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10-27浏览次数:834

为加强学生社团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进一步促进我校社团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和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社团作为高等学校学生综合素质培养的一个重要载体,在校园文化建设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学生社团是由学生在共同兴趣与爱好的基础上,自愿结合在一起的按照社团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是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团体。学生社团工作要纳入学校学生工作的整体规划当中。学生社团要本着“为学校教育服务,为学生成才服务”的指导思想,提高学生全面素质,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复合型人才的要求。

第二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学校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利。学校宣传、学工、教务、科研、保卫、后勤等部门要在活动场所、活动时间等方面为学生社团开展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三条 学校设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联),社联为学生社团的管理组织,在校团委指导下全面负责学生社团工作。社联主要负责人由学生会负责学生社团工作的同学兼任。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及注册登记

第四条 成立学生社团,须每年的九月份向社联提出申请,经社联审核,并由社联报请校团委审批、注册,校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五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符合我国的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有利于学校校园文化的建设与发展;

具备一定的群众基础,拥有一定数量的成员;(不少于20人,不超过200人,特殊情况要超过200人的需报校团委审批。)

具有明确的社团章程,规范的组织结构;

社团的性质没有与学校现有社团相同或相似的情况;

不具有跨校、跨地区的性质;

社团负责人没有处分记录;

(七)必须有指导教师的书面意见,每个社团必须至少有一个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如果是校外人员,须有该单位党组织出具的意见。学校提倡社团有校内挂靠单位,有挂靠单位的社团还需要提供挂靠单位的书面意见。

第六条 成立学生社团必须制定章程。学生社团章程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社团的规范名称;

社团宗旨;

组织结构设置,负责人产生程序和职权范围;

会员资格;

会员入会手续;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社团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任期及罢免的程序;

社团资金来源、用途、财务管理方法;

相关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申报成立社团时,社团负责人应首先向社联提出申请并领取《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社团成立申报表》,按要求填写清楚,并附上其挂靠单位的书面意见书。申请者必须备齐以下资料:

社团申请书;

社团章程;

社团活动计划;

社团负责人的简历及其所在单位党团组织对其书面的鉴定;

挂靠单位开具的证明。

(六)聘请教师作为社团指导老师须经老师本人书面同意,社团在聘请老师时,须向社团联合会上交指导老师个人简历,个人简历应有社团挂靠单位或指导老师所在院系党委或团委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经社联批准并登记后,方可聘请为指导老师。

第八条 社联在受理申请后一周内,报请校团委审批,并召开社团大会,由已成立的社团对申请成立的社团进行投票,每年的成立名额为3名,取得票数最高的三位则核准成立,然后社联将以书面形式向全校公告。

第九条 经核准登记的学生社团,给予一年的实习期,一年后,符合转正规定的社团则发放《学生社团登记证书》,给考核合格的社团干部颁发聘书。各社团干部数量规定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社团干部编制制度》。

第十条 《学生社团登记证书》是学校颁发的用于证明学生社团合法身份之用的证件,内容包括学生社团的类别、级别、业务指导老师以及指导单位等,有效期为一年。每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一般在九月份),由社团负责人持证到学生社团联合会重新注册并更换新证。

《学生社团登记证书》应由社团负责人妥善保管。如有遗失或内容更改,须及时向社联声明。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登记证书不得涂改、转让、出借,不得超出本社团权利的行使范围。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不得私自雕刻印章,凡有需要盖章证明的,统一加盖校社联的印章。

 

第三章 社团的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每学期开学后向社联递交学期工作计划(包括活动安排、经费预算等),经社联审批后方可实施;学期末向社联递交学期工作总结(包括社团发展状况、学期活动总结、经费收支情况和资产登记)。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原则上每年换届一次(一般于社联换届后一周内进行),新任负责人通过本社团章程规定的负责人产生方式产生,报社联批准后生效。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在校期间未受到任何校纪处分;

(二)有为学生社团工作的愿望和热情,熟悉本社团的业务;

(三)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协作精神,能处理好社团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招募社员的活动,必须在社联统一安排的时间内进行(一般为每年9月底10月初),招新场地自行安排,未经批准,其他时间不得擅自扩招。招新时必须出具社联统一印制的会员登记表,并于招新结束后,报送社联财务部。社团必须先注册后招新,具体入社条件由社团自行拟定。

