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发布者:左思发布时间:2017-09-11浏览次数:709

中南大政字〔2017144

  

为了优化育人环境,营造良好校园秩序,加强校园管理,维护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证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3号)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师生员工都应秉承“博文明理厚德济世”的校训精神,尚荣知耻,爱国爱校,尊师重教,关爱学生。

第二条 学校的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到学校活动的人员都应当遵守本规定,维护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维护学校的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三条 依照本规定进入学校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校园治安。

进入学校的教学、科研、办公、宿舍等场所人员,门卫值班人员要认真查验有效证件并对校外人员进行登记。

对违反本规定的入校人员,师生员工有权向学校保卫部报告,学校保卫部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者责令其离开学校。

第四条 学校师生员工接受与学校有关的采访,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进入学校进行公务、业务活动或探亲访友,按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师生员工在校园内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8]250号)的规定办理;成立校园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应当按照《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经批准成立的团体和组织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学校规章制度,接受学校的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六条 师生员工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学校声誉、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

第七条 学校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要严格按照《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任何个人和团体在校内举行讲座、报告等活动,组织者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前向学校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内容、目的、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的姓名;学校有关机构应当最迟在举行活动时间的十二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内容应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规、规章,不得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的权利。

第九条 校内举行文化娱乐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凡举办大型集会性文化娱乐活动等,须报保卫部备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搞好组织领导和安全工作。

第十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告示、通知、启事、广告,散发和制作张贴物、书刊、音像制品等,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遵守学校规章,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不得有损学校的荣誉和利益,不得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不得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不得查阅、复制、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秩序,不得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当事者,由校保卫部和有关部门处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在校内散发、张贴商业性宣传品、印刷品。

第十一条 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设置临时或者永久建筑物以及安装音响、广播、电视、LED显示屏等设施;师生员工或者有关团体、组织使用学校的广播、电视、LED显示屏等设施,必须报请校党委宣传部批准,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使用学校的广播、电视、LED显示屏等设施。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在校园内摆设商业摊点,如有特殊情况须经保卫部批准;学生宿舍内禁止各种形式的经商叫卖活动;允许进入校园内的各种商业摊点必须服从管理,在指定地点经营,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妨碍校园交通。

第十三条 校园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放养家畜家禽或从事私人养殖、种植活动;非工作日因特殊情况确需燃放烟花爆竹的,需报经保卫部批准,在指定地点或区域燃放;因违反上述规定造成公私财产、人身损失()的,应由当事人予以赔偿。

第十四条 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五条 发现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或本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六条 凡在校内务工的各类人员及未迁移户口的学生必须办理居住证;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用工部门及教学部门须对所属暂住人员的日常管理和安全教育负责,并协助保卫部做好暂住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住学校宿舍的学生必须遵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宿舍公寓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经过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师生员工,学校可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师生员工对学校的处分不服的,可以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违反本规定,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校外人员,由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情节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791日起施行,解释权属学校保卫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