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二节 学费缴纳
第三节 转系、转专业与转学
第四节 自费出国(境)
第五节 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六节 退学
第三章 修业管理
第一节 教学基本制度
第二节 课程修读
第三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四节 辅修与双学士学位
第五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六节 学位授予
第四章 操行考核
第一节 考勤与纪律
第二节 鉴定与评比
第三节 违纪处理
第五章 就业管理
第六章 课外活动
第一节 学生社团、刊物管理
第二节 课外文娱体育活动
第三节 勤工助学
第四节 社会活动
第七章 校园秩序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发展,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需要的复合型、高素质创新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应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树立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刻苦学习的信念;发扬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努力钻研科学文化和专业知识,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增强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
第二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被本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户口迁移证》等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的,应凭入学前所在中学或街道、乡(镇)的证明(因病还应出具县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不按期报到或请假期满仍不报到的,以旷课论,逾期两周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复查合格并经注册后,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的,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骗取入学资格者,一经查实,无论何时,一律除名,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查究。
第五条 取得学籍的新生,学校发学生证和校徽。学生证和校徽的管理由学工部(处)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经校务会议审核通过后颁布执行。
第六条 学工部(处)负责学生注册管理工作,各学院学工办负责办理学生注册的具体事宜。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第一周为学生注册时间,学生必须按期持本人学生证(新学年第一学期还应持学杂费收据)到所属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注册。未经注册者,不能取得新学期的学籍。各学院在开学后第二周内将学生注册情况报学工部(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
1. 未曾取得学籍者;
2. 因退学、开除学籍等其他原因已注销学籍者;
3. 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或停学未办完复学手续者;
4. 未交纳本年度学费者;
5. 因其他原因不能注册者。
第二节 学费缴纳
第九条 高等教育是非义务教育,学费收入是学校办学经费的重要资金来源,是维持学校正常运转的重要保证。每个学生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学费。
第十条 学费收缴的管理由财务处会同学工部(处)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经校务会议审核通过后颁布执行。
第三节 转系(专业)与转学
第十一条 学生一般不得要求转系(专业)或转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转系(专业)或转学:
1. 学生确有专长,经考核,转系(专业)或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 学生入校后,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校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系(专业)或本校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系(专业)或其他高等学校别的系(专业)学习者;
3. 由于学校、学院、系及专业培养计划的调整或其他原因,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决定需转系(专业)或转学者;
4. 学校认为学生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系(专业)或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转系(专业)或转学:
1. 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 三年级以上者;
3. 由专科院校或省属一般本科院校转入本校者;
4. 由师范院校的师范专业转入本校者;
5. 由非普通高等教育转入本校者;
6. 无正当理由者。
第十三条 学校受理学生转系(专业)或转学申请的时间为新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学生转系(专业)的审批手续由教务处主办,学工部(处)会办;转学的审批手续由学工部(处)主办,教务处会办。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请转系(专业)与转学,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1. 转系(专业):由本人提出申请,附拟转入和转出学院意见报教务处,由教务处会同学工部(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学生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2. 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报学工部(处),学工部(处)会同教务处审核,符合转学条件的,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学工部(处)负责出具同意转出函致学生拟转入学校,收到回函后提交校务会议审批,通过后报湖北省教育厅批准。学校收到湖北省教育厅批准函件后(跨省者还需经拟转入学校所在省教育厅批准),学生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六条 申请转入本校学生,转学前本校对其政治、健康和学业成绩进行全面审查,合格者参照第十五条第二款办理转学手续。不合格者,不予接收。
