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大学字[2005]25号文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扶助我校经济困难学生,使他们安心学习,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济困难学生补助分为特殊困难(以下简称“特困”)补助和临时困难补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
第二章 学生特困补助
第四条 申请特困补助的条件:
1.品行端正,学习刻苦努力,成绩合格;
2.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3.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注意培养自助、自立意识,生活艰苦朴素。
第五条 申请特困补助的对象:
1.父母双亡,学生本人无法得到其他有效帮助者;
2.父母双下岗,月人均生活费不足240元者;
3.家处老、少、边、穷地区,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4.其他特殊情况者。
第六条 申请特困补助的时间、比例及发放标准:
1.特困补助每学年评定一次,校学生工作部(处)在每学年的9月初按在校学生总数的6%将名额安排到各学院,由学院具体组织评定;
2.特困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一学年按10个月发放(2、8月份不发),毕业班学生按9个月发放(2、7、8月不发)。
第七条 申请特困补助的程序:
1.符合条件的学生在每学年9月上旬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2.班主任组织对申请学生进行民主评议,确定本班补助对象;
3.所在学院对各班申报的特困补助学生认真审核,经公示三天后由学院分管领导签字盖章,于9月底送校学生工作部(处);
4.校学生工作部(处)对各学院上报的特困补助学生进行全面审核,并将名单在校内公示,报校领导审批同意后,于10月初将获得特困补助的学生名单反馈各学院,同时送交校财务处。
第八条 校财务处根据校学生工作部(处)提供的受助学生名单,于每月初将特困补助金划入学生个人账户(9、10月的补助金在10月一并发放)。
第九条 获得特困补助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将停发或收回补助金:
1.弄虚作假申请特困补助的;
2.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的;
3.在一学期内有两门课程(含两门)以上成绩不及格的;
4.生活中有铺张浪费行为的;
5.学籍发生异动的;
6.其他。
第十条 各学院要切实做好受助学生的跟踪调查工作,教育引导并鼓励受助学生刻苦学习,积极进取,勤工助学回报社会。
第三章 学生临时困难补助
第十一条 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条件:
1.遭遇意外身体伤害事故,或突发急重病症,所需治疗费用较大,个人负担部分超出学生及其家庭支付能力的;
2.因自然灾害而使家庭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供养人严重伤病、突然亡故等,致使学生经济来源发生暂时困难的;
3.非本人原因致使个人财物遭受较大损失而影响基本生活的;
4.其他。
第十二条 补助标准 :补助金额一般按学校所在地最低生活费标准(240元/月),视具体情况以解决学生10天至30天所需为限。因病亡故或因个人原因非正常亡故的,视学生家庭实际经济情况,酌情在2000元内给予补助;其丧葬费用参照国家工作人员标准,另在临时困难补助中列出。对特殊情况学生的临时困难补助由学校另行研究,酌情处理。
第十三条 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辅导员(或班主任)核实,由学院领导签字盖章后送校学生工作(处)部审核。
第十四条 校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后,由校大学生资助中心填写“临时困难补助发放单”,经主管部领导签字盖章后,到校财务处领取补助金。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2005年9月1日起实施,由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