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发布者:左思发布时间:2017-09-11浏览次数:5822

中南大政字(201712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和普通全日制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三条 除另有规定外,学生在校修业年限(含休学、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两年制本科学生最长不超过3年;四年制本科学生最长不超过6年。

第二章 报到与注册

第四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照学校本科招生章程规定的时限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新生因故申请延期报到或保留入学资格的,应及时向学校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获得批准。

申请延期报到或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受理期均以两周为限。逾期的除因不可抗拒力等正当事由外,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审和复查。

初审包括:查明学生本人与高考报名照片是否相符;学生姓名、身份证号码、专业、层次、招生类别等关键信息与高考录取信息是否相符。初审合格的注册学籍。学生注册学籍后即享受学校管理制度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学生义务。

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复查。

新生复查基本流程为:

1.学校根据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制订复查方案。

2.校医院组织新生体检并及时提交体检报告。

3.学院依规详查并向招生部门提交复查报告。

4.学校招生部门根据复查发现的问题作出处理。

5.学籍管理部门根据复查最终结论进行学籍处理。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新生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并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及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的考生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5.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和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不符合相关规定,或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并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 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1.新生参军入伍且提供应征入伍证明的;

2.新生入学报到期间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的;

3.新生因病经一年的治疗可达到入学体检标准的;

4.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可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的;

5.经学校审查认定的其他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

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除另有规定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限期一年且只能申请一次;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复查合格,应于次年新生入学时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第七条 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

1.超过报到日起两周且未办理请假手续者;

2.初审发现考生信息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

3.复查时发现违返高考录取政策或高考弄虚作假舞弊的;

4.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未获批准且不办理入学手续的;

5.新生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招生体检标准的;

6.新生入学资格复查期间,因违纪达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7.经学校审查认定的其他应取消入学资格的。

第八条 学校在籍学生每学年按时报到并缴纳学费的予以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办理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手续后予以注册。

学生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学生每学期需办理学期报到手续确认学习资格。处于休学、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参军入伍期间的学生可不办理学年注册和学期报到手续;完成学年注册和学期报到的享受该年度学生完全权利。

学生报到和注册手续应于新学期的前两周内完成。学院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学校电子注册系统标注注册。在校学生逾期报到注册的,学校根据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三章 休学、保留学籍、复学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休学:

1.因患传染性疾病有影响其他学生身体健康隐患的;

2.因患一般性伤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需休学治疗的;

3.因心理健康原因需要休学进行治疗或休养调整的;

4.因怀孕或生育等原因暂不适合在校学习和生活的;

5.因故需请假的时间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6.学生因个人原因不适应学习生活环境需要休学调整的;

7.学校学生管理部门经审查认定的其他应作休学处理的。

第十条 保留学籍,是指正式获得学籍的学生因故中断学习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学校审核批准后保留学习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参军入伍、申请创新创业、出国出境留学,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可申请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学校、部队、创业管理机构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请休学和保留学籍的,学生本人填写《本科学生学籍异动申请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所在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由学校学生工作部审核报学校批准,学校行文发布后即生效;学校认为学生应予休学的,由学院听取学生陈述经综合评估后提出报告并附相关材料、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学生工作部审核报学校批准,学校行文发布后即生效。

第十三条 休学和保留学籍学生具有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休学期间不得参加学校任何教学及其他活动,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参军入伍学生保留学籍期限至退役后两年;创新创业学生保留学籍,要保证四年在校学习时间并以不超过最长修业年限为期限;其他申请休学和保留学籍的,通常以学期或学年为期,自提出申请的学期起点日期开始计算。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或保留学籍,但休学和保留学籍时间累计均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五条 休学、保留学籍学生应于期满日起的两周以内申请复学。复学手续:学生本人填写《本科学生学籍异动申请审批表》提出复学申请,并附证明导致休学或保留学籍的问题已解决的材料,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学生工作部审核报学校批准后行文生效。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请复学可根据学分制原则、学习能力、学业完成情况,选择跟班就读或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原专业的下一年级没有相同专业的,编入本学科的相近专业学习。

学生跟班学习有困难的,可根据学分制原则选课,也可以在最长修业年限内,申请不改变专业而直接降级或留级。

第四章 退 学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1.学生本人因自主选择而申请退学的;

2.经清查或举报发现不符合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

3.学生超过两周未注册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4.学生无故或请假未获批准连续两周不参加教学活动的;

5.学生患严重的身心疾病或伤残且无法在校继续学习的;

6.学生的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相关要求的;

7.学生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两周内未到校办理相关手续;

8.经学校审核认定的其他应作退学处理的。

第十八条 学生退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1.学生自主选择申请退学的,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分管负责人签署意见,学生工作部审核同意报学校批准后行文生效。

2.符合退学情形所列第2-8款的学生,由所在学院向学生传达拟处置意见并听取学生陈述,学院经综合评估后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通报学生家属知情,经学院分管负责人签字,学生工作部审核同意报学校校务会讨论批准后行文即生效。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根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申诉处理办法》提出申诉。

3.学生退学前在校学习时间超过一学年的,可颁发肄业证书;学习时间不足一年的,学校可提供写实性学习证明。

4.学校向退学学生本人直接送达退学告知文书;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或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学生退学应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学生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学校学籍管理部门依规定注销其学籍。

第五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应在原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原学校学习或者不适应原学校学习要求的可申请转学。学生申请转学审批执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学生转学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学生应在原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创新创业或参军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学生申请转专业执行学校关于学生修读专业调整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招生政策及学校招生简章,凡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不得转入国际合作办学班。通过提前批录取、体育艺术等特殊类型录取的考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均不能申请跨批次、跨层次、跨类别进行专业调整。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审批由学校教务部负责;各类国际合作办学班审批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转学审批由学校学生工作部负责。

第二十三条 学籍管理部门根据学校专业调整文件更新学籍,同时通知学生正式进入调整后的专业学习。

第六章 信息变更与学籍注销

第二十四条 学生学籍信息以省级招生管理部门核定的高考录取名册为基础。学籍信息发生变更的,由学生自主提供合法有效证明,报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审核查证,按学籍信息变更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学校要进行定期或专项学籍清查。凡发现在校学生情况与名册不符的,所在学院应及时查明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报请学校作出处理,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根据处理意见注销学生学籍。

第七章 毕业、结业、肄业、延长修业年限

第二十六条 学生毕业、结业、肄业与延长修业年限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学生修业管理办法》执行,学籍管理部门根据学校行文公布的处理结论,标注并更新学籍学历信息。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学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认定由学校医疗机构及其指定的医院负责鉴定,学生心理健康状况的认定由学校心理健康与咨询中心及其指定的机构负责鉴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实施,学校原学籍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执行期间遇上级教育管理部门规则调整,即时执行上级教育管理部门新规则。本管理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