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言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前身是1948年创建的中原大学。1953年,以中原大学财经学院、政法学院为基础,整合中山大学、湖南大学、南昌大学、广西大学的相关院系分别成立中南财经学院和中南政法学院。1958年,中南财经学院和中南政法学院及中南政法干校、武汉大学法律系合并成立湖北大学。1971年,湖北大学更名为湖北财经专科学校。1978年,湖北财经专科学校更名为湖北财经学院,并成为国内首批恢复招收本科生和研究生的高校之一。1984年,以湖北财经学院法律系为基础,恢复重建中南政法学院。1985年,湖北财经学院更名为中南财经大学。2000年,中南财经大学和中南政法学院合并组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5年,学校成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2011年,学校进入国家“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项目重点建设高校行列。
半个多世纪以来,学校从首任校长范文澜倡导的“学以致用、活泼创新”的中原大学精神发展为“砥砺德行、守望正义、崇尚创新、止于至善”的现代大学精神,凝练出“博文明理、厚德济世”的校训。学校汇聚一批在国内外享有崇高声誉的学术大师,培养一大批国家和社会栋梁之才,取得一系列高水平科研成果,形成以经济学、法学、管理学为主干,多学科融通发展的办学特色,凝聚力和社会声誉与日俱增。
展望未来,学校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抱持高度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全面贯彻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客观规律,以国家和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立德树人,建设融通性、创新型、开放式特色拔尖人才教育高地;走内涵式发展道路,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优化师资和管理队伍结构,完善现代大学制度和校园公共服务体系,把学校办成特色鲜明的高水平人文社会科学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和根本任务,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依法治校,建立并完善现代大学制度,实现学校的科学发展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名称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简称中南大,英文名称为Zhong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英文缩略名为ZUEL。
学校的法定住所为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南湖大道182号。
学校的国际互联网络地址为:。
第三条 学校是国家举办的公益性事业法人,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湖北省人民政府共建和共同承担投入与保障义务。
第四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在人才培养及其活动中贯彻“以本科教育为本、以研究生教育为重和兼顾继续教育”的方针,致力于培养融通、创新、开放式特色人才,依法自主办学。
学校保持经教育主管部门核定的办学层次和规模,实施普通高等教育,经核准的办学层次为本科、研究生(硕士生、博士生)教育。
第六条 学校根据现代大学制度要求的精简、统一和效能原则,设立决策与管理、学术与教学、民主与监督等组织机构;根据社会需求、办学理念、师资与专业建设水平,设立学院、系与教研室。学校根据发展需要,适时调整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实行依法治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管理学校事务,坚持依法决策、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健全决策机制和程序;保障师生员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等合法权利;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加强党内监督、行政监督、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八条 学校依据章程开展各项活动,不断完善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机制,制订规章制度,提交校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组织实施。
学校应当定期对各项规章制度进行评估和清理,及时开展规章制度的“废、立、改”工作。规章制度施行5年后,学校应启动对其合法性、一致性和适当性的审查。
第九条 学校依法自主成立理事会。理事会是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议事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施科学决策、民主监督,促进社会参与的重要治理主体和组织形式。
学校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友总会。校友总会依托学校,服务校友,在学校和校友之间建立沟通桥梁。
学校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理事会、校友总会和教育发展基金会根据其章程的规定开展活动。
第十条 学校根据自身特色,积极开展与各级各类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的协同创新,推动学校发展,服务社会。
第十一条 学校接受举办者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与管理,依法实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与评价。
第十二条 学校发生名称变更、分立、合并、终止等重大事项时,由学校提出方案,报举办者或主管部门批准后按法定程序实施。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决策与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按照法律和法规等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的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的职权和职责:
(一)组织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品德教育工作,维护政治稳定和校园平安,团结和动员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推进学校的建设、改革和发展;
(二)领导制定学校发展战略,讨论决定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
(四)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任用、培养、考核和监督;
(五)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发挥基层组织在学校发展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六)领导学校的教职工代表大会,领导学校工会(以下简称工会)、共青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团委)、妇女委员会、学生会和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充分发挥各类组织的作用;
(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保证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参与学校的各项工作;
