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做好学生出国、出境的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自费出国留学
第一条 凡在校学习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均可申请自费出国留学。
第二条 应届毕业生的自费出国留学申请截止期为毕业离校后五个工作日内。
第三条 凡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学生,应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申请出国(境)审批表》,经所在学院同意、校学生工作部(处)核准后,方可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学生本人持学校审批表,可办理在读证明、户口证明,到校教务部办理在校学年成绩证明单等。
第四条 已被国外大学正式接收入学的学生,持有效的国外大学入学通知书,经学校批准后,持有关证件到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相关手续。经批准后,其户口迁回生源所在地的街道(乡)办事处;档案迁回生源所在地的人才交流中心。
非应届毕业生经学生本人书面申请,校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学校批准,可保留其学籍一年(自学校批准之日起计)。
第五条 非应届毕业生凡一年内未成行、符合在校就读条件者,可以提出复学申请,校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后,经学校批准,方可复学。
第六条 应届毕业生出国未成行者,不纳入下一年就业计划,自谋职业。
第二章 出国(境)探亲、访友、旅游
第七条 学生因私出国(境)探亲、访友、旅游,只允许在节假日期间。
第八条 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申请出国(境)审批表》,申请时须注明出境及返回的确切日期,所在学院负责学生工作的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公章,送校学生工作部(处)批准。
第九条 探亲、访友、旅游结束后,必须按时到校学生工作部(处)登记,办理注册手续。逾期不归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合作办学、出国(境)交换及境外实习
第十条 合作办学、出国(境)交换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审批,各职能部门依据其通知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由学校组织境外实习的,先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由所在学院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和分管学生工作的书记签字盖章后,报教务部和学生工作部(处)审批;由学生自行联系境外实习的,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后,所在学院应对境外机构的真实性予以核实,确定属实后,由所在学院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和分管学生工作的书记签字盖章后,报教务部和学生工作部(处)审批。
第十二条 合作办学、出国(境)交换及境外实习学生均应按学校要求办理缴费注册手续。
第十三条 合作办学、出国(境)交换及境外实习学生在境外的人身财产安全均由本人负责。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四条 凡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或已就业的校友,需学校出具在校期间相关证明的,应由当事人所在学院或单位证明,经校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方可办理相关证明。户档留校的毕业生参照本条办理。
第十五条 未尽事宜,经校学生工作部(处)研究,学校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2008年9月1日起实施,由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