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大政字〔2007〕13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捐赠项目的管理,建立科学、规范和有效的管理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学校捐赠财产,用于资助或奖励学校学生的,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是学校接受社会和个人捐赠的合法单位。
第四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捐赠财物后,开据“捐赠收单”,颁发“捐赠荣誉证”,并定期公布使用情况。
第五条 捐赠人可以与学校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
第六条 学校资助管理中心依据捐赠方的要求,将捐赠财产转交给受赠人,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七条 捐赠方捐赠的财产应当是享有处分权的合法财产。
第八条 捐赠方捐赠必须是自愿和无偿的,不得以捐赠为名在学校从事营利活动。未经许可,不得对捐赠人附加其他条件。
第九条 捐赠款项达二十万元以上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享有冠名权。
第十条 捐赠财产的接受与发放
1.所有捐赠款项一律进入学校账务,由财务部门开据正式发票。
2.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捐赠方的要求,提供受助学生名单和发放标准,由财务部门按照要求统一发放。捐赠人另有要求的除外。
3.捐赠物品、资金的发放可分为:一次性发放、按月发放、按捐赠方的要求发放。
第十一条 受赠对象:我校全日制统招本科生、研究生。
第十二条 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共产党的领导;
2.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模范遵守校纪校规,无违法乱纪行为;
3.学习刻苦努力,成绩合格;
4.家庭经济困难,艰苦朴素,勤俭节约,本年度未受其他资助;
5.捐赠单位(个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评选办法:学院按照评选要求,确定本院受赠学生名单,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捐赠方根据捐赠的条件,共同核定受赠学生名单。
第十四条 受赠学生每学期应向捐赠方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若受赠学生在受赠期间有违反校纪校规的情况,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可与捐赠方协商,更换受赠学生。
第十五条 捐赠方需举行捐赠或颁奖仪式,有关事宜可与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协商决定,如需各级领导出席、新闻媒体参加报导,则由所需方自行邀请。其他未尽事宜,由学校和捐赠单位(个人)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