(八)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和职责。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党委在二级单位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二级单位党组织)。二级单位党组织的基本职责是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对本单位的党员、干部进行宣传、教育和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全体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委会)是党代会闭会期间领导全校党的工作、执行党代会决议的机构。全委会的主要职权和职责是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党委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等。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是党代会及全委会闭会期间学校党委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对全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常委会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对学校重大问题、党的建设及思想政治工作进行决策。学校制定《中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委员会议事规则》,常委会依此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党内纪律检查与监督机构。学校纪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学校“三重一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学校纪委按照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文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校长为学校主要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职权和职责: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六)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和职责。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行政工作机制。
校长主持校务会议,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副校长协助校长分管行政工作。
学校设立专门的法律事务部门,作为学校法律事务的咨询机构,依法清理学校规范性文件、审查合同文本、论证重大法律事项、代表学校处理仲裁和诉讼案件,独立出具法律意见。
第十九条 校务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由校长主持,对学校重要行政工作进行研究、处理和决策。学校制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务办公会议议事规则》,校务会议依此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总会计师为学校副校级行政领导成员,协助校长管理学校财经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总会计师的职权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学校支持并保障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法依规自主设立党务、行政管理机构。各机构按规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
第二节 学术与教学机构
第二十二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在学校的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学术评价、学术发展、教学科研计划方案制定、教师队伍建设等学术事务方面统筹行使决策、审议、评定、咨询和裁判学术纠纷等职权。
学校在学院(中心、部)设置学术分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学校学术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构成。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委员由校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根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的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等相关事宜评定的机构。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和委员构成。主席由具有教授职称的校长担任,副主席由分管研究生教育、本科生教育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副职校领导担任,委员主要应从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
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委员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对有关事项的决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须经全体委员的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学校学位授予工作办法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教学(培养)指导委员会是对教学工作进行研究、指导、评估、咨询和服务的机构。
学校在各教学单位设立学院(中心、部)教学(培养)指导委员会,学院(中心、部)教学(培养)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培养)指导委员会的下属机构,接受其指导。
学校教学(培养)指导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构成。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委员由校长聘任。
学校教学(培养)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有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教学(培养)指导委员会根据《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和学校教学(培养)指导委员会工作办法,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法依规自主设立学术与教学机构。各机构按规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中心、部)作为教学和研究机构,是学校办学的重要主体,围绕人才培养的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
学院(中心、部)可根据社会和专业建设需要,按照师资条件和专业水平,设置系、教研室或研究所等部门。
实验教学中心是学校根据教学、研究需要设立的实验教学和研究机构。实验教学中心由学校统一领导,可根据实验教学和社会需要,按照师资和设备条件设置实验教学区、实验室等部门。
学校可设立体现创新意识的人才培养特色学院。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实行校院(中心、部)两级管理体制,学校保障和支持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各项活动。
学院(中心、部)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学院(中心、部)重要事项。学院(中心、部)党组织支持学院(中心、部)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副院长(副主任)根据职责分工,协助院长(主任)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图书馆是全校文献信息中心,是为教学和科学研究服务的学术性机构,是学校信息化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基地。
学校图书馆对各教学研究单位(中心)设立的专业分馆和学校设立的“中国货币金融历史博物馆”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的学术期刊出版机构,负责期刊的编辑、印刷、出版和发行等工作,是为教学和科研服务的学术性机构。
第三节 民主与监督机构
第三十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各学院实行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制度,在学院范围内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教职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教代会的主要职权和职责: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有关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和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和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按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的职权。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学校对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及时做出说明。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实行以学生为主体的本科生、研究生代表大会制度,简称学(研)代会制度。学(研)代会是学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实现民主自治、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保障个人全面发展的基本形式。
