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奖励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01-06浏览次数:173


(中南大学字[2005]25号文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树立良好的学风、校风,积极引导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努力造就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我校学习满一年以上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生和班集体。

第二章 奖励类别与比例

  第三条 学生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设置先进班集体、优秀学生(含优秀学生干部)、本科生特别奖、优秀毕业生、见义勇为奖等奖项。凡获奖的集体或个人均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

  第四条 先进班集体评选比例不超过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班总数的10%;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不超过当年应届毕业生人数的20%;本科生特别奖、见义勇为奖不受比例限制。

优秀学生评选比例不超过全校参评学生总人数的25%。优秀学生同时获得相应等级的人民奖学金,其中:获一等人民奖学金的优秀学生比例不超过全校参评学生总人数的1%,获二等人民奖学金的优秀学生比例不超过全校参评学生总人数的10%,获三等人民奖学金的优秀学生比例不超过全校参评学生总人数的14%。

第三章 评比条件

  第一节 先进班集体

  第五条 先进班集体评比条件:

  1.认真组织政治理论学习,积极开展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良好班风建设;

  2.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有良好的学风,必修课和选修课成绩及格率达到95%以上;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课成绩合格率100%或国家大学生体能测试达标率100%;

  4.自觉遵守校纪校规,学年度无人受到党、团、行政处分;

  5.积极开展第二课堂活动,同学之间团结友爱;

  6.班级管理制度健全,党团组织生活健全,有详细的工作计划、记录和总结;

  7.未发生重大事故。

  第二节 优秀学生

  第六条 优秀学生评比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校纪校规,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讲文明礼貌。

  2.勤奋学习,刻苦钻研,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各科成绩优良。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课成绩良好或达到国家大学生体能测试标准。

  4.积极参加社会活动和青年志愿者服务,表现突出。

  5.获一等人民奖学金的优秀学生除符合本条中1-4款基本条件外应具备:(1)政治思想考核优秀;(2)必修课和选修课成绩平均90分(含90分)以上;(3)一年级学生应有3000字以上、高质量的社会调查报告,二年级学生应有公开发表的科研成果,三年级学生应有一项独立完成并公开发表的科研成果。

  6.获二等人民奖学金的优秀学生除符合本条中1-4款基本条件外应具备:(1)政治思想考核成绩良好;(2)必修课和选修课成绩平均80分(含80分)以上。

  7.获三等人民奖学金的优秀学生在符合本条中1-4款基本条件的前提下,评比办法由各学院自行制定,同时将办法送校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七条 在同等条件下,工作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学生干部,学习成绩标准可分别降低2分;当年获得省级竞赛奖励者,学习成绩标准可降低3分;当年获得过国家级竞赛奖励者,学习成绩标准可降低5分。

  第三节 本科生特别奖

  第八条 本科生特别奖评比条件:本年度在省级及以上学习竞赛、文艺比赛、体育比赛、科研竞赛、社会实践等活动中荣获三等奖以上的集体和个人。

本科生特别奖分为集体奖、个人奖,各设四个等级。国家级各类竞赛中荣获特等奖的或在教育部、各省教育厅组织的重大竞赛中荣获特等奖的,可申报特等奖;国家级、部级各类竞赛中荣获一、二等奖的,可申报一等奖;国家级、部级各类竞赛中荣获三等奖或在省级各类竞赛中荣获一等奖的,可申报二等奖;在省级各类竞赛中荣获二、三等奖的,可申报三等奖。在国际比赛或活动中获得奖励的参照国家级奖励标准。体育竞赛等活动取前六名的,按第一名为一等奖,二、三名为二等奖,四、五、六名为三等奖的方法进行认定。凡获得国家、省级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视为同一级别的三等奖。

  第四节 优秀毕业生

  第九条 优秀毕业生的评比条件:

  1.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对象为接受全日制普通教育的在校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毕业年级学生。

  2.优秀毕业生除符合优秀学生的基本条件外,在校期间应至少获得一次优秀学生荣誉称号,服从国家需要,自觉遵守就业政策,就业态度端正。

  第十条 同等条件下,荣获校级或校级以上优秀团员、模范团干、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精神文明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的毕业生优先考虑。

  第十一条 由学校推荐并获得省级及以上“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或由学校组织参加省级及以上各类竞赛及其他活动并获得一等奖的学生,在遵照第十六条规定的前提下,经所在学院推荐,附有关证书等证明材料,报学校单独审批。

  第五节 见义勇为奖

  第十二条 下列行为之一者可以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

  1.同正在进行的侵犯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2.同正在进行的危害国家安全、妨害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3.在危急时刻抢救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生命、财产的;