第十七条 经同意转系(专业)或转学的学生,由转入学院或学校根据学生的学业成绩考核情况编入相应专业年级学习,学生本人不得自由选择专业。
第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系(专业)或转学一次。
第十九条 学生转系(专业)或转学后,在原系(专业)或原学校已修完并经考核取得合格以上的成绩,或取得规定的学分,符合学校规定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学校予以承认;其他成绩,作为任意选修课成绩予以记载。
第四节 自费出国(境)
第二十条 在校学生,均可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和探亲、访友、旅游。
第二十一条 学生办理自费出国(境)手续,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家长出具书面同意意见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填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申请出国(境)审批表》,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分别附以下材料报学工部(处)审核:
1. 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的学生:
⑴《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审批表》;
⑵《具有大学专科和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人员自费出国留学申请表》;
⑶ 已缴学费的收据及复印件;
⑷ 按已修读年限缴纳高等教育培养费收据及复印件;
⑸ 如借有贷款,应提交还清所借贷款的收据及复印件;
⑹ 如已被国(境)外大学正式录取,还需提交入学通知书复印件和汉译文本。
2. 申请自费出国(境)探亲、访友的学生:
⑴ 邀请信原件;
⑵ 邀请人在国(境)外永久住居身份证明复印件。
3. 申请自费出国(境)旅游的学生,应出具承担接待事宜旅行社的证明。
符合以上条件的,由学工部(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获准后,学校为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学生自费出国(境)探亲、访友、旅游只能在寒暑假期间进行,不得占用学习时间,学生在提交申请时应注明往返时间并保证按时返校。探亲、访友、旅游结束后,须按时到学工部(处)办理返校登记手续。逾期不归或不按时办理返校登记手续者,以旷课论。
第二十三条 应届毕业生原则上不得提出自费出国(境)探亲、访友、旅游申请,经劝阻无效的,参照自费出国(境)留学有关规定办理。探亲、访友、旅游结束后一个月内,本人凭预缴高等教育培养费收据原件到财务处办理退款手续,逾期不退。
第二十四条 已毕业的学生,在其工作单位或当地人事部门办理自费出国(境)留学、探亲、访友、旅游事宜。因自费出国(境)留学确需学校出具相关证明的,应持工作单位或当地人事部门的证明到在校学习时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经学生工作部(处)或教务处审核,并缴纳手续费、服务费后,方可办理有关事宜。
第五节 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对其进行健康复查,如发现患有疾病或入学后三个月内因患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经校医院诊断,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短期治疗难以达到健康标准的,取消入学资格并限期离校。
第二十六条 符合保留入学资格条件的新生,应在收到体检复查结果通知后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学工部(处),由学工部(处)会同校医院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取消入学资格并限期离校。
第二十七条 取消入学资格的新生,由学工部(处)将有关情况报分管校领导提交校务会议审批。
第二十八条 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的非毕业班学生,可同时提出保留学籍申请,经批准同意后,自批准之日起可保留学籍1年,未提出申请者和毕业班学生不予保留学籍,自费出国(境)留学申请被批准后,其关系转至来源地。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 因伤(病)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能坚持学习,需停课治疗或休养的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 因自身某种特殊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3. 一学期内,不论何种原因累计缺课时间达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4. 经学校认定需休学者。
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1. 因第二十九条第一、二款原因休学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字同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附上有关证明材料,送学工部(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学生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2. 因第二十九条第三、四款原因休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情况写出书面报告,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学工部(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到学工部(处)办理休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学生因特殊困难等客观原因,须中途停止学习,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证明,经学校批准,可以停学,停学期间保留学籍,其停学申请手续参照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办理。
第三十二条 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或停学的学生,学校发《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停学证明书》,学生在一周内办完手续离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滞留学校;不得提前复学;不得跟班选课和参加课程考核,否则,考核成绩不予记载。
