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确保大型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根据《武汉市公安局申请举办大型活动、集会、游行、示威许可》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内举办的各类大型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活动,是指学校、各院(系)、部(处)、群众团体及校外单位在本校广场、道路、体育场(馆)、礼堂、教室、花园等公共场所面向师生员工及校外人员举办的参加人数一次在300人以上的活动。具体包括:
(一)演唱会、音乐会、专题报告会、篝火晚会;
(二)体育竞赛、科技竞赛、表演;
(三)人才交流招聘会;
(四)其它大型活动。
第四条 保卫处是大型活动安全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 严格控制校园内进行的产品展览、演示会等商业盈利性活动。
第六条 对于学校组织举办的大型活动,保卫处应按照活动的规模、性质、要求,预先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各院(系)、部(处)及群众团体、校外单位组织举办大型活动,应按下列规定办理安全审批手续:
(一)校内单位举办的影响较大、规模在1000人以上的大型活动,举办者应提前7日到保卫处领取《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审批表》,办理安全审批手续,保卫处根据《审批表》报公安机关;
(二)校内其它大型活动应由各院(系)、部(处)的处级领导审批后,提前7日到校保卫处申请办理安全审批手续;
(三)校外单位在本校举办大型活动,承办单位应提前7日向学校相关部门报告,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再到校保卫处办理安全审批手续。
(四)保卫处在接到举办单位的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明确答复。
第八条 活动举办单位必须严格制定、执行安全保卫方案,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发现扰乱公共秩序的人员应予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的交保卫部门处理。
第九条 对1000人以上(含1000人)的大型活动,高校派出所和保卫处派人维持治安秩序;经批准举办的1000人以下的大型活动,举办者和场地管理部门应按照保卫处的要求,组织管理人员维持活动秩序。
第十条 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卫处有权提出终止活动,并对主办单位或责任人处以罚款:
(一)未办理安全审批手续而举办活动的;
(二)已办理安全审批手续,不按照安全要求执行的;
(三)明显有违反校园文明规定等不健康内容和商业盈利活动的;
(四)超出场地规定人数的;
(五)现场秩序严重混乱,对人身、公共财产安全构成威胁或可能引发伤害事件的。
第十一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和观众,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讲文明礼貌,遵守公共秩序,遵守举办单位和活动场所的有关制度和规定,听从工作人员的疏导和管理;
(二)禁止故意拥挤起哄、吵闹等扰乱场内外秩序的行为;
(三)禁止在场内打架、斗殴和辱骂、殴打演出人员及工作人员;
(四)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入场;
(五)禁止伪造、倒卖入场券或使用假(废)票入场。
第十二条 大型活动举办者违反本办法,保卫处将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或主办单位负责人处以罚款或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参加大型活动执勤的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本办法所赋予的各项职责,遵守纪律,尽职尽责,确保安全。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