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10-27浏览次数:656

第一条 为正确处理学生申诉案件,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校园秩序的和谐,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被我校录取,并在学校学习的全日制各类学生。

第三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有异议的,可以依照本办法提出申诉。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学生的申诉事宜。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为十一人,实行双主任负责制,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党委副书记和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主任。由校监察处、教务部、学生工作部(处)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成员由教务部、学生工作部(处)、校法律事务部、校团委、相关学院、研究生部的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由校长聘任,任期二年,可连任。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办理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1.受理学生的申诉;

2.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3.审查处分(或处理)决定是否合法与适当,提出处理意见,报请校务会议讨论决定后,代表学校作出复查结论;

4.其他职责。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八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诉人是对学校的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学生;

2.有具体的申诉请求和事实根据;

3.属于申诉的范围。

第九条 申诉人应当在接到学校处分(或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提起申诉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申诉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诉的,应出具由申诉人签名的委托书。

第十条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民族、籍贯、学号、所在的学院与班级、联系方式等;

2.申诉的具体要求与主要事实和理由;

3.提出申诉的日期;

4.申诉人的签名。

申诉书需一式两份,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诉申请进行审查,并分别作如下处理:

1.申诉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予受理,并向申诉人发送受理通知书。

2.申诉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

1)不属于申诉范围的;

2)超过申请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3)主动撤回申诉后又提起申诉的;

4)接到申诉处理决定后,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的;

5)已经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或者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又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的。

3.申诉书在内容上有欠缺的,通知申诉人在二日内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未提起申诉。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学生申诉案件主要采用书面审查和调查询问相结合的方式。申诉人提出申请,或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采用听证的方式审查案件。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与申诉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复查决定作出之前,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申诉的,申诉处理活动终止。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校作出的处分(或处理)决定进行审查,提出以下意见,报请校务会议讨论决定:

1.处分(或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建议维持原决定。

2.处分(或处理)决定有程序上不足的,建议补正原决定。

3.处分(或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建议撤销或者改变原决定: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申诉人合法权益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处分(或处理)决定明显不当的。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校务会提出复查意见。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复查意见的,经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十个工作日。

采用听证的方式审查申诉案件的,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申诉处理期限之内。

第十六条 在校务会作出决定后,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据学校决定制作复查结论通知书。复查结论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民族、籍贯、学号、所在的学院与年级;

2.申诉的主要请求和理由;

3.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依据;

4.复查结论与校务会决定;

5.不服复查决定向湖北省教育厅申诉的期限;

6.作出复查决定的年、月、日。

复查结论通知书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署名,并加盖学校印章。

复查结论通知书连同学校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申诉人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查结论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申诉。

第十八条 在申诉处理期间,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继续有效。因退学或开除学籍而提出申诉的学生,允许其暂缓办理离校手续,其修课、成绩考核等学习事宜,比照在校生办理。

第十九条 送达复查结论通知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复查结论通知书直接送达的,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复查结论通知书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受申诉,不得向申诉人和学校有关部门收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列入学校预算。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91日起执行,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