第十六条 学生可以同时参加几个社团,可在几个社团内担任干部,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社团内担任负责人。对于违法、违背社会公德、违犯校规纪和社团章程等行为的社员,社团有权对其除名,情节严重的移送学校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违反法律的交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各学生社团要建立健全的档案,社团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社团章程、组织机构及人员组成、会员登记表、工作计划与总结、活动记录、财务收支记录活动图片资料、所办刊物样本等。各社团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的搜集、管理,每学期末整理一次并报送社联备案。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经费主要由社团自筹,包括会员费和捐赠、赞助等方式获得的资金或实物。

(一)社团可依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经社联审查同意(但社联不鼓励收取会员费),收取一定额度的会员费,其最高金额不得超过20元。如有特殊情况需向社联申请,批准后方可进行,否则追究社团负责人的责任。该会员费将由社联代为收取、管理,以实现社团财务的统一管理。具体操作如下,社联收取会费时开具三联发票,社联、社团、会员各执一联(社联持白联,社团持黄联,会员持红联)。如有社团私自收取会费,一经查出必将严惩。招新相关事宜详见《社团招新管理办法》。

(二)社团欲接受校外企业或部门(必须是合法企业且对该企业进行调查分析研究,看其是否真诚相助、产品质量是否过关等)以资金、实物等方式进行的捐赠,必须报请校团委同意并备案;

(三)社团在组织活动时,经校团委批准可以向校外企业或部门(该企业的产品不得损害消费者利益,不得有损于学校、社团的形象)争取赞助,并将该赞助合同(必须加盖商家印章)的复印件附于活动申请表,否则,活动将不予批准;

(四)社团接受捐赠或争取赞助过程中不得承诺社团章程规定允许范围之外的条件。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无论以何种方式取得的活动经费只能用于社团有关方面正常活动,不得挪为私用。对严重违反规定,因其恶劣影响的社团,校团委将追究社团负责人责任并报学校给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必须建立完整的财务管理制度,使用社联统一发放的账本,有清楚完整的账务记录;同时实行账务公开,收支情况应定期向全体会员公布,接受会员和社联的监督。社联成立财务部,负责管理社团会费,审查和监督社团财务状况。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的资产应登记造册,妥善保管,一般不得外借或私自挪用。因活动需要而购买的设备,应记入本社团固定资产帐目,并报社联备案。

第二十二条 各社团的固定资产,凡是本社自筹经费购置者,其所有权、使用权归社团自己所有。所有固定资产都要做好移交与管理,损坏要照价赔偿。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领导机构换届或调整时,原社团所有档案、物品、经费、会议记录等必须在社联的监督下进行交接,损坏或丢失应照价赔偿。学生社团解散要将遗留经费和物资上缴校社联。由社联对社团负责人进行离任审计。

第二十四条 对社团实行定期评优制度。社联每学期对各学生社团进行考评,考评范围包括:活动次数、活动内容、活动效果、会员参与率、规章制度、内部管理、财务管理、公开形象、工作报告、例会出席等;校团委每学年根据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结合考评情况,评出校“十佳社团”、“优秀社团负责人”、“优秀社团成员”等进行综合表彰,同时对成效显著的社团活动、工作出色的社团负责人、积极参与社团活动的社团成员、成绩突出的指导老师和工作人员,给予适当的精神及物质奖励。对有突出贡献且为学校争得荣誉者,报学校另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社团,由社联提出处理意见报校团委后批准执行。对社团的处理意见包括警告、记过、限期整改、取缔,社团一学期受到处分达到2次将直接取缔。

(一)违反规定开展活动,如开展具有商业性质的活动,如借用拉赞助的机会收取回扣,或者利用学校资源以及社员的私人资料为商家做宣传等;

(二)一个学期内无一次社团公开活动;

(三)一个学期内无一次会员大会;

(四)经审核确定账目不清;

(五)社团负责人连续三次无故迟到或不参加社团联合大会;

(六)私刻社团公章;

(七)逃避社联对社团活动,会员大会,选举大会,成立大会的监督和考评,经社联多次催促不按时上交社团相关文件。

()由社联主席团会议认定的其他违规情况。

第二十六条 校内所有合法社团均可通过规定程序向社联借用宣传板。借用宣传板须提前三天向社联交申请书(注明归还的时间和宣传板数量),经社联办公室同意,并以学生证作为抵押,借用的最长期限为七日。

