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会章程

发布者:左思发布时间:2017-09-11浏览次数:1889

中南大团字〔2017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会(英文译名“StudentUnionofZUEL”)是在校党委领导、校团委指导下“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群众性学生自治组织。

第二条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会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湖北省学生联合会,为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会员。会员行使民主权力的机构是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各院学生代表大会及全班学生会议。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发挥紧密联系学校党政和同学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助力引领同学成长成才,团结带领广大同学为把我校建设成为特色鲜明的高水平人文社科类大学而努力奋斗。

第五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促进广大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广大学生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紧密围绕“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为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青春力量;

()维护和遵守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聚焦广大同学精神成长、学习生活、成长发展、权益维护等需求,协助学校做好文明校园建设、构建良好教学秩序以及营造优良学习生活环境等方面工作,充分发挥引领同学坚定理想信念、帮助同学全面成长进步、促进同学养成优良学风、服务同学创新创业创优、代表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等方面的作用;

()自主组织开展学术科研、文化体育、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创新创业等有益于同学成长成才的活动,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充分发挥沟通学校党政与广大同学联系的桥梁纽带作用,通过学校各种正常渠道,合理反映同学的意见、建议和诉求,引导同学有序参与涉及学生重大事项的学校事务的咨询议事及监督,维护同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权益;

()配合团组织加强对学生社团的引导、管理和服务,支持学生社团规范健康有序发展;

()规范学生干部的选拔、考核和培养,建立健全学生干部选拔制度、评价考核制度、骨干培养机制及退出机制;

()强化学生干部作风建设,深化学生干部健康成长教育,围绕思想作风、学习作风、工作作风等方面开展专题培训,不断强化学生干部的宗旨意识、表率作用和严实作风,打造信念坚定、品学兼优、朝气蓬勃、心系同学的学生干部队伍;

()引导和支持本校学生及学生团体积极进行对外学习与交流,促进学生全面成长发展,塑造良好学校形象。

第二章 会 员

第六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在籍全日制本科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根据本章程享有以下权利:

()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有权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方式对本会干部及各部门开展的工作进行监督、讨论、质询并提出建议;

()享有参加本会所举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依照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在本会内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凡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校察看期间不享有上述权利。

第八条 会员在行使本章程赋予的权利时,需履行以下义务:

()树立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的思想,弘扬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集体主义的精神,做先进文化的倡导者、传播者;

()会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支持和配合本会工作,维护本校荣誉;

()刻苦钻研科学文化知识,认真完成各项学习任务,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促进个人全面发展;

()会员在学校活动中应注意自身行为对学校名誉的影响,不得捏造和传播不当言论。

第三章 学生代表大会

第九条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学生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第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召开周期为一年。

如遇特殊情况,经常代会多数通过并经学校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在不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的年度,应每年至少召集1次常任代表会议。

第十一条 学代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当选代表参加方能召开。

学生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时实行表决制,选举和决议必须有与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学代会代表按会员总数的适当比例由各学院按民主程序选举产生,并结合各院学生人数多少,适当增加人数较少的院的学生代表名额。

第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根据本章程行使以下职权:

()审议和通过学生会工作报告;

()修改学生会章程,监督章程实施情况;

()选举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

()开展提案工作,对学校及学生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讨论决定新一届学生会工作的方针和重大问题;

()行使应由本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章程享有以下权利并履行以下义务:

()享有权利:

1.就学生代表大会职权范围提出提案的权利;

2.对学生会各项工作享有监督、建议、质询的权利;

3.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履行义务:

1.模范地履行上述各项会员义务;

2.代表广大在校学生按要求出席学生代表大会;

3.倾听会员心声,充分反映会员意见;

4.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常任代表会议制度及学生委员会

第十五条 改革完善学生代表大会制度,校级层面实行常任代表会议制度(简称“常代会”),常代会作为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负责监督评议学生会组织工作、监察组织章程和工作条例等实施情况、听取审议学生会组织工作报告、选举决定领导机构组成人员调整等重大事项。常任代表由各学院从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中推荐产生。

第十六条 学生委员会由校院两级学生代表组成,配合常代会做好监督评议及考核等工作,任期一年。

第五章 学生会主席团及职能部门

第十七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是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

第十八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设主席1名,副主席3-5名,其中明确1名主席团成员负责学校学生社团工作,校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人由该成员兼任;聘任秘书长1名,由团委专职干部兼任。

第十九条 校级主席团成员由学生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校学生会主席由学生代表大会或常任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为一年,主席团成员和主席候选人的资格条件应在学校团委的指导下予以确定并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二十条 主席团行使以下职权:

()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学生会工作条例;

()执行学代会的决议,领导下属各职能部门的日常工作,任免各部门负责人;

()决定各职能部门的机构设置、任务与权责;

()与院学生会主席团进行沟通交流,上传下达,指导各学院学生会的基层学生工作;

()组织筹备学代会相关工作,并向学代会做相关报告;

()在紧急情况下,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对外代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全体学生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会,经主席团合议并报校团委同意后并获得学生代表中多数的同意后可以签署有关重要协议;

()提议任免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协调各学院学生会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会主席因故不能主持工作,由学生会主席委托代理主席主持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会职能部门是学生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在学生会主席团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在工作中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造成重大工作失误或有重大违纪行为的,可经常任代表大会决议通过,予以罢免和处以相应处罚。

第六章 学生权益代表和维护机制

第二十五条 校级学生会组织成立权益工作机构或部门,负责开展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的合法权益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在校团委的指导下,与相关公益律师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建立经常性联系,为权益受到侵害的同学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建立日常调研机制,搭建网络新媒体平台,及时收集、听取涉及广大同学切身利益和普遍诉求的问题,形成报告提交学校党政部门,并进行跟进,切实推动问题的解决。

第二十七条 通过校长面对面”“校领导接待日”“职能部门交流会等机制,搭建学生与学校党政领导、职能部门面对面沟通的常态化机制。

第二十八条 推动校级学生会组织负责人成为校务委员会等学校咨询议事监督机构成员,参加学校有关学生重大事项的相关会议,代表和合理有序表达同学利益诉求。校级学生会组织应合理参与学校在涉及教育教学、后勤管理、学生奖惩等同学关切事物的决策、管理和评价工作。

第七章 基层组织

第一节 学院学生会

第二十九条 学院学生会是校学生会的基层组织,在学院党委(总支)和校学生会的双重领导及分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学院层面原则上全部实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会议召开周期为一年。院(系)学生会主席团成员、主席人选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他学生会干部的选拔产生也须面向广大同学,保证广大同学的参与机会。学生人数低于400人的院(系)可召开全体学生大会并选举学生干部。

第三十一条 学院学生会主席团由学院学代会民主选举产生。并报请学院党委(党总支)和校学生会审批。

第三十二条 学院学生会一般设主席一人,主持学院学生会日常工作,可设副主席若干人协助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院学生会人事变动应及时向校学生会申报备案。

第三十四条 学院学生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原则上应与校级学生会对应,学院学生会应及时向校学生会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并参照本章程自行制定相关工作要求。

第二节 班级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班级委员会(简称班委会)是本会的最基层组织,由全班学生会议选举产生,对全班同学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所在学院党政和学院学生会的双重领导。

第三十六条 建议每个班委会设班长一人,副班长一人,主持班委会日常工作,可设班级委员若干人协助工作。

第三十七条 班委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由所在学院规定。

第三十八条 班委会具有监督所在学院学生会的权利。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会内具有最高效力,学生会内的任何机构不得制定与本章程相抵触的规章、文件、决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201791日起生效,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属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