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5-11-15浏览次数:683

(中南大学字[2005]25号文印发)



  学生证、校徽是学生身份的有效证明证件和标志。为了加强对学生证、校徽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证、校徽仅限学生本人使用、佩戴,应妥善保管,不得转借、涂改或赠与他人。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经复查合格并取得学籍者,由各学院到学生工作部(处)统一领取学生证、校徽。

  第三条 学生遗失学生证必须及时在校报声明挂失并申请补办。补办时,必须填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补办学生证、校徽申请表》,经辅导员(班主任)签字,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盖章后,附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工本费和挂失费30元,在规定时间到校学生工作部(处)学生管理办公室办理。

  第四条 学生补办校徽基本程序同第三条,交工本费10元,。

  第五条 学生遗失与学生证配套使用的乘车优惠卡,亦应及时声明挂失并申请补办。补办基本程序同第三条,另交优惠卡工本费10元。

  第六条 学生因毕业或其它原因离校,可将校徽和加盖注销章的学生证留作纪念。如有遗失,按本办法第三条办理。

  第七条 凡因家庭地址变更,需要换发学生证的,应由学生本人申请,附家长工作单位人事部门或家庭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书面证明,到学生工作部(处)办理。办理程序同第三条。

  第八条 学生补(换)学生证、校徽的时间为每月最后一周星期四,其余时间一般不予办理。

  第九条 凡持有两个及以上学生证,或涂改、转借、制造或使用假证、冒用他人学生证者,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由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