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10-27浏览次数:86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教委、共青团中央《关于广泛组织高等学校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意见》精神,结合我校社会实践的实际,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社会实践是高校教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大学生综合素质、锻炼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使学生投身社会,接触社会,了解社会从而服务社会的重要途径之一,是大学生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的有效方式。

第三条 社会实践是学生第二课堂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为活动宗旨。

第四条 社会实践活动要坚持广泛动员、精心组织,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创造条件、提供保障,密切配合、加强宣传、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五条 大学生要充分发挥青年才智和专业特长,通过社会实践的形式,为专业学习和学术科研服务,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为基层群众服务。

第六条 大学生可参加学校在假期组织的各种社会实践及教学实习活动,也可以回到家乡或自发组织开展社会调查、参观访问、勤工助学、社区服务等社会实践活动,同时学生也可利用其它时间(如寒假、双休日)积极进行社会实践活动。

 

第二章 活动内容及流程

第七条 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要结合专业特长,为基层群众开展多种形式的文化、科技、卫生服务,把先进文化、先进生产力送到革命老区和农村基层;努力提高农村的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积极倡导社会文明;把大学生掌握的科学知识传播到当地,积极为当地的经济发展做贡献。

第八条 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应围绕科技扶助、企业帮扶、文化宣传、医疗服务、法律宣讲、支教扫盲、环境保护等方面开展活动。同时,根据我校教学实习周期长、地域广、师资强等特点,依托教学生产实习,继续坚持社会实践与教学生产实习相结合,为大学生社会实践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有利的条件。

第九条 学校重点扶持带有科研选题和去老、少、边、穷地区以及跨院(系)、跨年级的实践团(队)。实践团队成员可跨年级、跨专业、跨院系,团队人数控制在8—12人,实践团队需有老师带队方可参加活动。

第十条 为了能更好地指导实践,使在实践过程中做到有目的,有计划,应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相应的实践计划,并自行联系有关单位。实践计划要求具体化、专业化、书面化。实践团队实行申报制,经所在院(系)对实践项目进行论证并做出基本评价,由院(系)统一上报团委。跨系、跨学科的项目由团队负责人所在院(系)负责该项目的申报。校团委将组织专家评审,择优予以资助。

第十一条 社会实践活动结束后,各团队应仔细整理实践活动中搜集的各种资料并作好总结;在学期开学时提交高质量的社会实践报告论文。校团委调研实践部将组织开展社会实践成果报告会。

 

第三章 活动要求

第十二条 各级团组织要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培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所需人才的战略高度,深入、扎实地组织开展好社会实践活动。切实加强对社会实践活动的领导,组织社会实践团(队)的学院要在学生自愿的基础上,择优筛选组队,并选派得力干部和专业老师带队。

第十三条 要不断丰富社会实践活动的内容和形式,积极探索和建立与专业学习相结合、与服务社会相结合、与创新创业相结合的社会实践机制,了解基层需求,科学规划项目,增强服务的针对性,使更多的学生投入到活动中去,在实践活动中得到锻炼。

第十四条 实践过程中,各团队在完成调查的同时,应遵循实践团队守则,确保安全,加强组织领导;根据活动主题进行,扎实工作,明确意义,讲求实效;遵纪守法,遵守校纪校规,积极维护学校的声誉。

 

第四章 经费来源及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学校每年拿出固定资金作为暑期社会实践专项经费,用于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经费来源采取学校、院(系)和社会、个人三方共同出资的方式筹集实践经费。另外,积极寻求、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和赞助,扩大经费来源。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社会实践专项经费的主要用途包括:资助立项的重点和一般社会实践项目;奖励优秀社会实践团队、个人、优秀报告和优秀指导老师;为社会实践重点团队购买统一的服装等开支(配备社会实践的装备)。

第十七条 社会实践经费由校团委统一管理。社会实践团(队)须通过各院(系)分团委向校团委上交具体接待单位名和团队立项登记表(含:课题论证或可行性报告、预期形成的成果说明、所需经费的详细预算、团队成员统计表等),以进行立项登记。学校将根据申报材料确定是否对有关社会实践团(队)立项并予以资助。

第十八条 学校资助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实践团(队)的基本活动费用,同时参考路程远近、人数多少等因素决定资助额度。

第十九条 对于虚报实践经费的团(队),一经核实,学校不再考虑予以资助,并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作虚假活动策划或没有开展暑期实践活动的,校团委将追回先期拨付的经费,并将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各社会实践团(队)要合理使用实践费用,专款专用,且账目要清晰、规范,在规定期限内到财务处报销冲帐;各实践团(队)在资助金额限度内实报实销。

 

第五章 考核及奖励制度

第二十一条 为了鼓励更多学生参与到社会实践活动中去,不断推进我校社会实践活动向前发展,学校决定对在社会实践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个人、团队和组织进行表彰。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制定的标准,对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院授予优秀组织奖,对在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团队授予优秀实践小分队奖;个人奖分为优秀指导教师奖先进个人奖优秀调研报告奖等奖项。

第二十三条 申报团体奖的单位,应提交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以及与实践活动有关的其它资料。先进个人奖由各基层团委(分团委)根据申报条件及评优指标提出建议报校团委定;优秀成果奖由专家评审委员会会同校团委根据评审规则确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共青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