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01-06浏览次数:1726

(中南大学字[2005]38号)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优化育人环境,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学生进行处分,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程序正当、依据明确、处分适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生。

第四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其违纪行为可以减轻或免予处分:

1.主动交待违纪行为的;

2.积极检举他人违纪行为的;

3.有立功表现的;

4.平时表现较好且情节轻微的。

第六条  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理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被处以刑罚的,或者因违法被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被处以行政拘留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被处以治安警告、罚款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4.伙同校外人员实行违法行为被处以治安警告、罚款和行政拘留的,加重一级处分。

第八条  违反公共安全制度规定者,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并给予以下处分:

1.在学生宿舍及其它公共场所私接电源、使用违禁电器或私存易燃、易爆等物品,予以没收并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火灾等事故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擅自移动、挪用、损坏消防器材或安全设施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因移动、挪用、损坏消防器材或安全设施而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其他违反公共安全制度规定,不听劝阻,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九条  在校内外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分:

1.殴打他人,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殴打他人,致人轻微伤的,给予记过处分;

3.殴打他人,致人轻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殴打他人,致人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持械打人、报复打人或团伙斗殴中的组织、带头的,从重处分;

6.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器具的,视其伤害程度,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7.邀约、唆使他人打架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8.参与打架且作伪证的,从重处分;

9.威胁、恐吓受害人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0.殴打执行公务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1.本条所称的“轻微伤”“轻伤”“重伤”均以法定鉴定部门的结论为准。

打人致伤的,除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外,应承担受伤者的全部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对损坏公私财物的必须照价赔偿。

第十条 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者,给予以下处分:

1.非法扣留、拆阅、冒领和毁弃他人信件、包裹、汇票等邮件的,视数量、情节、后果,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妨碍他人行使合法权利或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所、工作场所,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或生活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3.污辱或诽谤他人,性质恶劣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4.恐吓、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对侵占或损坏公私财物者,令其偿还不当所得或赔偿损失,并给予以下处分:

1.盗窃、贪污、冒领公私财物或伪造有价证券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2.多次或结伙盗窃公私财物的(包括窝赃、销赃、分赃等行为),为首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参与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诈骗、敲诈勒索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数额较大或累计两次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属共同作案,参与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故意污损、损坏公私财物,给予记过处分;多次故意污损、损坏公私财物或损坏财物价值较大,情节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1.无故不参加学校各级组织要求参加的集体活动的。

2.阻碍、干扰学校有关人员执行公务的。

3.伪造、涂改证件或伪造、利用假证明材料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4.在校园内乱扔脏物;乱贴乱画;酗酒滋事等扰乱公共秩序的。

5.在查处学生违纪事件中串供、作伪证的。  

第十三条 学校禁止学生以任何形式、任何赌具进行赌博。对赌博者,除没收赌具、赌资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主动邀约他人赌博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处分;多次参与赌博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为赌博提供赌具、场所、赌资或通风报信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3.在公共场所赌博,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4.对制止、举报赌博行为进行打击报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传播、出售、出租反动、淫秽书刊及音像制品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在校内学生集体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的,给予当事人双方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贩毒、吸毒或嫖娼、卖淫及参与其他色情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使用计算机网络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1.破坏网络信息资源的;

2.复制或传播带反动内容、封建迷信及色情等信息的;

3.盗用他人账号或侵占他人网络信息资源的;

4.编造、传播虚假言论、信息对社会、学校和他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5.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其他危及计算机网络安全行为的。

第十六条  未履行法律程序擅自组织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者,予以批评教育,对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对校园和社会正常秩序造成重大影响的,视情节给予为首者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在校园内外张贴非法张贴物,或在校园内从事宗教、迷信活动者,予以批评教育,仍坚持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不得在校内建立各种形式的“同乡会”或宗派组织,未经批准不得建立校内或跨校性社团组织。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在考试中舞弊者,根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考试纪律及违纪处分办法》,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九条  剽窃、抄袭他人著作,或有其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无故或未经允许缺课、学习期间擅自离校达一天以上者均为旷课(学习期间按每天8课时计)。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32课时以上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达32课时,给予警告处分;

2.达64课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达80课时,给予记过处分;

4.达120课时以上,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学校将做如下处理:

1.非毕业年级学生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期;毕业年级学生的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半年,不得少于三个月。在留校察看期间经教育不改或又犯有新的应予行政处分的违纪行为的,作延后解除或开除学籍处分。

2.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留校察看期满,未作出延后解除或开除学籍处理的,视为自动解除。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的违纪行为毕业后一年内被查出者,学校将其违纪事实材料寄往毕业生所在就业单位,没有就业单位的,寄往学生档案所在地。

第二十三条  处分审批权限与审批程序

学生违纪处分的主管部门为学生工作部(处)和教务部。

教务部负责学生考试违纪处分。

学生工作部(处)负责除考试违纪之外的其他违纪处分。审批权限与审批程序为:给予学生记过以下处分,由所在学院审批;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由学院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后,经校务会议讨论决定。

1.给予学生记过及以下处分,由学院研究提出拟处理意见后,将拟处理意见告之学生,在认真听取学生的陈述或申辩后,最终作出处分决定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2.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由学院研究提出拟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后,将拟处理意见告之学生,在认真听取学生的陈述或申辩后,由学生工作部(处)提出正式处理意见,经校务会议讨论决定。对给予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需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3.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校察看期间,学生本人可书面申请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经所在学院研究并由负责人签署意见,送学生工作部(处)审查后,报学校审批;留校察看期满,作延后解除或开除学籍处理的,由学院提出意见、负责人签字,送学生工作部(处)审查后,报学校决定。

4.同时涉及两个及以上学院学生的违纪事件,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处理,有关部门和学院协助处理。

5.对违纪、违规学生所作处分决定,由所在学院负责及时将处分决定书送达本人,并负责通知学生家长。在送达时,应告诉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确实无法直接送达的,可视情况在全校或一定范围内公告。

6.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处分或处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及学生代表组成,申诉委员会日常办公机构设在学生工作部(处)。

7.学生如对学校的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决定书或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事实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校务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8.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9.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收到处分决定书一周内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入学前所在地。

10.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中发生本办法未列入的违纪行为,由学生工作部(处)会有关单位研究后,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前”、“以后”、“以内”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违纪处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从2005年9月1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