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大学字[2005]25号文印发)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奖学金分为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两种形式。
国家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不含当年入校的新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4000元;国家助学金以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生活费为目的,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
第四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家庭贫困,生活简朴。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当年被评为校"优秀学生";或当年参加高考并第一志愿填报我校,高考成绩高于我校在当地录取平均分的一年级新生。
第五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4.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简朴。
第六条 申请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国家助学奖学金:
1.受到党、团、行政处分和通报批评的;
2.无故不参加社会实践的;
3.报到注册无故迟到的;
4.新生入学前受过任何处分的;
5.休学、保留学籍或跟班试读期间的。
第七条 凡获得国家助学奖学金资助的学生,在资助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停止享受国家助学奖学金。其中获国家奖学金的应退回全部资助金额;获国家助学金的停发剩余部分资助金。多出部分用于资助其他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
1.被判徒刑、劳动教养、管制、拘役、行政拘留的;
2.受到党、团、行政处分和通报批评的;
3.因各种原因学籍异动的;
4.弄虚作假获取资助的。
第八条 各学院根据国家助学奖学金申请条件制定相应的综合测评办法或评议细则,并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社会活动、遵守校纪校规等具体指标,对学生进行考核。
第九条 经学校及上级单位审核通过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如果同时荣获校内、校外奖学金的,分别颁发荣誉证书,并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受奖的原则发放奖金。
获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学生将不再享受校内其他各种形式的资助(临时困难补助除外),但可以参加学校的勤工助学。
第十条 组织领导:
1.学校成立国家助学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主任,成员包括各有关单位负责人、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校团委和校学生会负责人。校学生工作部(处)为日常办事机构。
2.各学院成立国家助学奖学金推荐组,由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学生党总支、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分团委书记、学生会主席及其他有关人员。班级评议小组由辅导员(班主任)担任组长,成员包括班长、团支部书记及1-2名学生代表。
第十一条 工作程序:
1.各学院根据学校工作安排,组织学生认真学习、领会有关文件精神。
2.国家助学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每年9月开始申请。学生本人对照国家助学奖学金申请条件,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但同一学年内不同时享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3.班级评议小组在学年总结的基础上,组织全班同学对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确定初审名单,经辅导员(班主任)签字,连同有关材料报所在学院。
4.各学院按分配名额审议确定等额推荐名单,由评议推荐组长在《备案表》签字后,连同申请人填写的《国家奖学金申请表》或《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有关材料送校学生工作部(处)复核。
5. 校学生工作部(处)将复核名单提交学校国家助学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在限额内等额评审后,向全校师生公示。公示完毕,学校将评审正式名单及有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教育部。
6.教育部将国家助学奖学金划拨到位后,学校将国家奖学金统一发放给获奖学生本人;国家助学金由学校按月打入学生资金卡。
第十二条 申报过程中,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05年9月1日起实施,由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