、质询案及其它相关文件;

()负责汇总、整理被上升为代表团意志的全部议案、质询案及其它相关文件,汇编形成代表团议案、质询案及其它相关文件,报校学生会主席团;

()管理代表团公共设备;

()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四条 学代会代表团在学生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职责:

()组织本团学代表审议学生会工作报告,讨论大会其他议题;

()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学代表,可以向学代会提出议案,由校学生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讨论和形成提交学生代表大会的提案、建议。

第十五条 学代会代表团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职责:

()组织学代表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组织学代表对各个学院学生学习、生活等各方面情况开展调查;

()受校学生会委托,对有关问题进行检查;

()听取和收集学生相关意见、建议和批评,向校学生会有关部门反映,必要时形成议案提交学代会;

()通报议案的落实情况;

()组织学代表对本学院学生会组织和相关干部执行学代会决议、决定情况进行监督和评议。

第十六条 学代会代表团会议

代表团会议是代表团在大会闭会期间继续开展代表活动的基本形式。代表团会议原则上每月应至少召开一次,由团长及副团长召集并主持,且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会议。团长及副团长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出要求,可以增加会议次数。

第十七条 学代表代表团绩效考评

代表团履行职能,必须接受校学生会、常代会的监督。代表团绩效考评,是指校学生会针对代表团实际履职情况做出评价的考评机制,是校学生会监督代表团履职的根本机制。原则上一年举行一次。

第四章 学生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八条 召开学代会会议的条件:

()学代会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经学生会主席团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并经学校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在不召开学代会的年度,应每年至少召集1次会议常任代表会议。

()学代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到会方能召开。

第十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会议的职责:

()听取和审议校学生会的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报告等工作文件,通过与修订学生会章程等制度文件。前述文件需经出席大会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选举产生新一届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审议和决定各个学生代表团提出的各院学生会发展规划,就涉及到全校学生发展战略的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审议通过其他有关大会决议、决定

第五章 校学生会主席团

第二十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是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

第二十一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设主席1名,副主席3-5名,其中明确1名主席团成员负责学校学生社团工作,校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人由该成员兼任;聘任秘书长1名,由团委专职干部兼任。

第二十二条 校级主席团成员由学生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校学生会主席由学生代表大会或常任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为一年,主席团成员和主席候选人的资格条件应在学校团委的指导下予以确定并报学校党委批准。具体程序如下:

()学代会召开之前,各学院推荐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初步人选;

()上一届校学生会主席团组织对各院推荐的初步人选进行笔试、考察;

()笔试、考察后,产生主席团候选人建议名单,主席团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候选人经学校团委同意后报学校党委批准;

()在学代会上,主席团候选人进行竞选演说后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差额选举,按照得票多少确定主席团成员,且得票须超过出席大会代表人数二分之一始得当选。得票超过出席大会代表人数二分之一的候选人数少于应选人数的,得票超过出席代表大会代表人数二分之一的候选人当选,对剩余候选人再组织投票,直至选举出的人数达到应选人数;

()选举结果在学校团委的指导下报学校党委审议后进行公示。

第二十三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在学代会闭会期间,负责制定相应的学生会工作条例;

()执行学代会的决议,领导下属各职能部门的日常工作,任免各部门负责人;

()决定各职能部门的机构设置、任务与权责;

()与院学生会主席团进行沟通交流,上传下达,指导各学院学生会的基层学生工作;

()组织筹备学代会相关工作,并向学代会做相关报告;

()在紧急情况下,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针对程序性事务设立资格审查组与提案组。

()资格审查组,负责定期对大会代表进行资格审查,各学院分设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本学院代表进行相应资格审查;对学代表贯彻执行大会决议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学代表违反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建议。

()提案组,负责收集和整理本学年学代会代表座谈会提案,进行分类和统计,归类后备案,形成各项议案与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就各相关工作进行反映和沟通;对议案的讨论情况和处理结果,进行相关信息的统计整理,及时公开相关处理情况,解答提案人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须每月至少一次定期召开主席团会议,由校学生会秘书长召集主持,就校学生会日常事务和提案工作进行汇报总结。

第二十六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的辞职、罢免。

校学代会会议期间,校学生会主席团的组成人员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会议对其辞职请求审议决定。

校学生会主席团或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校学生会主席团组成人员进行罢免,由校学生会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相关材料。罢免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校学生会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斥,或者书面提出申斥,由校学生会主席团印发会议审议决定。

以上会议决定均需在学校团委的指导下报学校党委审议。

第六章 提 案

第二十七条 学代会开会期间提案的提出和确定

()提案的提出。在大会召开前,校学生会主席团、各代表团或学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相关提案。提案必须有案由、案据和具体方案。提案一般应在学生代表大会召开二十天前报送提案部进行分类整理。

()提案的确定。提案由提案组分类整理后,形成具体的提案工作报告,提交校学生会主席团讨论,在学代会上审议通过;对未列入议题工作报告的,由校学生会主席团负责向提出提案的代表团或代表给予答复,说明原因。

第二十八条 学代会闭幕后,由学生会权益服务部门负责落实解决提案工作报告中所涉及问题。学代会闭会期间,一个以上代表团或10名以上(含10名)学代表联名也可围绕学生在校学习工作生活等各方面提出提案,送交至提案组分类整理,由提案组送至学生权益服务部门备案并确定解决提案的时间。提出提案的学代表可以直接与权益服务部门一起与学校相关部门沟通联系,按规定时间解决问题。提案中的问题解决后,学代表应负责做好对学生的答复解释、信息反馈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可以根据本制度和实际情况,对执行中的具体问题作出规定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201791日起生效,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属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会主席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