  4.积极协助公安、司法机关侦破重特大刑事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起了重大作用的。

  第十三条 申报见义勇为奖应当做到行为事实清楚,证据材料确实充分。下列材料经调查核实,可以作为申报见义勇为奖的依据:

  1.公安、司法机关提供的证明;

  2.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证明;

  3.受益者提供的证明。

第六节 其 他

  第十四条 评比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评选优秀学生资格:

  1.受到党、团、行政处分或通报批评的;

  2.必修课或指定选修课有不及格的;

  3.无故不参加社会实践的;

  4.报到注册无故迟到的;

  5.休学、保留学籍和跟班试读期间的。

  第十五条 在评选年度内,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集体,受到党、团、行政处分的个人,申报本科生特别奖应降低一个档次。凡获得省级及以上综合性奖励,学校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奖励,不再纳入本科生特别奖奖励范围。如:全国、全省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

  第十六条 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评为优秀毕业生:

  1.受党、团、行政处分的;

  2.在校学习期间,有两门以上(含两门)课程不及格的。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十七条 各类奖励标准分别为:

  1.先进班集体奖励500元/班。

  2.一等人民奖学金2000元/人;二等人民奖学金1500元/人;三等人民奖学金500元/人。

  3.集体特别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分别奖励3000元、2000元、1000元和500元;个人特别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奖励2000元、1000元、500元和300元。

  4.见义勇为奖一次性奖励800元,事迹特别突出者报请学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另行表彰。

第五章 组织领导与评选程序

  第十八条 学校成立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校学生工作部(处)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第十九条 各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担任组长的评议组,成员包括学生党总支书记、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年级主任、分团委书记和教学秘书。班级评议小组由辅导员(班主任)担任组长,成员包括班长、团支部书记及若干名学生代表。

  第二十条 先进集体、优秀学生的评选程序:

  1.班级评议小组组织全班同学在学年总结的基础上,民主评议确定初审名单,经辅导员(班主任)签字,连同有关材料上报学院;

  2.各学院评议组综合审议确定推荐名单并在本院范围公示后,由评议组长签署意见连同有关材料送校学生工作部(处)复核;

  3. 校学生工作部(处)将复核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后,提交学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审核批准,在全校范围内予以表彰;

  4.对评选结果持异议的集体或个人,可在校、院两级公示期内向校学生工作部(处)书面或口头反映。校学生工作部(处)在接到反映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予以答复。

  第二十一条 本科生特别奖申报评选程序:

  1.由集体、个人自愿申报,逾期不补;

  2.申报时必须如实填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级特别奖申报表》,持获奖证书原件及证书复印件到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进行申报登记;

  3.各学院审议后,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在规定时间内将名单和获奖复印件送校学生工作部(处);

  4. 校学生工作部(处)对各学院上报名单及材料进行复核,并将符合条件的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七天,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

  5. 校学生工作部(处)在公示期满五个工作日内,将公示合格名单上报学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6.未尽事宜,由学院递交书面报告,校学生工作部(处)汇总并提出建议,报经学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程序:

  1.各学院毕业班辅导员(班主任)根据班级实际情况,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全班同学民主评议,确定本班推荐名单,报学院评议组;

  2.各学院评议组根据各班推荐名单,按规定条件和比例,审定本学院优秀毕业生名单,组织填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优秀毕业生登记表》;

  3. 校学生工作部(处)将名单和材料汇总提交学校审核批准。

  第二十三条 见义勇为奖申报程序:

  1.由集体、个人自愿申报,也可由学生所在学院党政团组织推荐;

  2.申报时必须持证明材料到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进行申报登记;

  3.各学院审议后,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将名单和相关证明材料送校学生工作部(处);

  4. 校学生工作部(处)对各学院上报名单及材料进行复核,并将符合条件的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七天,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

  5. 校学生工作部(处)在公示期满五个工作日内,将公示合格名单上报学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批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学生干部指担任班长、团支部书记及以上职务的学生。

  第二十五条 先进集体、优秀学生、本科生特别奖于每年9月初评比,10月中旬表彰;见义勇为奖随时评审表彰;优秀毕业生于每年10月初评定,11月表彰。

  第二十六条 评比过程中,要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凡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将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已评集体或个人取消评奖资格,收回荣誉证书和奖金;优秀毕业生在离校前出现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党、团、行政处分者,撤消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所空缺名额,不得补报。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其他类型的学生奖励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从2005年9月1日起实施,由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