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表彰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和表现突出的毕业生,鼓励在校学生秉持“博文明理 厚德济世”之校训,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开拓创新,激励广大学生积极进取,努力成为社会需要的优秀人才,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第一条 评选对象
全日制普通本科应届毕业生。
第二条 评选条件
1.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3.在校期间至少获得一次校级二等及以上奖学金;
4.学分绩点不低于3.0,且必修课程因不及格重修不超过1门;
5.积极参加各项文体活动,身体健康,并达到体育锻炼标准;
6.在校期间荣获校级(含)以上“优秀团员”、“模范团干”、“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精神文明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者,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7.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报学校单独审批,不占用学院推荐计划:
(1)由学校推荐并获得省级及以上“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者;
(2)由学校组织参加省级及以上各类竞赛或其他重要活动,获得国家级二等奖(含)或省级一等奖(含)以上者;
(3)非西部生源到西部地区和基层就业者;依据国家政策选聘到村任职工作者;参加“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者;参加“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三支一扶’计划”者;
当年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者;
(5)其他经学校认定取得突出成绩者。
第三条 评选比例
学院推荐的优秀毕业生比例不超过毕业生总人数的25%。
第四条 评选程序
1.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提出申请;
2.毕业班辅导员(班主任)组织班级同学民主评议,确定本班推荐名单,报学院评议小组;
3.学院评议小组确定本院推荐名单,并在本院范围内公示;
4.学生工作部复核、公示;
5.提交学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审核。
第五条 表彰奖励
1.优秀毕业生于每年11月份评比,12月份表彰,由学校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2.被评为“优秀毕业生”的学生在离校前出现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者,学校将取消其“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并收回物质奖励。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