第三十三条 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或停学的学生,各种关系仍保留学校,离校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三十四条 保留学籍、休学或停学的学生,离校期间停发奖学金、贷款、各种补助和津贴;因病休学的学生,其医疗费用按校医院规定处理;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的一切待遇。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停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或停学的,该学期按休学或停学计算。期满仍不能复学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继续休学或停学一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保留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的,取消入学资格;因自费出国(境)留学保留学籍的学生,保留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的,取消学籍。
第三十六条 学生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停学期满,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在新学期开学前一周内按下列规定到学工部(处)办理复学手续:
1.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经校医院复查,已达到健康标准的,经审批同意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2. 自费出国(境)留学保留学籍的学生注销经学校签署过同意意见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审批表》原件和《具有大学专科和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审核表》原件或出国护照,经审批同意后,可办理复学手续。
3. 休学、停学的学生提交休学或停学期间的个人情况的书面报告、休学或停学期间暂住地居委会或村委会的品行证明(因病、伤休学的学生,还需校医院的健康复查意见),经审批同意后,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三十七条 申请复学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复学资格:
1. 经校医院复查,在规定的时间内仍达不到健康标准者;
2. 不按复学规定办理手续者;
3. 有违法乱纪行为或经审查不合格者。
第三十八条 经学校批准同意复学的学生,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管理,下一年级没有相同专业的,则转入其他相近专业。
第六节 退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1. 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六年者;
2. 除休学、保留学籍(含保留入学资格,下同)等特殊情况外,在一年内未修满25学分者(四年级除外);
3. 经学校认定需休学拒不办理手续者;
4. 休学、保留学籍期间报考其他学校者;
5.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经审查不合格者;
6.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不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者;
7. 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等疾病或意外伤残后不能坚持学习者;
8. 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对学生的上述退学处理不是一种处分。
第四十条 学生退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1. 因第三十九条第一--七款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写出书面报告,负责人签署意见,送学工部(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2. 学生本人要求退学,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字同意,学生所在学院签署意见,送学工部(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3.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在校学习时间超过一年,作肄业生处理。 4. 退学的学生入学前是在职职工的,回原单位安置;原单位已并入其他单位的,由并入单位接收;原单位已撤销的,由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安置;其他的在来源地或家长、抚养人户口所在地落户。
5. 退学的学生在得到退学通知后,必须在一周内办完手续离校。
退学决定下达后,有关学院负责将学生交由家长或抚养人领回,有关部门应立即停止其在校的一切待遇。
第三章 修业管理
第一节 教学基本制度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本科学生实行学分制管理。学生在导师指导下,按学校教学计划的要求,自主选择上课教师、课堂和时间。
第四十二条 学校实行主辅修制,鼓励学生在学好本专业的基础上,辅修第二专业或攻读双学位。
第四十三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原则上为四年,凡品学兼优且符合毕业条件者,可 向学校提出申请,提前一年毕业或提前报考研究生;对因故在四年内难以完成学习任务者,经学校批准可延长其学习时间,但总学习年限不得超过六年。凡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应另行缴纳教育费用。
第二节 课程修读
第四十四条 学生必须修完各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教育教学环节,并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
第四十五条 各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其中选修课又分为专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两种形式。
第四十六条 对规定修读的课程,学生通过自学已达到该课程教学计划要求,经本人申请,所属院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其考核成绩达到80分以上的,可准予免修。但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体育课、任选课和实践性课程,学生不得申请免修。
第四十七条 申请课程免修的学生,须在每学期的第一周向所在院系提出免修申请,填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免修课程申请表》,交验自学笔记、作业、论文等有关材料,经课程所在院系审查同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参加免修考试。
免修考试定在每学期的第三周进行,由课程所在院系组织;凡免修课程考试成绩达80分以上者,给予学分,登记成绩时注明"免修"字样。
