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学费收取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2-06-19浏览次数:777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生学费(含住宿费、教材费等各项规定费用,下同)的收缴管理,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有关规定,经学校校务会议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教育是非义务教育,学费收入是学校办学经费的重要资金来源,是维持学校正常运转的重要保证。每个接受高等教育的学生有按时足额交纳学费的义务。

  第三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规定、政府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和学生在校实际修读年限,按学年向学生收取学费(教材费视具体情况另定)。

  第四条 每年六月份,学校财务处向各学院(系)、研究生部[以下简称为各学院(系)、部]提供每生下学年应交学费通知单和学生欠费情况通知单,并在通知单上注明下学年交费时间,由各学院(系)、部发至学生家长,以确保下学年学杂费的及时足额收取。

  第五条 每学年开学后第二周为学生交费注册时间。学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新生在入学报到时)向学校财务处或由其委托的部门交纳学费。学生凭财务部门开具的收据到所在学院(系)、部办理本学年注册手续,新生凭收据办理有关入学手续。

  第六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并通过奖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方式解决部分学生学习和生活上的困难。

  第七条 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缓交或减交、免交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等杂费一律不得缓交、免交或减交)。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申请暂缓交纳学费(缓交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1)家庭收入低下,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尚未到位,难以及时交纳学费者;

  (2)因家庭突遭不幸暂时难以及时交纳学费者;

  (3)家庭有其他特殊困难者。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申请免交学费:

  (1)革命烈士子女

  (2)其父母双亡;

  (3)父母为无经济收入的残疾人;

  (4)家庭有其他特别困难者。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申请减交部分学费:

  (1)父母为无固定经济收入的残疾人;

  (2)父母单亡且家庭收入特别低;

  (3)家庭经济因不可抗原因遭受较严重的破坏,出现短期难以恢复的困难者;

  (4)家庭有其他特别困难者。

  4、暂缓或免、减交纳学费的审批程序:

  (1)学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并附家庭所在地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申请缓交学费的还应提交由本校在册教职工与学校财务部门签订的担保协议;

  (2)普通本科生由班主任(辅导员)、学生所在学院(系)学工办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学生处审核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3)研究生由研究生部学工办审核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4)学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向全校公示,无异议后实行。

  第八条 缓交期满后交纳学费,还应缴纳滞纳金。滞纳金的计算公式为:

应交滞纳金额 = 所欠学费总额×欠费天数×同期银行活期存款日利息率。

  第九条 对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之条件,未办理相关手续又不按时足额交纳学费者,依据中南大学字[2001]27号文件,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欠费管理办法》处理。

  第十条 学生及时足额交纳学杂费后,因故要求退学或死亡、失踪的,由本人或学生家长提出书面申请,本科生经学院(系)审核签署意见并报学生处审核提出处理意见,研究生由研究生部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后,报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可酌情退回相应学费,但所交住宿费、教材费等杂费不予退回。退费具体按以下规定处理:

  1、在本学年开学一个月内要求退学或死亡、失踪的,全额退回所交学费;

  2、在本学年开学一个月以上、两个月以内要求退学或死亡、失踪的,退回所交学费的四分之三;

  3、在本学年开学两个月以上、第二学期开学一个半月以内要求退学或死亡、失踪的,退回所交学费的二分之一;

  4、在本学年第二学期开学一个半月以后要求退学或死亡、失踪的,所交学费不予退回;

  5、学生无论何时因受处分离校的,所交学费概不退回。

  第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须交纳学费的学生。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校务会议负责解释。


                         中 南 财 经 政 法 大 学

                         二○○一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