 

第四章 社团成员

第二十七条 凡具有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均可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专长,申请加入社团。

第二十八条 申请加入社团的学生,必须承认该社团章程,并根据要求,经考察或其他方式选拔合格后可成为社团干部,填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团干部登记表》后,方可成为该社团正式干部。

第二十九条 社团成员可以加入其它社团,数量不限。

第三十条 社团成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活动,并在其中认真学习努力工作,完成社团交给的任务。

(二)发挥自己的专长,热心帮助同学,服务教学、科研,奉献社会。

(三)需要交纳会费的要定期足额交纳会费(统一由社联代为管理)。

第三十一条 社团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社团开展的各类活动,接受教育和培训。

(二)在社团内部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本社团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监督本社团的干部和工作人员,如有问题,可直接向有关部门投诉(社联设有监察部,可直接到社联办公室投诉),并要求在十天内给予明确答复。

第三十二条 社团成员有退团(会)的自由,社团成员要求退团(会)必须向社团相关部门递交书面报告,说明理由,由社团常委会决定除名。

第三十三条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违背社会公德的会员,社团有权对其除名,情节严重的报送学校给予行政处分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社团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开展商业性活动。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必须围绕学生的培养发展目标和学校的中心工作开展,学校鼓励和提倡学生社团开展积极向上,丰富多彩、富于开拓精神的校园科技、学术、文化、艺术、体育等方面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必须在宪法,各项法律的有关规则和校纪校规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从事与本社团无关的活动;各社团活动应自觉地接受社联的监督和管理,服从学校工作全局安排。

第三十七条 各社团在开学后(两周内)应向社联递交本学期工作计划并填写计划表。并将各自财务收支预算报送社联财务部,具体规定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各社团开展活动必须提前一周向社联提出申请。申请程序:

(一)社团提前一周提交活动方案(包括活动的目的、内容、计划、人员、时间、所需设备、场所以及经费等),填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社团活动项目申报表》;

(二)社联办公室值班人员做好登记记录;

(三)社联主席团讨论后,签署意见,报校团委审批;

(四)校团委接到《活动项目申报表》后两日内给予审批意见;

(五)社团派人于三日后到社联办公室领取审批单。

第三十九条 社团原则上不得开展跨校、跨地区的活动,如有特殊情况必须持挂靠单位的书面意见交校团委、校保卫处备案,由校团委上报团省委、省民政厅,取得批准后方可开展。对不履行上述手续擅自开展活动的社团及其负责人,有关部门将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罚措施,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社团如需要使用学校的教室等活动场所,应先向社联申请,由校团委盖章,教务部审核后方可使用。具体程序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关于值班、例会及借用教室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各社团活动结束后应有书面总结材料交社联办公室,并将电子版发到社联邮箱,以上材料将由社联办公室统一整理、保存,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活动将会发布在社联网站上,进行一定的宣传,并成为社团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十二条 社团公开贴通告、通知、海报等宣传品,必须署以社团的正式名称。

第四十三条 各社团出版刊物必须经校团委审核并报校党委宣传部批准,每次刊物出版后交社联备份,如有电子版,则发到社联邮箱,将由社联办公室统一整理保存。

第四十四条 校团委每学年不定期对社团负责人进行统一培训。社团负责人和骨干人员纳入校团委团学干部体系,其从事社团工作的情况要作为学年度推优评奖和综合测评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章 社团的变更、注销

第四十五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学生社团,由社联提出书面报告,校团委视其情节,分别予以口头警告、通报批评、暂停活动直到撤消登记、强令解散的处罚。

(一)社团组织管理混乱,没有活动安排,已不具备继续开展活动能力者;

(二)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到社联注册者;

(三)开展与社团宗旨,活动范围不符,与学生身份不符的活动,并不听劝告者;

(四)从事危害国家、社会、学校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者;

(五)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而以社团形式活动者;

(六)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以学校社团名义进行活动不听劝阻者;

(七)违反本办法之规定者。

第四十六条 学生社团改变名称、负责人及类别,应当至少提前一周向社联提出申请,社联常委审核,审核通过后上报校团委审批,校团委同意后方可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十七条 学生社团自行解散后,应当由最后一任负责人向社联申请注销登记,经社联报校团委核准后,收缴学生社团登记证书(此条例同样适用于被强制注销的社团)。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共青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委员会。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