第三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四十八条 学生必须参加所有修读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一律按百分制评定,载入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学生未经选课程序修读的课程,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否则其考核成绩无效,不予记载;凡请假缺课时间达该课程学时三分之一以上、旷课时间达该课程学时四分之一以上、该课程三分之一以上作业未交或三分之一以上作业不及格者,取消其参加该课程考核的资格。
第四十九条 考核采用笔试、口试或笔试与口试相结合的方法和闭卷、开卷等形式进行。
第五十条 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在考前可以提出缓考申请,经院系同意、教务处批准并办理缓考手续后,方能参加课程缓考。参加缓考的学生,必须缴纳缓考费。
第五十一条 凡无故不参加课程考核或被取消考核资格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载,并注明"旷考"或"取消考核资格"字样。
第五十二条 学生修读课程考核成绩及格,即取得该课程学分;不参加修读课程考核或课程考核不及格,则不能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五十三条 实行学分绩点制,即以平均学分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指标。
1. 课程考核成绩对应的绩点:
成绩 绩点 成绩 绩点 成绩 绩点
90-100 4.0 76-79 2.7 63-65 1.3
86-89 3.7 73-75 2.3 60-62 1.0
83-85 3.3 70-72 2.0 不及格 0
80-82 3.0 66-69 1.7
2.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为(课程标准学分)×(课程考核成绩对应绩点),而平均学分绩点则为(课程学分绩之和)÷(课程标准学分之和)。
3. 凡一门课分两个以上学期讲授,而每学期都进行考核的,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学分绩点。
第五十四条 学生必须遵守考核纪律和考场规则,违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五条 凡课程成绩不及格的,必须重修,但因教学计划的调整或修订而无法重修或不便参加重修的,可申请课程重考;学生本人认为成绩不理想的,也可申请重修,该课程成绩按其高分记载,但不得申请课程重考。
第五十六条 重修课程不及格者,可申请继续重修,重修次数在学制年限内不受限制;重修必须缴纳重修费,因旷考或考试舞弊而重修的,应缴纳双倍重修费。
第四节 辅修与双学士学位
第五十七条 本科生入校后,修满一学年课程,在保证修好主修专业且学有余力的前提下,可自愿报名申请跨专业、跨学科、跨学校(与本校有合作办学协议和联合办学协议的学校)辅修第二专业和攻读双学士学位。
第五十八条 学生按规定修满第二专业辅修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并达到25学分以上者,可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九条 攻读双学士学位的学生,在主修专业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情况下,修满跨学科第二专业双学位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且达到50学分以上者,可获取两个不同学科的学士学位证书;凡主修专业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其辅修跨学科第二专业也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十条 辅修第二专业和攻读双学士学位的学生,须按学校(含合作办学、联合办学的学校)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第五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六十一条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完成实践性教学环节和毕业论文,修满各类学分和总学分,符合毕业条件者,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六十二条 学生提前修满各类学分和总学分,且平均学分绩点达3.3以上者,可申请提前毕业或报考硕士研究生。
第六十三条 学生四年修业期满,未按规定修满各类学分和总学分的,不予毕业,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 未修满学分在8学分以内者,学校发结业证书,作结业生离校,结业后一年内,可向学校申请重修并缴纳重修费,重修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
2. 未修满学分超过8学分者,可申请推迟毕业并按学年度缴纳学费,但总修业年限不得超过六年,在规定的时间内修满学分,达到毕业要求者,学校发毕业证书;不申请推迟毕业或修业六年期满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发结业证书,作结业生离校,离校后,不得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四条 学生因故申请提前或推迟毕业,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属学院全面考核,符合条件的送教务处审查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六十五条 因故中途退学的学生,在校学习时间超过一年且课程考核成绩合格,作肄业生离校,学校发肄业证书;取消及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肄业证书。
第六节 学位授予
第六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符合规定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六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 有明显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2. 不符合毕业条件者;
3. 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或平均成绩低于70分)者;
4. 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后被评为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有其它突出表现的除外);
5. 未通过国家大学外语四级考试者(毕业后一年内取得四级合格证书者可重新申请学位);
6. 以结业证换发毕业证者;
7. 其它不能授予学位者。
第四章 操行考核
第一节 考勤与纪律
第六十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返校,有事必须事先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不按期到校注册者,自规定之日起以旷课论。各学院在规定的时间按要求将学生返校情况报学工部(处)。
第六十九条 学生必须按要求参加学校规定的课堂教学(包括体育、时事政治、实习、实验课)等一切教学活动和学校统一组织的其他各类活动。各学院负责在一切活动中对学生进行考勤。