学(研)代会接受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学校团委的指导,是学生(研究生)会最高权力机构。学(研)代会设立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学(研)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开展相关工作。
学(研)代会的主要职权和职责:
(一)听取和审议校学生(研究生)会的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报告等工作文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制定和修订学生(研究生)会章程;
(三)听取和审议学校提出的与学生利益直接相关的管理、资助、奖惩办法的实施方案;
(四)听取和审议专门委员会提请大会审议的其它重要问题议案;
(五)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研)代会主席团成员;
(六)审议通过其他学(研)代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学(研)代会按照《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制度》的规定开展活动,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学校工会、学校团委、妇女委员会、学生(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充分保障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合法权益。
各群众团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组织章程,在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在学校管理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审计工作部门依法行使审计监察职权,对学校经济活动、资金使用和相关管理行为进行审计监察。
第三十四条 学校监察工作部门在学校行政和上级监察机关的双重领导下依法行使行政监督职能,检查学校各组织机构遵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的情况,监督学校章程的执行情况,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三章 教学、科研与社会服务
第三十五条 学校重视学科建设,加大投入人力、物力和财力,巩固和发展优势学科,夯实和强化基础学科,扶持和培育新兴学科、边缘学科、交叉学科等学科。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实施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和研究生教育,积极拓展继续教育,其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并开展在职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学校可根据社会需要、办学特色及学科建设水平等,调整学科门类。学科门类的调整应由教学管理部门提出方案,学校学位委员会提出审核,报校务会议决定。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与弹性学制,有权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基本学制为4年,最长修业年限为6年。
全日制科学学位硕士研究生基本学制为3年,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基本学制为2-3年,最长修业年限为4年。
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基本学制为3年,最长修业年限为6年;在职博士研究生基本学制为4年,最长修业年限为8年。
少数民族骨干生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完成学业。
第三十八条 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分别授予学生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制定符合社会需要的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依据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施教,检查教学活动并考核学生成绩。
人才培养方案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总体规划及具体设计,是制定教学计划、安排教学内容、组织教学活动及有关工作和学生自主学习的基本依据。
教学大纲是课程教学的指导性文件,教材及教学参考书的选编、授课计划的制定、成绩考核、教学检查和课程评估应以教学大纲为依据。
课程考核可采取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笔试与口试相结合、撰写论文(设计)和撰写调研报告等方式进行。
第四十条 学校保持本科生规模,适度扩大研究生规模,提高生源质量。
学校应深化人才培养方式改革,加大教学经费和研究生创新教育计划投入,改善培养条件,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学校推进教学方法改革,强化通识教育,加强人才培养的开放性,建立本科实践教育基地和研究生创新教育基地,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学校树立终身教育理念,加大终身教育培养力度,创建和完善终身教育与网络课程体系。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高年级本科生实行毕业论文(设计)与就业(创业)指导的导师制;对科学学位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培养实行导师组与导师共同负责制;对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实行导师组与双导师共同负责制。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证、评价和监控体系,在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中实行督导制度、教学检查和教学质量自我评价制度。
第四十三条 学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推进繁荣哲学社会科学计划,加强教学研究,建立健全相关激励机制和奖励制度。
学校实行以质量为导向的科研成果管理和评价体系,培育标志性成果。学校实施科研项目经费配套制度,设立科研项目,资助出版学术著作和教材。
学校加强高水平学术平台、创新团队建设,设立并推进教学研究项目,鼓励教师研究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内容、课程体系、教学方法、教学管理及运行模式等问题,建立健全教学和教学成果奖励制度。
第四十四条 科学研究应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学校加大本科生和研究生科学研究投入,建立研究型学习机制。
学校设立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和研究生创新教育计划项目,资助学生进行科学研究,培养学生运用知识综合解决社会实际问题的能力,鼓励师生共同研究和跨学科研究,鼓励学生开展、参与各级各类学科竞赛、科研项目和辩论赛,资助研究生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会议。
学校加大经费投入,举办各类学术讲座,开设研究型选修课程,开展系列前沿学术报告。
学校实施优秀硕士生、博士生学位论文培育计划,提高学术成果质量,提升学生研究分析问题的能力。
第四十五条 学校努力提高国际化程度,积极开展国际教育,招收各种层次的留学生、港澳台学生,开展联合培养等多种形式的国际合作办学。
学校支持教师出国研修和交流,邀请国外大学知名教授从事教学和科学研究,逐步提高教师国际化水平。
学校鼓励各学科和学院与境外大学合作建立科研合作平台,共同进行科学研究,建设国际化学术机构。
学校根据专业特色实行双语教学,建立英语等外国语课程体系。
第四十六条 学校开展高水平决策和咨询服务,鼓励设立战略性、智库型研究中心,建立健全合理的横向课题研究制度,支持教师参与经济建设、法治建设和社会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活动,鼓励师生员工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学校进一步提升科研创新能力,建设多层次的协同创新中心、培训中心,开展合作共建和职业培训,推动科研成果社会转化,着力构建新型智库,为国家经济、法律、管理等重点领域和区域提供智力和人才支撑。
学校鼓励利用司法鉴定中心、法律援助项目及各种志愿者组织,利用博物馆、图书馆等文化中心,为社会提供科普、爱国主义等教育、实习基地。
第四十八条 学校医院是非盈利性医疗机构,为师生员工以及社区居民提供医疗、预防保健等服务。
