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先进班集体、优秀学生评定办法(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2-06-19浏览次数:97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引导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 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生管理规定》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管理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评选对象系指在我校学习满一年以上的全日制普通教育在籍学生班和学生。


第二章 评选类别和等级

第三条 先进集体分为校级、学院级。优秀学生分为校级、学院级。其中:校级分为标兵级(三好学生标兵、学生干部标兵)、三好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院级为院三好学生、院优秀学生干部。

第四条 先进班集体评选比例分别为全校班级总数20%。校级、学院级分别占15%、5%。优秀学生的评选比例为全校学生总人数的25%。校级占11%,其中三好学生标兵、学生干部标兵占1%,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占10%;院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占14%。


第三章 评比条件

第一节 基本条件

第五条 先进班集体条件:

1、认真组织政治理论学习,积极开展思想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2、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有良好的学风,必选课和指定选修课成绩及格率达到95%以上;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全部体育课成绩合格或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4、自觉遵守校纪校规,无一人受到党、团、行政处分;

5、积极开展第二课堂活动,同学之间团结友爱、助人为乐;

6、班级管理制度健全,有详细的工作计划、记录和总结。

第六条 优秀学生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模范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校纪校规,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讲文明礼貌;

2、热爱所学专业,学习态度端正,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学习,刻苦钻研,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各科成绩优良;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课成绩良好或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4、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第二课堂活动,表现突出。

第七条 评比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选资格:

1、受到党、团、行政处分和通报批评者,;

2、必修课和指定选修课有不及格者;

3、无故不参加社会实践者;

4、报到注册无故迟到者;

5、留级或降级后的第一学年;

6、休学和跟班试读期间。

第八条 上一学年度受到党、团、行政处分者,在参加评优时降低一个档次。

第二节 具体条件

第九条 评选优秀学生的具体条件

1、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思想考核成绩良好;

(2)必选课和指定选修课成绩平均80分(含80分)以上,三年级非涉外、非外语专业的外语未通过国家四级,涉外、外语专业的外语未通过国家六级,原则上不能参加评优;

(3)体育课成绩合格或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2、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三好学生标兵、学生干部标兵应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思想考核优秀;

(2)必选课和指定选修课成绩平均90分(含90分)以上,三年级非涉外、非外语专业的外语未通过国家四级,涉外、外语专业的外语未通过国家六级,不能参加评优;

(3)体育课成绩合格或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4)一年级学生应有4000字以上、高质量的社会调查报告,二年级学生应有公开发表的科研成果,三年级学生应有1项独立完成并公开发表的科研成果。

第十条 在同等条件下,工作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学生干部,成绩标准可分别降低2分。

第十一条 院级先进班集体,院三好学生、院优秀学生干部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评比办法由各学院自行制定,同时将办法送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四章 组织领导与评比程序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先进班集体、优秀学生评审委员会,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党、政负责人领导,成员包括各有关单位负责人和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校党委学生工作部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第十三条 各学院评议组、由各学院党政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办公室主任、党总支秘书、学生工作办主任、年级主任、分团委书记和教学秘书。班级评议小组由辅导员(班主任)担任组长,成员包括班长、团支部书记、院团委和学生会干部及1—2学生代表。

第十四条 班级评议小组组织全班同学在学年总结的基础上,进行民主评议,综合考察后确定初审名单,经辅导员(班主任)签字,连同有关材料交各学院。各学院审议后,评议组组长签字,将名单和有关材料送学生工作部(处)复核,提交学校先进班集体、优秀学生评审委员会审定,报校领导批准生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学生干部,系指担任班长、团支部书记及以上职务的学生。

第十六条 未尽事宜,由有关学院和部门写出书面报告,学生工作部(处)汇总、整理后,提出建议,报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先进班集体、优秀学生于每年9月初评比,10月中下旬表彰。

第十八条 评比过程中,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评奖资格;评优后一学期内,凡受到党、政、团处分的,取消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和奖金。以上空缺名额,不能补报,并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研究生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评选办法,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学生工作部(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