第七十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各类活动的,应事先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不参加者以旷课论,不按时参加者以迟到或早退论。
第七十一条 学生因事不能参加各类活动的,可凭有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不得超过2周;因伤、病不能参加者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经校医院核准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不得超过1个月;因特殊情况需续假者,应办理续假手续,一学期内,学生续假时间不得超过2周。
第七十二条 学生请假根据请假时间分别按以下规定审批:
1. 两节课以下的由任课教师审批;
2. 一天以下的由辅导员(班主任)审批;
3. 三天以下的由学工办(年级办)负责人审批;
4. 五天以下的由学院有关负责人审批;
5. 超过六天的,由所在学院签署意见送教务处审核,由教务处会同学工部(处)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七十三条 学生请假一天以上的,必须填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请假单》;一天以上的病假,必须有校医院医生出具的病假证明。学生办完请假手续后,属第七十五条第二--五款情况的由所在学院学工办(年级办)经由辅导员(班主任)书面通知任课教师。
第七十四条 学生请假,由本人办理手续,有特殊情况者,可委托他人代办。请假期满后应按时返校并按准假程序办理销假手续,逾期以旷课论。
第七十五条 学生上课期间旷课按实际授课时间计,实习期间旷课每天按8学时计;学生1个月内迟到或早退累计达到五次,作旷课一次(1学时)计。
第七十六条 各学院应指定专人负责各班学生出勤情况清查和记载,考勤负责人应认真如实填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考勤统计表》,每周交本班班长汇总后报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各学院于每学期期末将考勤情况汇总后分别报教务处和学工部(处)。
第二节 鉴定与评比
第七十七条 每学年开学初,学校对在校学生上一学年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学习情况等方面的表现作学年鉴定。通过个人小结、同学评议、辅导员(班主任)鉴定和学院审议等程序进行。各学院负责组织填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学年鉴定表》(简称《鉴定表》),考核结束后,将《鉴定表》送学工部(处)归入学生档案。
第七十八条 学校在学年鉴定的基础上,通过全面考核,组织评选"优秀班集体"和"优秀学生"活动,对评定对象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七十九条 表扬和奖励的原则是: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
第八十条 表扬和奖励主要方式有:口头表扬、颁发奖状、证书、奖章、奖品或设置不同等级的奖学金等。
第八十一条 表扬和奖励分校级和学院级两种。校级表扬和奖励办法由学工部(处)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相应的办法,经校务会议审核通过后颁布执行;学院级的由各学院制订相应的办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报学工部(处)备案。
第八十二条 受到学院级以上综合性评比表彰和校级以上单项评比表彰的学生,其评比材料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八十三条 学校在学生毕业前,对其在校期间德、智、体等方面的表现作毕业鉴定。各学院在审查学生本人自我鉴定的基础上,对学生的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态度和健康状况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明确努力方向,组织填写《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简称《登记表》),考核结束后,将《登记表》送学工部(处)归入学生档案。
第八十四条 学校在毕业鉴定的基础上,通过对毕业生在校期间各方面的表现全面考核,组织评选"优秀毕业生"活动,对评定对象给予表扬和奖励。优秀毕业生生评定办法由学工部(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校务会议审核通过后颁布执行。
第三节 违纪处理
第八十五条 学生违反学习纪律和学校规章制度或犯其他错误,视其情节和认识错误的态度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八十六条 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由学工部(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经校务会议审核通过后颁布执行。
第五章 就业管理
第八十七条 经审核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原则落实就业去向,纳入当年的就业方案。
第八十八条 毕业生的就业管理,由学工部(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制定相应的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经校务会议审核通过后颁布执行。
第八十九条 学生毕业后,应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所借公物应及时如数归还,损坏公物须按规定赔偿。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已离校者,应由原所属学院负责追查补偿。
第六章 课外活动
第一节 学生社团、刊物管理
第九十条 学生以开展科技、文化、艺术、体育活动为内容,以提高自身和其他同学的政治思想、学术、文化、身体等方面的素质为目的,可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创办校内学生刊物。
第九十一条 学生社团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有利于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和广大同学健康成长。必须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在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范围内活动,不得从事与本社团宗旨无关的活动。
第九十二条 学校禁止学生建立同乡会等非学术、文化的社团组织;禁止学生建立跨校性的社团和出版跨校性的刊物;禁止学生组织非法活动和出版非法刊物。
第九十三条 校党委宣传部负责学生社团(含学生刊物,下同)的审批、登记和注册。
第九十四条 校级学生社团、刊物由校团委统一负责管理指导;学院级学生社团、刊物应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由各学院分团委统一负责管理指导。
第九十五条 学生申请成立社团或原有学生社团需恢复活动,发起人或负责人必须将该社团名称、刊物的宗旨、组织方式和机构、活动内容和方式及主要负责人的有关情况一并交所在学院(部)党委和校团委审查、盖章后,报校党委宣传部审批。