学校医院及其医务人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实施细则》履行职权和职责。
第四章 教师与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四十九条 教师与其他教育工作者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
学校教师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聘任制度;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
第五十条 学校实行教师职务制度。根据学校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需要,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和教授4类。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其他教育工作者实行相应的职务或职称晋升制度。
第五十一条 教师与其他教育工作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职业发展的机会与条件,参加进修或者接受其他方式的教育培训;
(二)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岗位津贴等劳动报酬,享受国家、属地和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法定的其他待遇;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就职务晋升、岗位聘任、福利待遇、评奖评优、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依法组织和参加社会团体,并开展社会团体活动;
(七)教师依法享有学术自由、探索自由的权利,开展教育教学改革,从事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参加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
(八)教师按学校规定享有学术休假的各项权利;
(九)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二条 教师与其他教育工作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爱岗敬业,完成学校聘约规定的工作任务;
(三)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四)批评和制止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接受学校与社会的监督;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三条 为保证教师与其他教育工作者行使权利,完成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任务,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一)重视教师与其他教育工作者的职业规划与职业发展,合理设计人才培养与晋升制度;
(二)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按有关规定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和费用,提供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必需的图书、教材和资料;
(三)采取各种培训形式,提高教师与其他教育工作者的业务能力与工作水平;
(四)支持、鼓励教师与其他教育工作者开展创新性工作;
(五)学校设立教学成果、科研成果、教书育人和管理工作等奖项,对获奖集体与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学校鼓励各二级单位设立相应奖项;
(六)关心教师与其他教育工作者的身心健康与成长,不断改善教师与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工作与生活条件;
(七)顺应国家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根据相关规定,逐步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八)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给予处分。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受到处分的教职工有权向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十五条 学校制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职工申诉处理办法》。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按照《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职工申诉处理办法》负责处理教师与其他教育工作者的申诉事宜。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党政负责人,监察工作部门、教代会、工会负责人及教职工代表、法学专家等人员组成,其中担任学校各级党政领导职务的人员不得超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1/3。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工会,负责办理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权和职责:
(一)制定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申诉规则和相关工作制度;
(二)审查申诉人资格和条件;
(三)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四)向有关单位或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五)组织处理申诉案件;
(六)拟订申诉处理意见书;
(七)监督申诉案件的执行;
(八)其他职权和职责。
第五章 学生
第五十六条 学生是指学校按照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与规定的程序录取,取得入学资格,注册后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三)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取得相应学分的,可获得相应的毕业证书;经本人申请,专业学位委员会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可获得相应的学位证书;
(四)学校设立学生先进集体和优秀学生等奖项,对获奖集体与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学校鼓励各二级单位设立相应奖项;
(五)依法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
(六)利用课余时间开展文娱体育等活动,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
(七)对学校给予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的,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八)通过学(研)代会参与学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九)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尊敬师长,增强体质,培养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照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学生应当履行相应义务;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九条 学校成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学生社联)。学生社联是在校全日制学生社团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组织。学生社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学校团委的指导下,按照《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学生社联的中心任务: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围绕学校中心任务开展工作;
(二)积极引导、管理、监督和考核学生社团工作;
(三)组织学生社团开展文体、科技、学术和公益等活动;
(四)维护学生社团及其成员的正当权益,为其活动的开展提供服务与协调;
(五)保持与其他院校学生社联的沟通,扩大与社会各界的联系。
第六十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为保障在校学生的各项权利,履行下列义务:
