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学生证、校徽的管理,经学校校务会议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生证、校徽是学生身份证明的有效证件,仅限学生本人使用、佩戴,应妥善保管,不得转借、涂改或赠与他人。
二、新生入学后,经复查合格并取得学籍者,由各院(系)、部到学生工作部(处)统一领取学生证、校徽。
三、学生遗失学生证、校徽,可以申请补办。每名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补办一次。如再次遗失,则可到校学生工作部(处)办理“学生身份证明”。
四、学生补办学生证,必须提出书面申请,交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工本费和挂失费30元,经辅导员( f班主任)签字,各院(系)、部审核、盖章后,由院(系)、部派专人到校学生工作部(处)集中办理。
五、学生补办校徽,程序同第四条,交费10元。
六、学生因毕业或其它原因离校,应将学生证交还学生工作部(处)。如有遗失,按章收费。
七、凡因家庭地址变更,需要换发学生证的,应由学生本人申请,附家长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和家庭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书面证明,到学生工作部(处)办理。办理程序同第四条。
八、全校补(换)学生证、校徽的时间为每年五月、十二月的最后一个星期,其余时间不予办理。
九、凡持有两个学生证,或涂改、转借、冒用他人学生证者,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