第九十六条 经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只能招收本校学生为会员,不得接收或邀请校外人员参加。邀请校外人员到校进行社会政治和学术活动,必须事先报请校党委宣传部同意。
第九十七条 学生社团刻用公章必须在社团名称前冠以"学生"二字。更换主要负责人,必须经所在学院党委和校团委同意,报校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九十八条 各类学生社团有义务承担学校有关部门下达的相关的任务。
第九十九条 所有社团应于每学期初向校党委宣传部和校团委报送活动计划,期末报送活动总结。
第一百条 校团委负责定期了解、考察学生社团活动情况。如发现社团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展与社团宗旨无关的活动,或未经批准擅自成立社团,报请校党委宣传部予以查处,直至解散社团、停办刊物;对有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根据校纪校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节 课外文娱体育活动
第一百零一条 学生在保证按时完成正常学习任务的前提下,可组织开展或积极参与各类有益于身心健康的课外文娱体育活动。
第一百零二条 校内开展的各类课外文娱体育活动应以培养学生高尚健康的审美情趣,树立正确的审美观念,提高识别美丑能力为目的,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第一百零三条 各级团组织、学生会、学生社团组织的课外文娱体育活动,面向本单位的,由本单位党政领导批准;面向全校的,由校党委宣传部或校团委批准。组织单位事先向审批部门提交申请,制定详细的行动方案,经批准后方能实施。
第一百零四条 开展课外文体活动,一般应在学生活动中心或指定场地进行,不得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特殊情况需用教学场地的,应经教务处批准,需用体育场(馆)的,还应经体育部批准,不按规定进行的,主管部门有权予以制止,直至取消该项活动,并对有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根据校纪校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 课外文体活动的组织单位要全面负责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不得损坏活动场地的公共设施,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
第一百零六条 邀请校外团体或个人来校演出、比赛、举办影展、画展、书展、放映录像制品及有关讲座等活动,事前应报请校党委宣传部批准。
第三节 勤工助学
第一百零七条 学生在保证按时完成正常学习任务的前提下,可利用课余时间,在学校提供的工作岗位上通过劳动进行有偿社会实践活动。学校依法保护学生的劳动权利及正当劳动所得。
第一百零八条 勤工助学应当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管理的前提下进行。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不得违反法纪和社会公德。
第一百零九条 学工部(处)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管理办法由学工部(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校务会议审核通过后颁布执行。
第四节 社会活动
第一百一十条 学生在认真学习专业知识的同时,应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锻炼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种能力。
第一百一十一条 学生在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对有关切身利益的问题,应通过正常渠道积极向学校和当地政府反映。
第一百一十二条 学生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进行。学校有权依法劝阻和制止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第一百一十三条 学校支持学生参加学校民主管理,学生有权对学校各项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对国家政务和社会事务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学校向上级组织和有关部门反映。
第一百一十四条 校园内禁止张贴大、小字报及其它非法张贴物。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一百一十六条 学生外出必须注意人身安全,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防止意外情况发生。因个人私自外出造成的一切后果一律由本人承担。
第一百一十七条 学生外出的管理由学工部(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经校务会议审核通过后颁布执行。
第七章 校园秩序
第一百一十八条 学生必须遵守校园管理制度,爱护校园公共设施,维护学校正常秩序;讲究文明礼貌,公共卫生;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热爱劳动;共同创造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一百一十九条 学生出入校门和学生宿舍要自觉遵守门卫制度。携带贵重物品及大宗物品出学生宿舍或校门应主动出示所在学院的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接受门卫查验后方可通过。
第一百二十条 学生要遵守教室管理制度。自觉遵守课堂纪律,未经允许,学生不得在教室从事与学习无关的活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学生要遵守学生宿舍管理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留外来人员在学生宿舍住宿;进入异性学生宿舍要履行有关手续;不得擅自在校外租房,因事临时在校外住宿必须事先向辅导员(班主任)报告。
第一百二十二条 学生出入公共场所要服从管理,举止要文明,衣着要朴实、大方,要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秩序,。
第一百二十三条 学生要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和法制观念。严禁酗酒、赌博、打架斗殴、聚众喧哗;严禁观看、传播、复制、贩卖反动、淫秽物品。
第一百二十四条 学生必须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增强防盗、防火、防爆、防破坏、防灾害事故的意识,自觉维护校园安全。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指"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生,对其他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的管理,参照本办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工部(处)和教务处负责解释。
200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