(一)设立学生奖助体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各种形式的奖学金、助学金和勤工助学岗位,对品学兼优的学生给予奖励、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协助相关机构做好学生助学贷款工作;
(二)按照国家对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要求,在研究生培养中实行“三助”制度,提供教学助理、科研助理和管理助理岗位,帮助其完成学业;
(三)鼓励、支持、引导和管理学生的社会服务活动;
(四)重视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开展就业、创业指导与咨询服务;
(五)关心学生身心健康与成长,不断改善学习、生活条件;
(六)鼓励各二级单位结合学科、专业特色,设计学生活动,设置有利于学生成长的各类奖项;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一条 按照学校继续教育规划展开的各类非学历教育,学员在校内外培训学习时,按相关协议内容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六十二条 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给予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受到处分的学生有权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六十三条 学校制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照《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负责处理学生申诉事宜。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本科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与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党政负责人,监察工作部门、教务管理部门、学生工作部门、学校团委及相关学院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法学专家等人员组成。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权和职责:
(一)制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申诉规则和相关工作制度;
(二)审查申诉人资格和条件;
(三)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四)向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五)组织处理申诉案件;
(六)拟定申诉处理意见书;
(七)监督申诉案件的执行;
(八)其他职权和职责。
第六章 经费、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六十四条 学校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校内机构或个人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学金。
第六十五条 学校制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接受捐赠管理办法》,遵循自愿原则接受捐赠。对所捐款物,实行专款(物)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对捐赠者有明确捐赠用途的款物,按捐赠者意愿使用;没有明确捐赠用途的,由学校统一安排使用。
学校指定专门部门受理捐赠事宜,对所接受的捐赠登记造册,建立独立的捐赠账目,实行捐赠账目公开,定期公布财产使用情况,并以适当的方式告知捐赠者。
任何机构与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擅自以学校名义在社会上募集或接受捐赠。
第六十六条 学校资产为学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形式计算的经济资源,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等资产形式。学校对其拥有的资产,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七条 学校实行资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两级管理体制。资产管理部门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根据“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负责全校资产管理工作。
学校明晰各类资产的产权。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强化资产管理,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等知识产权,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十八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按照《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开展工作。
学校在“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预算原则下,统筹兼顾,保证重点,以维持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等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六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强化重大项目建设和经费使用全过程审计,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科学配置资源,厉行节约。学校依法对达到一定金额的物资采购、工程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度。
第七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符合校情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收入分配制度,加大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的倾斜力度,稳步提高教师与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待遇。
第七章 标识与校庆日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校标整体为一圆形图案,构成内容包括:(1)中间图案实体部分为一“人”字,虚体部分为一“文”字,表示学校人文社科大学的性质,人形还表示学校“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张开双臂以示开放办学,迈开步伐以示稳健发展;(2)中间图案为一奋发向上的箭头,形如英文大写字母“A”,冲破内圈,表示“辐射全国、走向世界,培育拔尖人才”,代表学校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人文社科大学的奋斗目标;(3)“1948”和“中国 武汉”表示学校建校时间和现在所在地;(4)上半圈为邓小平题写的学校校名的组合,下半圈为英文校名。校标图案为:
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中的标准色为蓝色(基准色值c100m70y5)。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校徽为教职工、在校学生和校友佩戴的有邓小平题写校名的证章。教职工、在校学生用校徽为长方形,校友用校徽为圆形。具体图案、制作规格和色彩分布如下:
教职工用校徽:红色为底(M100 Y100) 白色为字
在校学生用校徽:白色为底 红色为字(M100 Y100)
校友用校徽:红色为底(M100 Y100) 白色为字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校旗为蓝白二色和绿白二色两种。校标置于旗帜上方中央,蓝底或绿底反白。邓小平题写的中文校名与学校英文校名为蓝字或绿字白底,上下各有一蓝色或绿色装饰条。校旗标准尺寸为宽2800mm,高1800mm。具体图案、制作规格、色彩分布如下:
第七十五条 学校校歌为《给我一片天空》。
第七十六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10月第二个星期的星期六。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须经学校教代会讨论、提交校务会议审议通过、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和校长签发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生效。
第七十八条 学校发生分立、合并或其他重大事项变化时,依据章程制定的程序,对章程进行修订。
修订章程的决定由学校党委作出。
章程修订案经核准生效后,应当重新发布。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本章程生效之后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章程(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