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10-27浏览次数:981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优化育人环境,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学生进行处分,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程序正当、依据明确、处分适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生。

第四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其违纪行为可以减轻或免予处分:

1.主动交待违纪行为的;

2.积极检举他人违纪行为的;

3.有立功表现的;

4.平时表现较好且情节轻微的。

第六条 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理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处以刑罚的,或者因违法被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被处以行政拘留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被处以治安警告、罚款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4.伙同校外人员实行违法行为被处以治安警告、罚款和行政拘留的,加重一级处分。

第八条 违反公共安全制度规定者,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并给予以下处分:

1.在学生宿舍及其它公共场所私接电源、使用违禁电器或私存易燃、易爆等物品,予以没收并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火灾等事故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擅自移动、挪用、损坏消防器材或安全设施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因移动、挪用、损坏消防器材或安全设施而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其他违反公共安全制度规定,不听劝阻,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九条 在校内外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分:

1.殴打他人,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殴打他人,致人轻微伤的,给予记过处分;

3.殴打他人,致人轻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殴打他人,致人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持械打人、报复打人或团伙斗殴中的组织、带头的,从重处分;

6.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器具的,视其伤害程度,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7.邀约、唆使他人打架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8.参与打架且作伪证的,从重处分;

9.威胁、恐吓受害人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0.殴打执行公务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1.本条所称的“轻微伤”“轻伤”“重伤”均以法定鉴定部门的结论为准。

打人致伤的,除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外,应承担受伤者的全部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对损坏公私财物的必须照价赔偿。

第十条 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者,给予以下处分:

1.非法扣留、拆阅、冒领和毁弃他人信件、包裹、汇票等邮件的,视数量、情节、后果,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妨碍他人行使合法权利或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所、工作场所,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或生活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3.污辱或诽谤他人,性质恶劣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4.恐吓、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对侵占或损坏公私财物者,令其偿还不当所得或赔偿损失,并给予以下处分:

1.盗窃、贪污、冒领公私财物或伪造有价证券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2.多次或结伙盗窃公私财物的(包括窝赃、销赃、分赃等行为),为首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参与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诈骗、敲诈勒索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数额较大或累计两次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属共同作案,参与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故意污损、损坏公私财物,给予记过处分;多次故意污损、损坏公私财物或损坏财物价值较大,情节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1.无故不参加学校各级组织要求参加的集体活动的。

2.阻碍、干扰学校有关人员执行公务的。

3.伪造、涂改证件或伪造、利用假证明材料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4.在校园内乱扔脏物;乱贴乱画;酗酒滋事等扰乱公共秩序的。

5.在查处学生违纪事件中串供、作伪证的。

第十三条 学校禁止学生以任何形式、任何赌具进行赌博。对赌博者,除没收赌具、赌资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主动邀约他人赌博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处分;多次参与赌博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为赌博提供赌具、场所、赌资或通风报信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3.在公共场所赌博,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4.对制止、举报赌博行为进行打击报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传播、出售、出租反动、淫秽书刊及音像制品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在校内学生集体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的,给予当事人双方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贩毒、吸毒或嫖娼、卖淫及参与其他色情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使用计算机网络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1.破坏网络信息资源的;

2.复制或传播带反动内容、封建迷信及色情等信息

3.盗用他人账号或侵占他人网络信息资源的

4.编造、传播虚假言论、信息对社会、学校和他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5.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其他危及计算机网络安全行为的

第十六条 未履行法律程序擅自组织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者,予以批评教育,对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对校园和社会正常秩序造成重大影响的,视情节给予为首者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在校园内外张贴非法张贴物,或在校园内从事宗教、迷信活动者,予以批评教育,仍坚持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不得在校内建立各种形式的“同乡会”或宗派组织,未经批准不得建立校内或跨校性社团组织。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在考试中舞弊者,根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考试纪律及违纪处分办法》,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九条 剽窃、抄袭他人著作,或有其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无故或未经允许缺课、学习期间擅自离校达一天以上者均为旷课(学习期间按每天8课时计)。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32课时以上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32课时,给予警告处分;

2.64课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80课时,给予记过处分;

4.120课时以上,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学校将做如下处理:

1.非毕业年级学生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期;毕业年级学生的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半年,不得少于三个月。在留校察看期间经教育不改又犯有新的应予行政处分的违纪行为的,作延后解除或开除学籍处分。

2.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留校察看期满未作出延后解除或开除学籍处理的,视为自动解除。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的违纪行为毕业后一年内被查出者,学校将其违纪事实材料寄往毕业生所在就业单位,没有就业单位的,寄往学生档案所在地。

第二十三条 处分审批权限与审批程序

学生违纪处分的主管部门为学生工作部(处)和教务部。

教务部负责学生考试违纪处分。

学生工作部(处)负责除考试违纪之外的其他违纪处分。审批权限与审批程序为:给予学生记过以下处分,由所在学院审批;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由学院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后,经校务会议讨论决定。

1.给予学生记过及以下处分,由学院研究提出拟处理意见后,将拟处理意见告之学生,在认真听取学生的陈述或申辩后,最终作出处分决定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2.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由学院研究提出拟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后,将拟处理意见告之学生,在认真听取学生的陈述或申辩后,由学生工作部(处)提出正式处理意见,经校务会议讨论决定。对给予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需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3.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校察看期间,学生本人可书面申请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经所在学院研究并由负责人签署意见,送学生工作部(处)审查后,报学校审批;留校察看期满,作延后解除或开除学籍处理的,由学院提出意见、负责人签字,送学生工作部(处)审查后,报学校决定。

4.同时涉及两个及以上学院学生的违纪事件,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处理,有关部门和学院协助处理。

5.对违纪、违规学生所作处分决定,由所在学院负责及时将处分决定书送达本人,并负责通知学生家长。在送达时,应告诉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确实无法直接送达的,可视情况在全校或一定范围内公告。

6.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处分或处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及学生代表组成,申诉委员会日常办公机构设在学生工作部(处)。

7.学生如对学校的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决定书或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事实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校务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8.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9.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收到处分决定书一周内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入学前所在地。

10.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中发生本办法未列入的违纪行为,由学生工作部(处)会有关单位研究后,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前”、“以后”、“以内”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违纪处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从200591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