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全称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英文名为"Zhong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Law",学校的国标代码为:10520。学校分南湖和首义两个校区。南湖校区位于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南湖大道182号,邮编430073;首义校区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114号,邮编430064。
第三条 我校是教育部直属的全日制综合性大学,也是国家“211工程”和“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项目重点建设的高校。
第四条 我校以经济学、法学、管理学为主干,兼有文学、史学、哲学、理学、工学、艺术学等九大学科门类,凭借独特的学科专业优势、人才培养特色、雄厚的教学科研实力,培养包括普通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生、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成人教育本科生及各层次的国际学生等在内的各类高级人才。
第五条我校普通本科层次的招生包括普通本科生(含自主选拔录取学生、高水平运动员、公安类学生、艺术类学生、中韩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内地西藏高中班学生、内地新疆高中班学生、少数民族预科生)和第二学士学位生等。
第六条 本科生毕业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在学校招生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其成员由校领导和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组长由校长担任。
第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接受纪委(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学校纪委(监察)部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我校在国家核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区、市)的生源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招生来源计划。
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的少量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核后用于调节各省(区、市)统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
第十一条我校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考试科目和各专业相关报考要求,由各省(区、市)级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录取时,我校将根据生源状况在相关省(区、市)适量调整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法学第二学士学位今年暂不招生。
第四章 入学考试(考核)
第十三条报考我校的普通学生必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有选考科目的省(区、市),选考科目以我校报送省(区、市)级招生考试部门并经公示的选考科目为准,当地省(区、市)级招生考试部门有明确规定的除外。其中我校在江苏省普通类专业的选考科目等级为AB,自主选拔录取考生的选考科目等级为AB。
第十四条自主选拔录取学生、高水平运动员等类型考生还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相关考核、测试。测试时间、要求及有关事项以教育部有关文件及学校当年相关招生简章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严格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录取工作。
第十七条学校公安类专业和艺术类专业为提前录取批次,贫困专项计划在规定的批次录取,其他专业均为本科第一批录取批次。
第十八条学校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情况和招生计划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当地招生计划数的100--105%以内;公安类专业投档比例为招生计划数的120%。
第十九条严格执行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调整部分高考加分项目和进一步加强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学[2010]10号)规定的有关精神和要求,按考生加分后的投档成绩排序依次进行录取。学校不另外制定加分政策。
第二十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必须填报我校志愿,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学校可录取服从专业调剂的非第一志愿第一批次和艺术类考生。但调剂录取考生的高考成绩应不低于该生源地已投档第一志愿考生的最低成绩,且只能录取为尚有空额的专业。
第二十一条 若符合要求的考生数额不足时,我校可将招生计划调整到其他生源质量充足的省(区、市)进行录取。
第二十二条获得我校自主选拔录取、高水平运动员等资格的考生,需在本科一批次第一志愿填报我校;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需在平行志愿的A志愿或省招办规定特殊类批次志愿填报,方能享受学校提供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学校对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考生按“分数优先”原则录取和确定专业,不设置专业分数级差。非平行志愿投档省(区、市)考生录取时,志愿优先,设置专业分数级差,各专业志愿之间的级差均为1分。
江苏省普通类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原则为“先分数后等级”,选测科目为等级AB。
其他省(区、市)执行该地区文件规定的录取规则,如有规则与我校冲突,执行我校规定的录取规则。
第二十四条 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根据考生成绩在考生所在省(区、市)的招生专业计划内进行调剂录取;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五条 外国语言文学类各专业只招收本语种和英语语种考生,并且不做比例限制;经济管理实验班只招收应试语种为英语的考生。其他各专业不限考生的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均须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并达到相应水平。
第二十六条 公安类各专业(治安学、侦查学、侦查学(职务犯罪侦查方向)、边防管理)实行按志愿先后、根据高考成绩择优录取。无院校志愿的考生(含服从调剂院校志愿),学校一律不予录取。报考条件、学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要求、学生身体状况要求以及男女生比例,必须符合教育部教学司[2003]16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学校不组织公安类专业考生进行体能测试和面试。
第二十七条 艺术类数字媒体艺术、中韩合作办学项目视觉传达设计(动漫游戏方向)和电影学(影像内容方向)专业考生的具体录取办法按学校中韩合作办学项目招生简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数字媒体艺术及中韩合作办学项目视觉传达设计(动漫游戏方向)两个专业(方向)均有招生计划的省(区、市),考生可以兼报,专业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并分别遵循各专业录取规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入围我校2014年自主选拔录取、高水平运动员的考生,高考成绩或入学考试成绩必须达到教育部及考生所在省(区、市)规定的录取要求,学校按照教育部、省(区、市)招办(考试院)和学校本年度相关类别招生简章及规定办理录取手续。
第二十九条少数民族预科生、内地西藏班学生、内地新疆高中班学生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录取。
少数民族预科班的录取人数按预科当年公布的招生计划执行。其高考文化成绩不得低于我校在生源所在省同科类投档线下80分。预科生在预科培养期间不分专业;学校根据学生志愿,结合预科培养期间的成绩及人才培养的需要确定专业。预科培养结束,经考核合格,转入本科阶段学习。
第三十条 文澜学院“经济管理试验班”要求考生第一专业志愿填报该专业;以经济管理实验班(文澜学院)专业入围的自主选拔录取考生,高考成绩(原始成绩)达到其所在省(区、市)划定的同科类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控制线,即可录取到该专业;非自主选拔入围考生要求为我校生源中投档成绩位列生源所在省(区、市)同科类前5名的考生;按照以上要求若招生计划空缺,则优先录取理科综合或文科综合科目达到卷面总分80%及以上,且另三门科目中有两门科目达到卷面总分90%及以上的考生。新生入学后一年级不能调整到学校的其他专业,二年级不参加辅修双学位学习。
第三十一条学校对学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执行教育部有关文件。
第三十二条学校对学生身体状况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公安类专业除外)。
第三十三条 学校在录取时,对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且无男女比例限制。但按照专业培养要求和有关文件精神,公安类专业女生比例不超过该类招生计划总数的15%。
第三十四条学校录取结果经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将及时在学校本科招生网上公布。查询网址:。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三十五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以2014年湖北省物价部门核定的为准,如果国家调整本年度本科生学费收费标准,学校将按照新规定收取学费。
第三十六条新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持本人准考证和入学通知书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将有关情况向所在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通报。
第三十七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其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了完善的贫困学生资助体系,通过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各种社会资助、学费缓交或减免等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十九条学校招生部门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南湖大道182号
邮政编码:430073
联系电话:(027)88387338 (027)88386200
网址:。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适用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4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我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如教育部门对本科招生政策有调整,则按教育部门最新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