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1-06-19浏览次数:88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优化育人环境,保障学生健康成长,根据国家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管理实施细则》,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下列六种: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记过;④留校察看;⑤勒令退学;⑥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限。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毕业班学生的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半年,不得少于三个月。


第三条 新生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时,凡经学校审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报考所在地;三个月内,因违纪达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1、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者;

2、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者;

3、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经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第五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的,给予以下处分:

1、被劳动教养或受到刑事处罚者,开除学籍;

2、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3、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处以警告或罚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伙同校外人员进行犯罪活动,或包庇、协助犯罪分子进行犯罪活动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第六条 以不正当的手段或其他途径侵占、损坏公私财物的,给予以下处分:

1、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在2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201—500元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501元以上的,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2、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撬窃者,经公安部门认定,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4、抢窃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盗窃或毁坏公共图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盗窃或毁坏孤本、原版外文图书或学术价值较高的图书、资料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6、为首结伙盗窃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伙同他人盗窃(包括窝脏、销脏、分脏等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7、诈骗、敲诈勒索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诈骗、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者或累计两次以上诈骗、敲诈勒索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8、为首结伙诈骗、敲诈勒索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参与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9、贪污、冒领公私财物或伪造有价证券价值在2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200—500元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500元以上的,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10、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损坏财产价值较大,情节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1、污损学校公告、墙壁、桌椅、门窗等公私财物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七条 侵犯人身权利的,给予以下处分:

1、非法扣留、拆阅、冒领和毁弃他人信件、包裹、汇票或其他邮件者,视数量、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妨碍他人行使合法权利或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侵犯他人住所、工作场所,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或生活,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污辱和诽谤他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恐吓、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和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八条 违反学校安全制度规定的,给予以下处分:

1、在公共场所吸烟者,经劝告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2、在学生宿舍及其它公共场所私接电源、使用电炉、电热器、酒精炉、煤油炉等物品者,一经发现,予以没收;造成火灾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擅自挪用、损坏消防器材或安全设施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因移动、挪用、损坏而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在宿舍楼、教学楼、人行道、绿化地和道路玩球,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违章骑车造成交通事故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6、未经教学安排,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无故不参加学校各级组织的集体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2、已被学校安排住宿、擅自在校外租房、包房、借房居住的者;或未经学校批准,夜不归宿者;

3、在学习场所穿背心、拖鞋、内衣裤,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4、阻碍、干扰学校有关人员依校规执行公务者;

5、扰乱公共秩序者;

6、在公共公场所哄闹、摔砸物品等行为;

7、乱泼脏水、乱扔脏物者;

8、伪造、涂改证件者;

9、在校园内乱贴乱画,不听劝阻者;

10、酗酒滋事者;

11、在宿舍楼道治安值班不到位而造成治安责任事故者;

12、在查处学生违纪事件中知情不报、串供、作伪证者。


第十条 学校禁止学生赌博、打麻将。对于邀约、参加赌博的,给予以下处分:

1、主动邀约他人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没收赌具和赌资;参与赌博的给予记过处分;多次参与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为赌博提供赌具、场所、赌资或通风报信者,给予记过处分;

3、参与打麻将,初犯者,给予警告处分;上课时间打麻将者,给予记过处分;多次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在校外参与赌博被公安部门查获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5、对制止、举报赌博行为进行打击报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在校内外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给予以下处分:

1、殴打他人,给予警告处分;

2、殴打他人,致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殴打他人,致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组织、带头者,加重一级处分;

5、持械打人者,加重一级处分;

6、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器具者,视其伤害程度,给予警告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7、本人未动手打架,但邀约他人打架,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本人动手且邀约他人打架者,加重一级处分;

8、为他人作伪证、参与打架作伪证者,加重一级处分; 9、以“劝架”为名协助一方,促使事态恶化,造成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10、事态平息后,又挑起事端打架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1、殴打执行公务人员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二条 在考试、考查课中舞弊的,根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考试纪律及违纪处分办法》,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三条 无故或未经允许缺课者为旷课,擅自离校一天按旷课时计(实习期间按每天8学时计),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10学时以上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达1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达2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达3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达4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达50学时,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以下处分:

1、看黄色录像、书报、画册和手抄本等淫秽物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制作、复制、出售、出租、传播或隐匿淫移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当事人双方记过处分;

4、与异性发生不正当性行为、非法同居或多名男女混居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5、未经批准私自结婚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6、吸毒者,给予退学处分;

7、从事“三陪”活动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凡举行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校园张贴大、小字报及其它非法张贴物的,或在校园内从事宗教活动,经批评教育,仍坚持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在校内从事未经学校批准的、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在校内建立“同乡会”、“联谊会”等未经批准的非学术、非文化组织,或建立、参加跨校性非法组织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离校外出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擅自离校外出,半月不归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九条 违纪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减轻或免予处分:

1、主动交待违纪行为者;

2、积极检举揭发者;

3、有立功表现者;

4、平时表现较好且情节轻微者。


第二十条 处分程序与管理

1、学生违纪处分的主管部门为学生工作部(处),全校各类在籍学生的违纪处分,统一归口学生工作部(处)管理,各部门相互配合,各尽其职;

2、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须经学院、部行政会议讨论决定,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对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部提出,学生工作部(处)审核,经校务会审议后,校长批准,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3、留校察看期满,申请恢复学籍者,由学生本人申请,学院、部研究处理意见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查,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察看期满,如作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理,按本条第2款处理;

4、如因违反宪法或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而受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者,须报请湖北省委有关部门审批;

5、跨学院、部学生的违纪事件,由学生工作部(处)牵头处理,需要保卫处协助的,会同保卫部(处)一起处理;

6、受处分的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后,如有不服,可在接到处分决定7日内,向学生工作部(处)提出书面申诉,如能证明原处分事实有重大出入者,学生工作部(处)应提请学校复议,自申诉之日起,15日内予以答复;

7、学生的处分材料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归档,学生的各种处分决定均归入本人档案,不得撤销,并由学生所在学院、部通知学生家长。凡涉及到学生的处分决定,均在全校张贴、公布。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中发生本规定未列入的违纪行为,由有关部门会同学生所在学院、部研究后,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各类在籍学生。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解释权在校学生工作部(处)。