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5-11-15浏览次数:669

(中南大学字[2005]25号文印发)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生、研究生。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政策录取的学生,须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按时办理缴费、注册等相关手续,取得学籍。

  第四条 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普通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生注册的管理工作,校研究生部负责研究生注册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注册:

  1.未曾取得学籍的;

  2.因转学、退学、开除学籍等其他原因已注销学籍的;

  3.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的;

  4.未足额缴纳本学年学费的;

  5.因其他原因不能注册的。

  第六条 新生报到时,须凭《录取通知书》及本人《户口迁移证》(不迁户口的除外)、身份证等相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的,应凭入学前所在学校或街道、乡(镇)的证明(因病的还应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不按期报到或请假期满仍未报到的以旷课论(不可抗力的原因除外),逾期两周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对其进行资格复核审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不合格者,将视情况作相应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取得入学资格者,一经查实,无论何时,一律取消学籍,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查究。

第八条 高等教育是非义务教育,每个接受高等教育的学生有按时足额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的义务。

  第九条 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新生在入学报到时)向学校财务处或受其委托的部门缴纳学费,其缴清本学年全部学费后学校予以电子注册。学生注册后才能进行选课。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通过申请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奖学金等方式缴纳学费后,进行电子注册。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大学一年级普通本科生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暂时缓交或减免学费(不含住宿费、教材费及杂费)。

  1.因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不能及时缴纳学费的大一新生,可通过“绿色通道”申请暂缓一年缴纳学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申请减免学费:

  (1)革命烈士子女;

  (2)父母双亡,无经济来源的孤儿;

  (3)国家西部开发工程资助对象的学生(按教育部规定执行)。

  3. 减免学费申请及审批程序:

  (1)学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及家庭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证明,并附相关材料,如:革命烈士证、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死亡证明书及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等。

  (2)符合减免条件的学生申请由辅导员(班主任)、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并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大学生资助中心审核。

  (3)学生工作部(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召开专题会议审核,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向全校公示。

  4.凡提供假证明材料或以其他形式弄虚作假者,学校将敦促其缴齐全部减免的学费,并根据情节依照《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校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部在电子注册时间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未注册学生名单书面通知学生所在学院,由学院在收到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学生本人。

  第十三条 学生在收到未注册的书面通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缴清学费或书面说明未缴清学费的正当理由。

  第十四条 对未如期注册又无正当理由者,学校将作如下处理:

  1.未注册学生无下一学期选课、听课和课程考核资格,连续三个学期未注册、选课者,学校将对其作退学处理。

  2.未注册学生不能享受公费医疗及图书馆、资料室、实验室等提供的服务。

  3.未缴清全部学费的学生毕业时,学校相关单位应缓办其毕业证、学位证、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学生档案等相关证件(材料)直到其缴清学费为止。

  第十五条 对因贫困未按时足额交纳学费的学生,学校视情况将作如下处理:

  1.申请缓交学费且获得批准的学生可予以注册;

  2.因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而暂时不能缴纳全部学费的学生,一旦同银行签定贷款合同之后,即可注册。

  第十六条 学校对延期缴纳学费的,根据学生欠费总额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收取滞纳金。具体计算方法由校财务处确定。

  第十七条 学生及时足额缴纳学费后,发生退学、死亡或失踪,由本人(委托代理人)或家属提出退学费书面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经学院审核签署意见送校学生工作部(处)或校研究生部审核,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可退回相应学费。所交住宿费、教材费及杂费一般不予退回,其学籍将随之注销。

  具体退学费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1.在本学年开学第一月内退学、死亡或失踪的,全额退回所交学费;

  2.在本学年开学一个月以上、两个月以内退学、死亡或失踪的,退回所交学费的四分之三;

  3.在本学年开学两个月以上或第二学期开学一个月以内退学、死亡或失踪的,退回所交学费的二分之一;

  4.在本学年第二个学期开学一个月以后退学、死亡或失踪的,所交学费不予退回。

  第十八条 转入学生的学籍电子注册在全部学费缴清后进行,其缴费标准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执行。

  第十九条 预科学生学费标准按录取当年标准执行,其学籍电子注册待进入我校学习时进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2005年9月1日起实施,由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